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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犯罪的重要途径

减少犯罪的重要途径减少犯罪的重要途径

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发生、发展,关系民生,是国家与政府应履行的重要职责。而被害预防也应当成为预防犯罪的另一重要途径。被害预防强调以被害人作为出发点来研究如何预防与控制犯罪。

转变政府角色,开展被害预防

在预防犯罪方面,犯罪预防与被害预防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两种预防对策。多年来,受传统犯罪学理论的影响,国家单方面强调犯罪预防,公民被视为“潜在的犯罪人”,是被管理的对象,在预防犯罪过程中,强调公民应履行服从义务,不要实施犯罪。公民不是预防犯罪的主体,而是客体,这种预防犯罪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公民在预防犯罪中缺乏积极参与的理念,缺少积极性与主动性,预防犯罪的效果也不尽如人意。

近年来,一方面,被害预防理论的呼声愈来愈高,引起了更多关注;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期,得益于新公共服务理念影响,国家开始调整姿态,从过去的管理者、统治者角色逐渐向服务者角色转变。新公共服务理念认为:公共行政的宗旨应是服务,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公民明确表达并实现其公共利益,而非试图控制或驾驭社会;国家不是统治者而是服务者,公民不是被动服从而应是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国家与政府应以全面、周到的服务树立其权威与形象,国家的作用在于为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寻找良好的治理策略。这一理念彻底地改变了国家与公民二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可以消除彼此的隔阂,增加彼此信任。具体在预防犯罪方面,国家和政府从单纯强调犯罪预防到重视被害预防,公民被看做是极有可能遭致犯罪侵害的“潜在的被害人”,强调公民可以从自身做起,通过预防犯罪被害,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与控制犯罪发生。此时,国家同公民利益一致,共同为防止被害而努力。国家作为服务者,其服务内容和应尽的义务是站在民众的角度和立场,设身处地为民众考虑,提醒公民预防被害,帮助公民树立必要的防范意识,并对公民实施具体的被害预防教育。从实际情况来看,改变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的行为比改变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的行为也要容易得多,预防犯罪被害的举措比预防犯罪的举措也更有效,因而预防被害比预防犯罪更可行。

被害预防基于国家对公民的信任,饱含着国家对公民的关爱,其运作也能进一步取信于民。信任是相互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就是信任在双方之间的互动,只有当信任互动时信任的力量才会产生。当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组织充满着信任力时,其机体才会变得更为强大,从而能够抵御犯罪的侵袭而难以被破坏。

个体被害预防的宣传与开展使公民从原先犯罪预防中的客体转变为预防犯罪的主体,公民预防犯罪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以提高。在预防犯罪上,个体被害预防比犯罪预防所需要动用的社会资源少,但效果好。

增强责任意识,消除被害因素

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心理学基础是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和对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一种利益与需要,预防被害、追求安全是人的本能。从古至今,刑罚权经历了从私权上升为公权的演变,国家在预防犯罪方面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责任,公民在预防犯罪的义务上则逐渐淡出,甚至很少考虑如何防范自己被害。在现代法治观念中,个人与国家是一种相互负责的关系,国家对公民负责的同时,公民也应积极承担责任,对国家和自身负责。因此,治理犯罪不应完全依赖于国家,公民个人减少致害因素,积极开展被害预防也是应尽的义务。

个体防范心理的建立是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关键,个人应摒弃“危险不会发生在我身上”的思想,不要寄希望于危险不来找自己,而是要依靠自己有所准备来化解危险。国家应当利用人的“趋利避害”的本性去唤起人们几乎沉睡的自我防范意识,帮助人们建立起牢固的心理防范长堤,增强预防犯罪被害的主体意识与公民的责任意识,促使公民主动开展个体被害预防。

发现并消除被害性因素是开展个体被害预防的具体措施。要正确看待被害,在许多犯罪中被害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被害人对自身可责的致害因素应承担责任。这种对犯罪行为所进行的责任分担促使人们躬身自省,以利于及时发现并消除自身具有的被害性,达到预防被害的目的。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科恩和马库斯·费尔森提出的日常活动理论认为:社会变迁所带动的日常活动结构的变化,是促使暴力犯罪与财产犯罪增加的重要因素,凡是易成为受害者的人,其最常进行的活动通常包括违法或越轨行为。因此,高风险的日常活动必然会增加被害性。消除被害性因素,减少对犯罪的诱发,这是公民个人开展被害预防的具体措施。

弘扬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

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教化人们修身端行的名言,其中的诚信、仁爱是中华民族的基本美德和价值标准,在今天看来,这些思想也是创造人际和谐、减少犯罪被害的根基元素。如果将这些传统的道德抛诸脑后,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严重扭曲就易招致犯罪被害。

西方犯罪学中的个体被害预防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理念十分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修身养性、诚信惠人、平和恬淡、自重宽厚等精神,是我们减少被害因素、惠及他人、保全自身的思想源泉,也是我们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润滑剂”。如《论语》中的“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则远怨矣”,就教育人们要对自己严厉、对别人宽厚,方能远离怨恨;“放于利而行,多怨”,则是说将追名逐利作为行为的方向,就会招来怨恨;“君子之道,忠恕而已矣,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教育人们为人处事要宽厚克己。《周易》有“积善之家,吉庆有余。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则是劝诫人们善而不争就不会有过失,也就没有怨咎。

我国传统文化中修身养性的论述有许多,以上仅为其中的点滴,如果仔细分析,就各类不同犯罪的被害性因素而言,在传统文化中几乎都能找到对应的论述。今天,我们如果能够继承与弘扬这些传统文化的精髓,从自身做起,就有利于预防犯罪、降低被害几率。

由此推之,小到个人、组织,大到社会、国家,如果时时自省,能及时发现个性、行为、体制、制度上的缺陷与不足,搞好自身建设,减少被害性因素,不给犯罪滋生的机会,则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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