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和正确地领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人权问题的论述。这些论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人权作为一种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之中,它渊源于平等观念,是平等观念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从“类”的角度所提出的平等要求。人权观念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一个世界性体系的形成和人在身份上获得解放、成为自由人。因为只有在一个由平等人所组成的世界性体系中,人们才会产生平等权利的要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清楚地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欧和中欧在中世纪末,“第一次创造了密集的文化区域,并在这个区域内第一次建立了一个由互相影响和互相防范的、主要是民族的国家所组成的体系。这样就准备了一个基础,后来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谈人的平等和人权的问题。”
第二,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具有不同的权利,每个时代享有人权的实际上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人,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市民阶级”,所以那时被人们所谈论的人权,实际上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资产阶级成员的权利。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已主义的人的权利”。他在逐一地剖析了这种人权的各种内容之后,进一步说:“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已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并且明确地指出这种人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特权。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思想,并更加清楚地指明了这种人权的资产阶级性质。他说:“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从以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在分析人权问题时并没有像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从超阶级、超历史的观点出发,抽象地谈论什么“人”的权利,把人权说成是天赋的和永恒的。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历史的、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具有不同的本性,享有不同的权利。
第三,人权特别是人权观念,像一切权利那样,根源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资产阶级的人权根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表述了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正是根据这一原理深刻地分析了资产阶级人权的主要内容——自由、平等、财产、安全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内在关系。他说:“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安全却是这种利已主义的保障”。列宁也曾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说:“他们所说的自由就是少数人发财致富的自由,商业周转的自由;他们所说的平等就是资本家和工人的平等;边沁的统治就是小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偏见的统治。”可见,经典作家们在分析人权问题时。不是从抽象的人性中寻找其基础,而是从那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中寻找根源,为人们揭示了这种人权的真实内容,使人们对人权的认识不停留于表面。
(四)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基础性的权利,它的出发点是本来的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政治人、国家的人即公民,所以从广义上讲人权包括公民权或政治权利,但严格地说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主要指人的私人权利或个人权利,如信仰自由等。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和《德意志意识形》中把人的权利分为政治权利、私人权利和人权三种,并明确地指出三者的关系,说人权就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它既包括前两种权利,又不等于其中的任何一个,特别是不等于政治权利或公民权利。马克思认为人权是基础性权利,要研究它就必然研究本来的人,这样才能认识人的本来面目,也才能把人权和其他权利区别开来,特别是把人权和公民权区别开来。因此研究人权问题时不能停留在公民权上,不能局限于一个国家,而必须放眼世界,寻找更根本性的权利。但是很明显,马克思并不因此主张去研究生物学意义的人以及他们的什么权利,而只是要求研究所在时代和所在世界中的典型的人。这种人可以是超国家和超种族的,但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这种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就是资产阶级,只有抓住了它才能理解那个时代人权内容的真谛,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资产阶级人权观在方法论上的一个根本界限。
二
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的一百年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很人的变化,能影响人权问题的重大变化也不少,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已从欧洲扩大到世界各洲。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通过军事侵略、文化渗透和经济掠夺等办法,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自己的殖民地,并通过资本输出、贸易垄断等手段使自己迅速地强大起来,在政治和经济上居于世界的主导地位,并逐步形成了对自己有利的世界经济秩序,在其中他们享有种种特权,这就使资产阶级特权从国内扩大到国外,具有国际性。
第二,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外,又产生了一个新的世界体系即社会主义世界体系。这个体系有着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构成这个体系基础的不再是私有制,而主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个体系中居于统治地位也不再是剥削阶级,而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劳动者。他们有着与资产阶级完全不同的本性:不是利已主义者而是集体主义者;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也与资产阶级特权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它属于平等的权利,因为它不包括剥削别人的内容。
第三,位于南半球的亚、非、拉美洲中还存在着一个“第三世界”。由于有共同的地位、任务和社会问题,这些国家正在逐渐地联合起来,形成一个不同于以上两个世界体系的世界性系统,这一系统的国家已通过彼此间的频繁接触、交往,特别是通过召开地区性和全球性的会议,如亚非会议、不结盟运动会议等,在国际事务中日趋统一行动,成为一支独立的力量。
第四,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日益频繁,不同世界体系之间也正从“冷战”深谷中走出,协商对话代替了往日的敌视和冷漠。
随着世界情况的以上重大变化,昔日的人权观念也必然发生变迁,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资产阶级性质的人权和人权观念依然存在,并居于主导地位,但在主体、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上已发生了某些变化。主体已由自由资产阶级变为垄断资产阶级;侧重点由国内转向国外特权,由个人转向社会,这突出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所出现的社会化趋势,即重视社会性立法,并对原来的一些原则作了修改,如把“契约自由”改为“契约自由限制”,把“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改为“无过失损害负赔偿责任”等。人权的内容已从原来的四项(自由、平等、财产和安全)发展为几十种,几乎涉及社会或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第二,新产生了社会主义和第三世界两种人权。这两种虽然不能说与资产阶级人权毫无共同之处,但从总体上说却是与之对立的。社会主义人权是在直接否定资产阶级人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人权,它与资产阶级人权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区别:其一,社会主义人权的主体不是“市民阶级”,而是以工人为主体的劳动者;其二,这种人权不具有特权的性质,因为它否认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它对平等的要求是事实上的而不是形式上的,它要消灭阶级本身,而不是仅仅消灭封建的等级特权。
第三世界人权情况比较特殊,其权利主体不是统一的个人或阶级,而是民族、地区和国家。第三世界国家之所以其权利能成为一种人权,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国际地位、发达程度,在经济结构、政治制度上也比较接近,特别是过去他们长期遭受西方发达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现在又继续受到这些发达国家的控制和承担旧的世界经济秩序的损害。这使他们有着民族自决和发展的愿望和要求,所以,其人权的主要内容就是自决权和发展权。
第三,由于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三种人权,因而也存在着三种人权观的激烈斗争,这种斗争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联合国中特别是当制定每一个人权方面的国际文件时,常常围绕着文件的必要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论,致使有些文件长期难以通过,有些国家拒绝签字,而文件中往往包含有各方的观点。其二,社会主义国家、第三世界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常常针对一些国家的方针政策爆发人权论战。西方发达国家常常在人权问题上大作文章,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和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也不断驳斥西方发达国家的攻击,揭露其险恶用心和虚伪面目,批判美国和英国对以色列和南非当局肆意践踏人权罪行的纵容和包庇。
第四,三种人权观的斗争并不是绝对的,是既对立又统一、斗争中有统一的,这种统一的趋势表现于1948年第三届联大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这些人权文件的产生标志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已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共识,也说明三种人权和三种人权观中有许多共同之点。目前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已达67个,这预示着各种人权和人权观并不是截然对立和难以相容的,它们通过接触、交锋,在许多方面是可以求同存异的。这些文件的诞生和不断增加是个好的征兆、良好的开端,它预示着一种新的统一的人权和人权观的即将诞生。我们认为,在这三种人权和人权观中,最有生命力的是社会主义人权和人权观,因为社会主义制度代表着人类的未来,社会主义人权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社会主义人权观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这一唯一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
三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完全不同的真正科学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认为,不存在什么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人权,只存在各种社会和各个时代的具体人的权利。而这种人权是相对于人与其他动物而言的,是人类所特有的控制和驾驭外部世界的能力或自由,它自人类脱离开动物之后就产生了这种能力与人类在科学文化上所取得的进步密切相关,因而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增长。人类在很长时期里未形成一个真正统一的世界性体系,也未达到“类”的意识而从整个人类的角度上提出共同的权利问题。直到16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并居于主导地位,才具备了人权观念产生的条件,一个世界性体系的形成和在其中的人获得了自由、平等,虽然还只是形式上的,但第一次通过资产阶级思想家达到了人权上的自我意识。这种权利根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实际上只有资产阶级才享有,是他们利用手中的财产剥削和压迫别人的特权,所以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只有后来取代它的社会主义人权才是公平合理的,才是最大多数人的平等权利。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一个社会有多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力水平,这个社会的人们就享有多大的权利。人权不是天赋的,是人类自己创造的,是通过斗争得来的,对于每一代人来说,他们所享用的权利,一部分来自于前人,一部分来自于自己;对于个人来说,他赤身裸体地来到人间,一无所有,他的知识、才能和所享受的一切都是后天获得的,是他所在的社会和国家才使他成为一个现实的人,使他享受到人的教育、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一个生长在现代社会的人,之所以能享受到现代人所能享受到的种种权利,并不是因为他是“人”,而是因为他是现实的人,是他所在的那个国家和社会的人。
我们认为,人权特别是作为观念形态的人权,都包括着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实然的权利和应然的权利。所谓实然的权利指已经争得和享用的权利;所谓应然的权利指争取中的理想权利。而实然的权利和应然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则因时代、因国家、因民族、甚至因人而异。往往对这一代人来说是应然的权利,对下一代人来说则是实然的权利,对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是实然的权利,而对于另一个国家的人民还是应然的权利。这是因为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发展水平,世界各地区、各国家又在经济结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上存在着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对于每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区分应然的权利和实然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使之既明确奋斗目标,又防止不切实际地去企求本国尚无法兑现的权利。人权的实然和应然是对立统一的,它们经过斗争发生变化,并推动人权向前发展。因此,人权在发展中从满着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运动。一般地说,一种新的人权当作为一种观念提出来时,主要还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起码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如此,它往往要经过长期的斗争才能变为现实,这包括与自然和人的斗争。例如,发展权对于广大的亚非拉国家来说只是一种应然的权利,它要经过在国内发展生产和科学技术,在国外同发达国家的长期斗争,才能变为实然的权利。由此看来,每一种新的权利从应然到实然的运动,实际上是在世界各地区逐渐变为现实的过程,只有当这种权利在世界的广大地区为人们所享用时,这一运动才告一段落,那时人们又会提出一种新的应然权利,又会开始从应然到实然的运动。
人权的发展除了经历着从应然到实然的不断转化运动外,还充满着与侵犯人权行为的激烈斗争。人类的历史是文明与野蛮斗争的历史,在人类的发展中,除了要与自然界斗争外,还必须与人类本身所存在的一些人歧视、压迫、虐待别人的非人道主义行为作斗争。只有不断地揭露和战胜这一类丑恶行为,人类文明才能向前发展,人的权利才能不断扩大。那么什么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呢?对此显然不同时代的人甚至同一时代的不同人有不同的回答。因此这个标准是相对的。不过也有其绝对的方面,这就是以非人的方式去对待别人,如摧残其身体、侮辱其人格、剥夺其生存的物质基础等。当然对此不同时代的人在掌握上往往是有差别的,有些行为在这个时代的人们来看是侵犯人权,而在那个时代的人们看来则不是。这取决于他们的文明程度。一般地说,文明程度越高的民族和国家,对此要求越严,所以这个标准也是不断增长的。但不管怎样,对于每一时代的人来说,都会从他们的文明水平上划一个水准线,并把低于这一水准线以下的行为称之为侵犯人权。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行为是有辱于人的尊严的,它侵犯了作为一个人应享受的最起码的权利。另外在现代社会里,由于人权观念与平等观念的特殊关系,因而人们还常常以平等作为衡量人权的标准,他们把那些搞特权的人的行为叫做侵犯人权。因为这些人要搞特权,必然要歧视和侵犯别人的正当权利,资产阶级对封建地主阶级的等级特权的揭露和批判,正是以平等作为标准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也以此反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特权。
(《学习与探索》,199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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