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人们众说纷纭。有一些人对新的社会阶层不理解,有偏见,甚至把他们看成是"异己"、"另类"。在这些人看来,新的社会阶层,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和个体户,往往同偷税漏税、制假贩假、克扣员工工资、腐蚀领导干部、败坏社会风气等丑恶现象联系在一起。的确,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在一些新的社会阶层人员当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上述现象。例如,2001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个体工商户违法违章案件76.17万户次,私营企业违法违章案件13.19万户次。对于违法者,当然要依法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引导他们遵纪守法。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违法乱纪的人在新的社会阶层中毕竟仅占少数。
应当看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的一些优秀分子也因此赢得社会的尊重。他们的贡献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国家税收。新的社会阶层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直接参与或服务于生产过程,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税收。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共创产值12316.99亿元,营业收入11484.24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6245亿元,出口创汇折合人民币913.47亿元。
第二,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新的社会阶层或者自主择业,或者以自己创办企业招工的方式,吸纳了很大一部分待业人员和公有制部门的富余人员,从而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据统计,2001年,全国各类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达2713.86万人,私营企业当年共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58.61万人。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劳动者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
第三,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自己富了不忘国家,不忘社会,积极参加"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活动,以各种方式回报社会。
从总体上看,新的社会阶层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祖国。他们勇于开拓,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我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当然,我们说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不是否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这是不容置疑、不能动摇的。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正是从上述各种群体中分化出来的,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他们之间尽管个人财产多寡不同,但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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