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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和谐社会之魂

法治是和谐社会之魂法治是和谐社会之魂

社会建设与人民的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和谐社会,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孜孜追求、为之奋斗的目标。而法治,则是和谐社会之魂。最近召开的省委十届九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强调全面加强社会建设,实现全省的富裕安康、公平正义、活力创新、文明有序,要以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制建设为保障;同时强调要处理好继承借鉴与创新发展的关系,善于继承中华民族历史上社会治理的优良传统,促进社会建设。因此,我们弘扬中国传统大道文化,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纲,以法治促和谐、保平安,必然有利于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幸福广东建设。

一、弘扬大道文化,丰富法治理念

黑格尔说过:“传统并不是一尊不动的石像,而是生命洋溢的,有如一道洪流,离开它的源头愈远,它膨胀得愈大。”大道文化是中国诸子百家学说的本源,是中华民族文化的源头活水。随着社会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面对社会矛盾日益尖锐、自然环境日益恶化等诸多问题,社会治理越来越需要从中华民族文化中汲取优良的治理元素,使我们更善于运用法治推进社会建设。

简要地说,所谓大道,就是指“天人合一”的社会系统里,个人与集体以及人类与自然宇宙共生共存而相互影响的社会运行规律。大道文化,初创于伏羲“易道文化”,成形于黄帝“法道文化”,成熟于老子“德道文化”,以“大道惟公”为核心,以公道包容、多元共生、以人为本、人人平等、和谐中庸等为内涵,包罗万象,博大精深。春秋时期,诸子百家纷纷宣扬大道文化,演绎出各种各样的社会管理思想,对中国政治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两千多年的社会发展历史一再表明,凡是政治昌明、经济繁荣、社会安宁的时代,所施行的管治之道都是以人为本、以法为纲,德法并举、刚柔相济,德礼为先、政刑辅之。最早提出以人为本、以法为纲的思想,并且把两者结合起来的,是春秋时期齐国名相管仲。《管子·霸言》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他主张爱民、亲民、护民、富民,实施怀柔政策,以获得民心。而《管子·明法解》又说:“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认为贤明的君主只能以法为纲,把法当作治理国家最有效的手段,方能实现“天下治”。历史上有作为的统治者,既重视以人为本又重视以法为纲,两者兼而有之,如果只讲仁政、不讲法的强制规范,这样的统治往往软弱无力、豪强四起;如果片面强调严刑峻法、不讲怀柔政策,这样的统治往往成为暴政,人民怨声载道,社会分崩离析。从大道文化来说,这些就是有无相生、阴阳相形的社会大道运行规律的具体表象,遵循这一运行规律,社会就和谐稳定,国家就长治久安。

当前,我们要积极扬弃大道文化,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融入法治理念,使法治理念更富有中国文化特质,更有利于立足国情搞好社会建设。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从四方面去认识和把握:一是以人为本。我们从法治上讲以人为本,就是强调一切权力来源人民、属于人民,一切权力为了人民,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切实把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法治的根本目的。二是以法为纲。就是把宪法、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对人们的行为起到根本性导向作用,依法强制、规范行为,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法律权威。三是以和为贵。就是把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灵魂,发挥法律调节社会利益的杠杆功能,用法治维护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和而不同、和实生物、和谐中道,力求和美而居、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四是道法自然。就是法治要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敬畏自然、尊崇自然,将自然法则作为社会秩序的参照。比如,大自然中局部环境积累起来的矛盾,会通过整体平衡的机制而达到释放,人类社会所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也可以通过利益平衡机制释放开来。

二、筑牢法治四维,促进社会和谐

毛泽东同志在建国初年曾说过:“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我们现在讲的是依法治国,就要靠法治的四维来维系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而法治的四维,就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法治四维举,社会“大道”行,天下百姓安。我们要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幸福广东建设的要求出发,大力筑牢法治四维,构建和谐社会。

一要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就是道法自然,按照科学发展的规律进行立法。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立法是“摸着石头过河”,那么到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就要更重视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仅要完善科学立法技术,抓好立法后评估等工作,还要注重按照科学规律进行立法。如,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加强政治领域的立法;探索和遵循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加强社会、经济等领域的立法,等等。

二要强化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就是以法为纲,树立法律权威。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依法坚决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重典治乱。要在严格依法办事基础上,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努力通过平等沟通、协商、协调、引导等方法,促进社会和谐。

三要深化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就是要正确运用法律定分止争,公道合理。司法公正,社会安宁;司法腐败,怨声载道。要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坚决铲除司法腐败的土壤,维护司法廉洁公正,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重视“无讼”的传统观念,搞好司法调解,引导双方“化干戈为玉帛”,避免打官司伤和气。

四要推进全民守法。全民守法就是人人遵守法律、信仰法律、崇尚法治。无法可依,天下大乱;有法不依,也会天下大乱。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管什么人、职务多高,都不允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对执法犯法行为“零容忍”,严惩不贷。要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履行义务,以法为盾,维护权益,决不允许任何人滥用权利,不惜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去谋取自身利益,切实改变“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

三、发挥人大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和推进良法善治

良法善治,是党领导人民群众依照良善的法律共同管理社会、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方式,是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社会建设的有益探索,是行“大道”、促和谐的有效途径。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贯彻落实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以法为纲,在实施《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中进一步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和推进良法善治,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幸福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首先,要遵照良法善治的公共利益最大化要求,加强和改善人大工作。良法善治就是主张以人为本,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价值取向,致力于平衡各项社会利益关系。面对利益多元化的社会形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各种法定途径,发挥法律杠杆作用,平衡好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利益的矛盾焦点上划好“杠杠”,慎重稳妥地立良法、立善法,切实避免因立法部门化而引发利益分配不公、激化官民矛盾的现象。

其次,要遵照良法善治的公民有序参与要求,加强和改善人大工作。良法善治要求通过合作、协商、对话等形式,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对公共事务实施共同治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必须不断完善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机制,健全立法听证会、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等制度,并探索网络问政等新途径。同时,要积极稳妥地制定鼓励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法制条件。

第三,要遵照良法善治的权力制约要求,加强和改善人大工作。良法善治要求既依法规范公民行为,更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行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行使监督职权,加强执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着力形成法治框架下的政府与社会的良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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