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每个司机本应该烂熟于心
但总有人自以为清醒以身试法
在个人安全和公共安全上走钢丝
最终酿成悲剧
自知违法 逃了事发当天中午,崔某某在浙江嘉兴和朋友聚餐期间喝了半瓶黄酒。晚上20点左右,崔某某因工作安排需要开车经过上海虹桥机场,本不应该上路行驶的他,在酒精的刺激下抱着侥幸心理踏上了不归路。晚上22时许,崔某某在上海市延安路高架桥下面真碰上了查酒驾。情急之下,他竟出此下策……遇查酒驾 慌了
路遇公安设卡查酒驾,崔某某立刻慌了,竟然选择了冲卡,并驾车逃跑。看逃跑线路,就能发现他已经慌不择路了。
占用71路公交专用车道沿延安西路逃窜→闯红灯左转逆行进入程家桥路→右转驶入虹桥路→右转驶入剑河路、合川路一线,抢占非机动车道强行超车→连续超速闯红灯(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合川路上车速一度高达129.33公里/小时)→至闵行区合川路、吴中路→因吴中路车流密集无法穿行,驾车右转→最终发生事故逆行超速 栽了
在逃跑过程中,崔某某逆行、抢道、超速、闯红灯……一系列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干扰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出现多次险情,最终因车速过快以至转向不及,在吴中路合川路口造成三车连撞,导致车辆毁损,乘客受伤。
次日,崔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主要事实。
经鉴定,本案造成物质损害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一人构成多处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崔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崔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称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偶犯,其行为并未刻意制造事端,非主动追究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小,客观行为相较于本罪其他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伤后果更轻,希望法院酌情予以减免刑罚。
法槌敲响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崔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Q1
放任危害结果可能构成犯罪?
是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前者称为直接故意,后者为间接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饮酒驾车之初尚可认为是抱有侥幸心理状态,但在遇交警检查后,为逃避检查而冲卡逃窜,在上海城区繁华地段,超速、闯灯、逆行,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他人生命安全全然不顾,最终酿成大祸。崔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性,却放任可能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已转化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
Q2
定罪的关键是什么?
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犯罪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达到现实、紧迫的危险”往往是定罪的关键。本案中,为逃避临检,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虽然血液中酒精浓度未达到危险驾驶罪(0.8mg/ml)的入刑标准,但其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上多次“逆向”、“闯灯”、“超速”,其危险行为客观上对公共安全达到了现实、紧迫的危险。
法条链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有话说切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律红线,千万别让酒精麻痹神经,因为挑战红线者终难逃法网!此外,遇到执法检查更应该积极配合,别痴心妄想,铤而走险逃避查处,小心造成更大的危害,触犯更严重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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