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12路66号首创富北高银商务中心17层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 (壹捌零 玖贰伍柒 叁陆叁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0号),完善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实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基础性工作
(一)明确决策事项范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在市级层面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纳入决策事项范围。
(二)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对纳入市政府决策事项范围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拟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实施。市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府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编制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本级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三)决策事项启动。对各方面提出的市政府决策事项建议,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时,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决策牵头承办单位。
(四)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一)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二)组织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市政府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决策承办单位要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草案。
(三)做好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查的内设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决策草案提交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合法性初审意见;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需要的其他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五)提请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市政府决策事项草案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市政府决策事项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府决策事项出台后,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社会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六)做好决策事项记录归档。市政府办公室和决策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负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
三、抓实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和后评估
(一)推动决策执行。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做好决策后评估。建立市政府决策事项后评估制度,对决策实施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市政府将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组织后评估。承担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调整决策。依法作出的市政府决策事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事项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切实推动工作执行落实到位
(一)坚持党的领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二)严格贯彻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性,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三)加强实施监督。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的阶段性督查和动态化管理,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同级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情况计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四)强化学习宣传。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学习全覆盖。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熟练掌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研究总结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不断探索出可推广、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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