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社会优抚本章概要社会优抚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殊部分, 它是针对特殊人群提供的优抚保障。本章首先阐述了社会优抚的概念、特点、地位及作用, 然后重点对死亡抚恤、伤残抚恤、社会优待和退役安置等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第一节社会优抚概述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及特点(一) 社会优抚的概念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优抚中的优, 是优待之意, 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质利益的优待。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乃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社会优抚保障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不同, 它并不是一种普遍的社会保障形式, 而是一项针对特殊对象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所采取的手段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因此, 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 它被划进“特殊保障”的范围, 具有特殊保障的性质。而优抚工作则是实施这一特殊保障制度的政府管理工作。按照中国《兵役法》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的规定, 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对象:1、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 正在服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
保留军籍的离休干部按现役军人对待; 2 、革命伤残人员。是指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 因病评残仅限于义务兵) 致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 符合评残条件, 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 并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人员; 3 、烈士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民政部制发的《烈士证明书》的遗属; 4 、因公死亡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公死亡证明书》的遗属; 5 、因病死亡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确认,取得《因病死亡证明书》的遗属; 6、复员军人。是指 1954 年 10月 31 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7 、退伍军人。是指 1954 年 11月1 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8 、现役军人家属。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 正在服现役的军人的家属。
以上对象界定中所称的遗属( 家属) 是指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二) 社会优抚的特点优抚工作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 随着军队的发展而完善起来的。它具有一般社会保障共有的基本特点,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1 、特殊性。社会优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优抚不是惠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 它只是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因此, 世界上的众多国家, 都把社会优抚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安置对象主要是军人及其家属, 他们是为国家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群体, 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 对他们实施保障, 实质上是对他们所做牺牲和贡献的补偿和褒扬。我国传统的社会优抚主要采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手段, 其中常用的是社会福利手段。主要是向优抚对象提供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 同时对那些已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优抚对象提供定期补助或临时补助。 2 、优待性。社会优抚是对那些长期在国家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贡献, 因而为他们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优惠待遇。这部分人在工作期间, 有的负伤致残, 有的积劳成疾, 有的英勇献身, 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按照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全面、周到、优惠地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 因此, 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 优抚对象能够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我国社会优抚政策的有关规定, 对社会优抚对象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 (2) 为革命牺牲或致残的,国家定期发给带有补偿性质的抚恤金; (3) 铁路、公路、民航及各种公共服务场所设立优待服务窗口等。 3 、综合性。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 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 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 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我国的社会优抚既强调物质优抚, 又重视精神优抚。物质优抚是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 主要向优抚对象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资金和服务设施。内容包括: (1) 对死亡军人家属和伤残军人提供抚恤金,对退役军人提供安置费, 减免退役军人办企业的税收; (2) 提供荣军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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