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总数为1655万人,比上年减少32万人。在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生育数量不升反降,可能是正常的出生人口波动折射出中国“羊年不生子”的传统,但也与年轻夫妇家庭和事业不可兼得的现实困境密切相关。出台家庭友好政策,消解年轻夫妻的后顾之忧,实现个体和家庭生育意愿,提升家庭的长期发展能力,这对全面落实两孩新政,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的长期协调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一、什么是家庭友好政策?
“家庭政策”这一概念,源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法国和瑞典,是指雇主给雇员提供家庭津贴,以缓解人口变动和经济发展带给家庭的负面影响,确保工人阶级家庭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在经济变动和人口变迁情况下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安全。家庭友好政策是国家和政府为家庭及其成员提供的福利和服务,是国家整体福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家庭友好政策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家庭友好政策是指政府和企业为有儿童照料需求的家庭提供的生育假期、儿童照料服务、税收优惠和弹性工作制度等一系列政策安排的总和;广义的政策还包括稳定的工作和足额的薪水。家庭友好政策针对所有人群,但由于女性依旧是家庭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故政策具有明显的向女性倾向的特征。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欧盟现行的家庭友好政策划分为四类。一是儿童早期教育和照顾:包括日间照顾、学前教育和课余照顾等,并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政府出资建立日间照顾机构、提供家庭看护的方式、建立学前教育机构等提供看护服务和教育服务。二是带薪或无薪家庭照顾休假:包括母亲产假、父亲育儿假、家庭成员护理假等,从制度上保障父母都更多的时间照顾婴幼儿。三是家庭福利津贴与税收减免政策:如育儿津贴、父母休假期间的收入补贴、儿童福利收入免税、家庭税收减免等。四是家庭友好的工作场所安排:包括有弹性工作时间和地点,特殊育儿假,特殊育儿安排等。以上四类政策其主要目的均在于,减轻父母的养育负担,有效缓解家庭的生养压力,从而使让持续走低的生育率止跌回升,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过于短缺等人口结构问题。其中,有些政策是政府强制企业执行的,有些是工会或劳动者直接同企业谈判获得的。
二、国外如何实施家庭友好政策?
国外家庭政策形成了多种模式:北欧模式(社会民主主义家庭政策体制)、安格鲁·萨克森模式(自由主义家庭政策体制)、欧洲大陆模式(保守主义家庭政策体制)、南欧模式、东欧模式、拉美模式及东亚模式等。但无论哪种模式,都在于达成以下目标:通过现金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减轻家庭的照料负担;通过儿童保育、学前教育和育儿假、护理假、儿童津贴提供等措施,改善儿童福利;通过弹性的产假、育儿假和儿童保育、学前教育服务的提供和弹性的工作场所,推动女性家庭和工作的平衡;通过弹性产假、育儿假和儿童保育、学前教育的提供以及税收的减免等,推动性别平等。
此外,很多国家,特别是在儒家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其家庭政策中还特别强调代际的团结与社会的整合。比如,日本将缓解工作-家庭失衡作为一项重要的施政方针:在内阁府设立“推进工作与生活平衡室”,专门调查和解决二者的冲突;颁布并完善《育儿护理休假法》,解除父母就业的后顾之忧;推行“将等待入托儿童降为零的战役”,推广满足多种需求的保育模式;广泛宣传工作与家庭平衡理念,营造国民经济自立又有充裕生活时间的社会。
通过婴幼儿照料与教育、带薪和无薪照顾休假、家庭福利津贴与税收减免、家庭友好型工作安排等具体规定,增加了婴幼儿养育社会支持的可及性和可得性,消减了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束缚,缓解了工作对家庭的制约,提升了员工协调家庭责任和社会工作的能力。自1980年代开始,在女性劳动参与率较高,但生育水平较低的欧洲国家,生育率开始回升。在21个经合组织国家,女性就业率与生育率的相关系数由1984年的-0.50逆转为2004年的0.40,二者同时上升,带来“性别平等红利”。
三、我国家庭友好政策有待加强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家庭友好政策缺位,在机构建设、部门协同、服务提供等诸多方面,支持政策不足。
比如,家庭职能机构缺失,“三多三少”特点明显。长期过低的生育水平使得我国的家庭规模小型化、结构核心化、类型多样化、关系疏离化、功能削弱化、问题复杂化。而在人口与经济社会多元复合转型过程中,家庭友好政策却未实现有效衔接,表现为直接的家庭友好政策严重缺位、相关政策的分散化和碎片化,以及明显的“三多三少”问题:政策口号多,真正落实少;法律法规形式的多,有效保障家庭福祉的少;关注特殊家庭的多,关注一般家庭的少。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缺少独立行使支持家庭职能的政府机构,对家庭福祉相关政策的设计进行协同。
又如,二孩生育相关政策滞后,部门利益冲突。作为其他社会政策的基础性政策,人口政策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普二新政的落地,离不开其他部门和政策的配合与支持。但是,由于缺乏协同,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职责交叉但界限不明,家庭政策之间相互掣肘乃至冲突。二孩母亲劳保政策的供给完全缺位,再次孕育可能影响工作的稳定性、职场升迁的可能性和终身发展的瓶颈性。尽管法律和政策强调,任何单位不得降低“三期”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规范重原则性和倡导性,轻惩罚和补偿措施,且监管机制不完善,违法成本低廉,对违法者缺乏威慑力,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再如,劳动领域缺乏明确的反性别歧视的专门立法,缺乏处理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出现妇女生育权益保护政策与带有隐性歧视的劳动就业政策之间的矛盾冲突。
四、我国家庭友好政策的发展方向
家庭既是生产与再生产的经济单元,也是秩序单元、教化单元和福利单元,“家国同构”是中国家庭的重要特征。同时,家庭也是社会政策发生作用的落点和抓手。制定并完善家庭友好政策,协调部门间政策的矛盾冲突,营造家庭友好型的社会环境,提供人文关怀和实际支持,将有利于女性协调和平衡家庭与社会责任,推动二孩生育政策的落实。
1.通过法律法规形成激励机制。国家层面必须加强对家庭友好政策的研究,一方面尽快消除现有政策中不利于家庭发展的要素,另一方面可借鉴欧盟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制定并出台相互之间不冲突、不矛盾、不掣肘的家庭友好政策;同时,逐步完善机构建设、服务规范、项目监管等与政策有关的关键要素,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家庭友好政策体系,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方式来鼓励各类单位和公共生活领域,真正落实家庭友好政策。
2.鼓励各方力量共同参与。
家庭友好政策的制定与出台,既要政策决策者和掌握公共资源的政府部门有这方面的意识,也要政府积极鼓励和发动包括企业、非政府组织、家庭和个体等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共同参与。
一是社区是家庭友好政策的落脚点和突破口,必须积极发挥社区力量、整合社区资源,关注社会居民的需求,建构并完善社区托幼或托管机制,开展家庭支持项目,减轻家庭的生养负担与压力。
二是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扩建公私合营及私立托幼机构,改善既有托幼机构的质量,提供多样化和充裕的婴幼儿义务看护和教育服务,推广休息日保育、临时保育、夜间保育等,满足不同层次的育儿、托幼、早教服务需求。企业必须分担生育的社会责任,建设工会会员互助小组,打造家庭友好的企业文化,落实家庭友好政策;媒体不应过度渲染育儿的负担,而应致力营造家庭友好的社会氛围。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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