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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政策宣传(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政策宣传(二)达州市人民政府

一、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哪些?

答: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二、社会团体的收费包括哪些内容?

答:社会团体收费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捐赠、利息收入等。会费的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双方自主确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各类收费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

三、社会团体可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吗?

答: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性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到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所办实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人兴办的各类实体,其收入应用于其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

四、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有何规定?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川委办〔1998〕61号),民政部《关于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民社函〔1998〕22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7〕16号)等文件有明确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须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

五、什么是社会团体年检?年检内容是什么?年检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年检内容包括: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诚信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的情况;领导干部兼职和党建工作情况;其他有关的情况。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登记证书(副本);《财务会计报告》;其他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六、社会团体的财务如何管理?

答:社会团体财务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7号)精神,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社会团体不得将自身经费收支与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收入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团体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社会团体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社会团体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团体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七、如何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审计和执法监督?

答:对社会团体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审计机关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对社会团体依法获取的其他收入,通过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团体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团体进行专项审计。同时,要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发现社会团体存在腐败隐患的,应及时督促整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交由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对名存实亡的社会团体如何查处?

答:名存实亡社会团体主要是指经依法登记的,但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且已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相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应对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由于无法与该社会团体取得联系,一般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其实施撤销登记。

九、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应当怎样处理?

答: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一般均有相应的国家机关作为执法的主体。所以,社会团体违反不同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时,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别由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也就是说,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或法规,就应由该法律、法规的执行机关来处罚。例如,违反税法的,由税务部门管辖;违反刑法的,由司法机关来管辖。如果同时违反多个法律、法规,则可以由涉及到的相关行政机关同时予以处罚。

十、什么是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答:社会团体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住所、注册资金、业务范围、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要进行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需到市或县(市、区)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一次性告知单,按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十一、什么是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需到市或县(市、区)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一次性告知单,按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及时进行注销登记。

十二、社会团体需要备案的事项有哪些?

答:社会团体的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办事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是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是社会团体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如办公室、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负责人发生变动应当备案。办理备案手续的,需到市或县(市、区)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一次性告知单,按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及时进行社会团体备案管理。

十三、什么是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答:社会团体章程的形成或修改,须先提交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预审通过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直接登记的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办理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的,需到市或县(市、区)政务中心民政窗口领取一次性告知单,按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要求准备材料并及时上报最新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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