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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隆基 | 《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导言

孙隆基 | 《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导言《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导言作者 | 孙隆基编辑 | 经典摘读正文 | 7758字阅读时长 | 约10-18分

人类社会的文化现象_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_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导言

作者| 孙隆基

编辑|经典摘读

正文|7758字

阅读时长|约10-1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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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_人类社会的文化现象_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

试从一个新的角度看中国文化

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部分的中国人习惯用马列主义的分析范畴去“解释中国的过去与现在。例如,他们称传统中国为“奴隶社会”,“社会”等等,如果他们想攻击某人思想陈旧,就会说他很“封建”,如果觉得某人很个人主义,自己看不顺眼,就会说他是“小资产阶级”等等。

这类已经渗入日常意识中的概念范畴,可以说是人的意识加予客观世界的一组标签。这类标签使人们能够将众象纷纭的外在世界整理出一个条理,换而言之,它们在人的意识中将“现实”架构了起来。

这并不是说,客观现实是人的心灵凭空制造出来的,而只是说,人对客观世界的概念化是人的“认知意向”与客观世界之间达成的一项协定从不同观点出发的认知意向,就会与客观世界达成不同的协定。

我们认为:所有从各种不同观点 (“先定假设”)出发的认知意向都共同地具有对客观世界加以条理化的作用,而且,从一个“先定假设”出发的认知意向,都有独具一格的对客观世界的整理方式。换而言之,建立在这个认知意向之上的一套“分析架构”,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分析能力,使它能够从客观世界中整出某一种“现象”来。

那是因为,由某种观点决定了的对某种问题的特别关注,致使人的认知意向将客观世界中的某一类现象孤立出来,并且还在它们之间寻求一种“必然性”的关联,把它们的重要性提升到“本质”与“主流”的地位,而将客观世界中其他被过滤掉的方面当作非本质的、意外的或偶然的因素,甚至当作“非事实”。

因此,一套由某一种认知意向衍生的分析架构,能够使我们“看到了”其他的分析架构所不能看到的“象”。认知意对客观世界的这种“照明”作用,就好比在暗室中将一盏灯移到某一个角落,去照亮这个暗室中满堆着的杂物,并且将这堆杂物的由光暗对比形成的轮廓,从这个特殊的角度去勾画出来一般。然而,正因为这样,任何照明的作用都不能够、也不可能同时“看到”从所有的角度展出来轮廓。

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人的认知意向对客观事物“兼容并蓄”的可能性。因为,欲试图在天下万事万物之间去寻求一种必然性的关联,就等于没有“必然性”,把万的重要性都提升到“本质”与“流”的地位,就等于没有“本质”与“主流”。

因此,任何一套分析架构都不能够也不可能“看到”全部的现象因为,一套分析架构并不只是简单地“反映了”客观世界中的现象。如果问题只是那样简单,那么,至少在理论上,人们可以建立一套与客观世界一样庞大的分析架构,去将它全部地“反映”出来。但是,在我们看来,即使是同一个客观世界的同一个面相,也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认知意向的角度去观照它。每一次不同的观照,都会使它获得一种新的关联,一种新的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现象”本身就是由认知意的“组成力”与客观世界的某些面相之间相互形成的一种东西。认知意向的“组成力”使这些面相之间呈现出一种具有内部必然性的关联,并且还在“意义”的层次上将它们提升到“本质”与“主流”的地位。因此,所谓“必然性”与“本质性”,是相对认知意向而言的。从某一个“先定假设”出发的认知意向,对其所关注的现象中浮现的“必然性”与“本质性”,可以说是具有一种直观式的掌握。

但是,只要改变了“先定假设”,转换了认知意向的方向,这种对该现象的本质直观就消失了,该现象的内部结构也会随之而瓦解,取代它而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将会是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的另一个“现象”。因此可以这么说,不同方向的认知意向“组成了”不同的“现象”。

让我们再用在暗室中提灯照明杂物的例子,来作一个比喻吧!大家都知道:提灯照物,从某一个角度看到的由光暗对比组成的轮廓,与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照明所产生效果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将“光”比喻作某种认知意向在现象中看到的“本质”部分,又将“暗”比喻作它所看到的“非本质”部分,就会获得这样的理解:将认知意向的方向转换,作为认知对象的“现象”的内容也会跟着起变化。

“现象”既然是由认知意向“组成”的,而认知意向又总是从一个观点出发的,因此,任何认知意向都能够“看到”从其他的角度看不到的现象。然而,也正因为这样,它却不可能“看到”从其他角度才看得到的现象。因此,任何一种认知的意向,在照明了客观世界的一组现象的同时皆不可避免地会把客观世界的其他面相作“薄化”的处理。

从以上的体认出发,我们可以这样说:某一套社会科学的理论,确实能够“看到”其他的社会学说“看不到”的现象,但同时它却不可能“看到”由其他的角度才“看得到”的现象。比如,像其他所有的社会科学理论一样,马克思主义是用一套建筑在自身的“先定假设”之上的分析架构去研究社会的,从一个先定的观点出发,它将人的认知意向导向众多纷红的社会事物中的某一组规律性。换而言之,它从杂多的社会事物中孤立出它认为是“本质”的问题,而对马克思主义来说,那就是“阶级”问题。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及由其衍生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等概念范畴,正是为这样的一套分析架构设计的——这套分析架构让我们“看到”任何社会的阶级关系:谁是剥削者?谁是被剥削者?在某种类型的阶级社会底下,剩余劳动又是凭哪一种“剥削方式”去抽取的?这套分析架构使我们的认知意向在任何人类的社群中都去找寻这种关系,除此之外,我们的认知意向遂毋需去涉及每一个社群在其历史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众多纷纭的因素。

换而言之,马克思主义既然是将“阶级”当作“本质的”因素,因此就势必会把相类似的阶级结构作为可以归入一类的标准,而将具有十分不同的历史背景之社会文化体制划入同一个中,并把世界各地文化的历史性差异当作“非本质的”因素过滤掉。

举一个例来说,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架构的“观照”下,中国自秦至清这一段长达二千多年的时期,与西方的中古时期,皆可以归入“封建社会”一类。因为,两者具有类似的“生产关系”及与此相应的“剥削方式”,即是:由占有土地的不劳动的阶级,对拥有生产工具的直接劳动者,采取并非由市场调节而是透过直接政治支配方式的“超经济剥削”然而,光凭这样的概念化,我们就能说明这两个社会在它们的所谓“封建时期”的全部历史了吗?为什么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中央集权的,而西方的却是地方分立的呢?为什么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二千多年之久,而西方的却远为短促?基督教与家文化的差别,难道只是大同小异的“封建文化”吗?

这些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架构都必须将之作“非本质的”现象处理,而且,即使是这样,仍然难免要把该架构中的概念作伸缩性的调整例如,把中国大一统的历史形态称为“封建专制主义”,以及把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的过程当作是一种“迟滞”,并认为这是中国“封建主义”的“特殊性”,等等。像这样地将概念“稀薄化”的做法,就大大地削弱了这些概念的分析能力。

的确,任何一套建筑在一个“认知意向”之上的“分析架构”,都有作为其分析对象的“硬核”现象。这个分析架构的“先定假设”,正是为了捕捉作为它分析对象的“硬核”现象才成立的。因此,这套分析架构遂配备有独具一格的概念范畴,使它能够对“硬核”现象照顾得特别周到。然而,当这些概念范畴越出了这个“硬核”的现象时,这个分析架构就不可避免地达到了它的分析能力的“边缘”。这好比一个政府,越出了它能最安稳地统治的司法范围,而欲在边疆地区维持一种不牢固的势力一般其原本完整的统治权势必因与当地的地方势力妥协而遭到削弱。亦即是说:它遭受到“稀薄化”的命运。

在这里,我们并不是想指出马克思主义“阶级”观点的错误,而只是说明它作为一个“分析架构”必然有的局限性。“阶级”观点在说明人类社会的阶级关系时自有其正确性。然而,当它越出了自身认知意向的“硬核”范围,而去处理历史性文化之时,就不可避免地把它当作是阶级结构的一个“副现象” (epiphenomenon),亦即是简单化地将“文化”当作是社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狭窄地把它界定为替阶级利服务的“意识形态”。

这样的一种对“文化”的概念化,并非完全错误,只是失诸偏窄。阶级利益确实地反映在人的思想意识中,因此也构成文化的内容。然而,统治者的“剥削有理”或造反者的“造反有理”,其只是整个涵盖一切的文化大气层的一部分——统治者与造反者都必须从这个共同的媒介中汲取对他们有利的因素,去缔造“剥削有理”或“造反有理”的据,而他们所接通的文化电源,往往是同一事物,亦即是由同一套文化行为模式与符号去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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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纯粹用阶级结构去解释文化现象,是不可能看到这个共同的文化媒介的,而这个共同媒介正是使一种文化独特于另一种文化的标准于是,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居然可以将中国几乎由古到今的一段历史与西方中古时代归纳成同一个东西——“封建社会”。亦即是说,在紧抓住“生产关系”与“剥削方式”之余,将两者其他的异都当作是“本质的”特殊性与偶然性而过滤掉。本来,任何分类法本身都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它总是为一个目的服务。因此,为了革命而必须搞清楚社会的阶级结构,将其他的一切现象都当作是“非本质的”而过滤掉,原本亦无可厚非一一正如同我们为了某种特殊之目的,把鹿和马都归入“四肢着地的动物”一般,也并非不可以。但是,将鹿说成是马,则又当别论因此,用唯物史观的范畴去解释中国的过去与现在,并不是唯一科学的方法一一它充其量是众多观点中之一种。它的分析范畴使我们看到了“阶级”现象,无法使我们看到全民族性的“文化”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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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系统”与“深层结构”

笔者在这里提出“良知系统”这个概念,来作为讨论“文化”问题的第一步。“文化”是人类独有的现象,它是人对自身的生物性的加工,并对这个生物性作出某一个程度的调整。因此,“良知系统”是相对“遗传系统”而言的。

生物界对自身的“遗传系统”加以补充,当然并不始于人类。在石炭纪出现的爬虫中,其进化已达这样的地步,使其脑里储藏的来自外界的讯息开始超过由遗传因子赋予的讯息,亦即是说:在这类生物中,体外讯息的数量首次超过了体内讯息的数量,因而使它们相对周遭的环境来说具有更大的“自由”。

当生物进化到了人的阶段后,这种经由大脑处理的体外讯息已经浓密到如此的地步,以至人工制造的环境开始取代自然的环境,成为人类活动的主要媒介,而人的生物本能也开始受到由体外讯息组成的意义、价值与象征符号的支配。这个来自体外的对人的“程序设计”,我们姑名其为“良知系统”。

”良知系统”既然是指文化对本能的加工,因此很容易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中的“超自我”混为一谈。事实上,笔者的认知意向与精神分析学不尽相同,因此笔者的分析架构中的概念范畴遂具有不同的分析能力。“超自我”的概念是指个人的人格组成中来自社会文化价值的压力,至于“良知系统”则是用来说明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差异的——亦即是不同的文化对“人”的不同的设计。

在这里,可能又会引起混淆,那就是认为“良知系统”是宗教、哲学、意识形态这一类精神价值体系。事实上,“良知系统”与这类事物有两点不同。第一,这类精神价值体系所涵盖的范围,往往比“良知系统”来得广阔,因为它们是超文化的,例如,天主教与马克思主义都可以共同为东方人与西方人所接受。然而,同样一套精神价值体系在不同的文化中却往往是现出不同的形态。因此,这些体系不能说明文化差异,它们在不同的文化中呈现出来的不同形态,反而需要用我们的“良知系统”概念去解释——对任何外来的精神体系来说,本土文化的“良知系统”就像一个变压器,使这些因素必须像电流一般透过其中,才能发挥效用。

在另一方面,“良知系统”包含的范畴,又比这类体系广泛得多,任何精神价值体系,不论是土生的或从外吸收的,都只是一个广泛得多的文化的一部分。这类体系,在任何文化中,总是扮演申明文化“理想”的角色,而不是去代表生活层次的“实”。各种宗教、哲学或意识形态体系,在理论层次上,都是说得冠冕堂皇的。如果光就教义去分析它们,那么我们就会面对一个金光灿烂的理想世界,其中没有一点瑕疵。然而,笔者欲处理的,却并非这种处于云端的现象,而是更为着于地上甚或是深入地底之物。换而言之,“良知系统”是一个文化的最为基本的结构——它是一个文化的“深层结构。

在这里,可能又会引起混淆。“良知系统”既然并不是宗教、哲学与意识形态体系的同义词,而是一个可以把这些精神或理性的价值体系作“非理性的”涂改的“深层结构”,因此,又很容易与“潜意识”这个概念混为一谈。

将我们的“深层结构”称作“文化潜意识”,亦无不可,不过,它却不是一个被压抑掉的心理层次。的确,我们的“深层结构”概念并不是指个人发展史或民族性形成史上的一个属于“史前史”的心理岩层,必须用释梦、临床治疗或比较神话学的诸种方法去作“考古发掘”,它是指即使在日常生活这个“当代史”中也可以看得到的文化行为。

我们设定:每一个文化都有它独特的一组文化行为,它们总是以一种只有该文化特有的脉络相互关联着——这个脉络关系就是这组文化行为的“结构”。这个“结构”可以在该文化中人们日常生活的表现里看到,也可以在同一群人的政治行为中找到,同时,它亦星现在该文化的历史过程里浮现的规律性中。

这种特殊的脉络关系或“结构”,可以算是一种法则性,但是,这种法则性却不是一种“定律”关系。因为,从“定律”这样的思考范畴去解剖事物,就是从因果律与条件关系的角度去说明它,亦即是去探求:同样的“因”,在相类的一组“条件”底下,是否会产生同样的“果”?

我们则认为:在同一个文化下,每一个人所做的事情,有时是与别人相同的,有时是与别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有时,某一些行为可以在绝大多数人身上看到,而另一些行为又只出现在少数人当中,有些事情甚至是“史无前例”的。然而,只要它们都是在同一个文化下进行的,那么,在所有这些行为背后,以及它们彼此之间,是有一种“文法”上的脉络可寻的。

在这里我们提出了“文法”的概念,是因为我们将文化的“深层结构”比喻作语言中的文法结构。显然地,在使用同一套语言的情形下,人是可以造出无数不同的句子来的。事实上,绝大部分句子都是独异的。但是,只要是在使用同一套语言,在它们万花简式的变幻背后,文法结构却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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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形态的超稳定性

“深层结构”是指一个文化不曾变动的层次,它是相对“表层结构“而言的。在一个文化的表面层次上,自然是有变动的,而且变动往往是常态。“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的关系,只有举一两个实例才能说明例如,西方文化的“深层结构”具有动态的“目的”意向性,亦即是一股趋向无限的权力意志,因此,任何“变动”都导致不断超越与不断进步。这股趋向无限的权力意志既表现在“个人”是一个不断开展过程的设计中,也表现在征服海洋、征服太空这类不承认空间有局限的意向中;此外,西方文化也在人类史上首次将“不断成长”的意向带入了经济活动中,以及将“不断改进”的意向注入了社会活动中——在这个意义上,西方的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都是反映了“深层结构”中的这股意向的“表层结构”的现象。

因此,以上这些不断开展、不断超越、不断进步的现象只是肯定了“深层结构”中的那个不变的意向,那就是:“不断追求变动,而变动又总是导向超越与进步。如果西方文化的发展方向开始背离这项原则,那么,它的“深层结构”,就开始“非结构化”。

至于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则具有静态的“目的”意向性。我们在以后将详细地指出:中国人的“良知系统”在个人身上造成的意向是“安身”与“安心”,在整个社会文化结构中则导“天下大治”、“天下太平”、“安定团结”,而其政治之意向亦为“镇止民心,使少知寡欲而不乱”。换而言之,就是维持整个结构之平稳与不变。因此,在“表层结构”中尽可以出现变动,但是,任何“变动”总不能导致进步与超越的确,在中国历史上,每一次“动”都只可能是一次“乱”——事实上中国人总是“动”与“乱”连称,成为“动乱”一词——而每一次“动乱”都是使“深层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少。

在中国历史上,老百姓的铲平主义与统治者的专制主义是互相配合的,如果中国文化说得上是人类史上最牢固的保守主义,那么,中国老百姓与统治者的这种完美无间的配合可以说是人类史上最成功的阶级合作主义一-其共同效果则为维系结构之不变。这种阶级合作主义有时甚至可以集中表现在一个人身上——例如,出身卑贱的明太祖朱元璋,在夺得天下后,就将江南的大户几乎一口气杀光。因为他的这种行动,大陆的马列主义史学家,从他们的“分析架构”出发,总是倾向于视朱元璋为“农民的代表”。然而,朱元璋不也同时是专制帝王吗?

的确,在中国历史上,铲平主义与专制主义是互相提携、双轨并进在中唐以前,还有世族地主,而中国的专制主义亦未趋完善。到了的。宋代,世族地主基本上消失,中国社会变成国粹派学究津津乐道的“平民社会”,国家举办的科举取士变成了唯一进身之阶,而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化也朝前发展了一大步。

到了明清时代,中国式的专制主义可以说是达到了传统水平的完善状态,而到了帝制晚期,社会上亦基本呈现如孙中山所说的“只有大贫小贫之分”。但是,孙中山提议的救中国的方案,却仍然是“平均地权”以及“节制资本” (亦即由国家发展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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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五六十年代!,更将这种平均主义与国家集权向前推进一大步——不只是连“大贫小贫之分”也被地改革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所铲平,变成人人一样的“铁饭碗”制度,国家整体,在组织与集权方面,也因为国有化的措施而达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但是,在“表层结构”上,谁都不能否定中国曾经历了一次社会大变革,以及生产方式的大革命。在主观意志上,中国执政者亦尝试透过马列主义将西方文化的动态的“目的”意向性注入中国,希望能打破亘古不变的局面。但是,“不断革命”施行的结果,却仍然是制造了“乱”,而且,更将铲平主义与集权主义推进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峰。

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每一次“动”都不是一次“进步”,而是一场“乱”。到了现代,“革命”似乎在“表层结构”上促成了社会结构与生产方式的变动,但是,在“深层结构”的意义上,却是在“天下大乱”之后对结构稳定(亦即是“大一统”与“天下大治”)的重新归,而且因为铲平主义与专制主义倾向的深化,使“深层结构”的形态更为趋于稳定,趋于不变。

既然中国历史上任何“表层结构”意义的变动都是使“深层结构”越来越没有变化的因素,因此,由中国整个历史发展过程呈现出来的“深层结构”遂表现为一个“超稳定体系”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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