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民〔20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三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颁布实施。为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
《村委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村民自治内容不断丰富,实践形式更加多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等改革深化的需要,在全面总结村民自治实践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以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为重点,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着力解决《村委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当前,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农民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有利于保障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农村社区建设,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村委会组织法》的重要意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村民自治实践之中,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使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成果转化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精心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
要把《村委会组织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纳入普法规划和农村基层干部培训计划。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精神,并督促下级机关和干部认真学习。尤其是负责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党政干部,要自觉学习、吃透精神。要组织广大农村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村委会组织法》的精神实质和任务要求,使其成为农民学法用法的带头人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推动者。要利用讲习班、培训班、研讨会、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进行专门培训,切实提高涉农干部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各镇(街道)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掀起一个学习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高潮,并将学习宣传活动与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墙(板)报、横幅、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宣传教育阵地方式,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民主知识,宣传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历史性进展,宣传介绍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典型事例,使《村委会组织法》不断深入人心,使农民群众不仅明白自己的民主权利,而且学会如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参与农村基层民主的积极性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行动。
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宣传教育队伍,深入开展《村委会组织法》的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要通过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成就展览,或组织报告团进行宣讲活动等形式,进一步营造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的良好氛围。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三、努力创新,不断健全农村基层民主管理制度
要坚持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积极探索其实现形式,实现党的领导机制、村“两委”协调机制、党内基层民主机制和村民自治机制的有机融合,保证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要推动形成农村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农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最大限度地增进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根据、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民自治章程为补充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要根据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和规定,着重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民主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组织指导农村干部群众,依照《村委会组织法》,制定或修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落实农村基层民主的各项具体制度,保障农民群众依法依章办理自己的事情。
要依据《村委会组织法》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检查清理。凡是与《村委会组织法》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丰富;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修改或废止。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涌现出的好做法,及时归纳、总结并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积极探索,继续深化农村基层民主实践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要求,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要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深入开展市级“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大胆创新农村民主形式,丰富民主内容,拓展民主渠道,全面提升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水平,进一步巩固已有创建成果,扩大创建效果。
要认真检查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的不足和问题,满腔热情地予以指导和引导,并及时帮助加以解决。要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以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全面提升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要大力充实指导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工作力量,对于长期存在的工作力量不够、经费不足、手段缺乏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对《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要建设一支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农村基层干部队伍,为推动农村科学发展、带领农民致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要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小组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保障其履行职责,促进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使用的公开透明。要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农村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制机制,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把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作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和指导责任,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切实把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引导广大基层干部积极适应农村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以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执行好《村委会组织法》,努力开创我区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新局面,推动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各项贯彻实施工作要本着节俭、务实、有效的原则进行,不搞形式主义,防止增加群众负担。
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要根据各自部门工作职责,精心设计活动主题和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具体措施,使这项工作既丰富生动,又务实有效。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增强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自觉性,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宣传报道村民自治的好经验好做法。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实施和“法律进乡村”活动,深入推进《村委会组织法》宣传普及,促进广大农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或修订涉及《村委会组织法》内容的配套政策。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方面情况,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请各镇、街道将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过程中好的做法、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区相关部门。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组织部
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宣传部
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
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
上海市青浦区法制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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