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发展社会工作,支持社会组织、人道救助、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健康发展”。这是两会连续六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聚焦社会工作,充分说明社会工作作为民生保障的基础性事业,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法治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依旧客观存在。要想推动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有一个体现人民权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法治规则作保障。因此,只有加快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为推动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加快专项立法,提高法治化水平
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部分中明确提到“加强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领域立法”“研究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立法”。加快社会工作专项立法,以良法促进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重要且紧迫。
第一,加强社会工作职业立法。在我国,社会工作职业关注度低、认同度低、接纳度低,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社会工作职业法律长期处于缺位状态。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职业立法,通过立法划清社会工作的职业范围和领域,明确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地位、权利义务,规范社会工作者从业的资格要求、薪酬待遇、考核评价标准等。第二,完善社会工作组织运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社会工作组织是连接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工作服务对象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社会工作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工作组织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大,但是现行立法并没有对社会组织的定位、性质、概念进行界定,也没有对社会工作组织的运行和管理进行规范。因此,需要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工作组织法律法规,为社会工作组织高质量高效率开展服务提供法律保障。第三,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社会工作领域的职责。社会工作是一项社会福利服务,具有非营利性特征。目前,我国社会工作组织生存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购买。由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缺乏针对性的具体规定,再加上政府与社会工作组织间地位不对等,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中,极易出现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等不良现象。由此,需用立法形式明确政府的权力与职责,督促政府积极作为,促使政府与社会工作组织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共同致力于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产品。
推进人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强调,“加快人才制度和政策创新,支持各类人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司法社会工作人才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社会矫正、未成年人保护、防毒禁毒、法制宣传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目前,我国司法社工队伍存在专业程度不高、职业化进程缓慢、人才队伍流失严重、高层次人才短缺等问题,司法社工队伍的数量和质量远不能满足司法领域的服务需求。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社区矫正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地位得到确认,司法社会工作队伍建设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因此,需积极推进司法社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一,多元化健全完善司法社工相关制度。健全司法社工组织的建立、运行、管理等工作机制,明确司法社工队伍在司法领域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分工,界定清楚司法社工组织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司法社工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应当转变管理观念,做好“放管服”工作,积极推广政府购买司法社工服务的制度安排,鼓励、支持、规范司法社工组织健康发展。第二,全方位提高司法社工队伍专业能力水平。司法社工队伍的专业能力水平会对司法服务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问题、老年人赡养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等既普遍又尖锐,这迫切需要司法社工队伍发挥专业优势,彰显专业担当。人才培育,德育为先。司法社工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及服务内容的复杂性,要求司法社会工作者严格本着“助人利他”理念,尊重服务对象自由决定的权利,注重个性差异,关怀、接纳、肯定每一位服务对象;司法社工专业旨在为司法领域培育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技能型人才,这就要求将司法社工教育置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发展高度,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源头上提高司法社工队伍的专业能力素质。强化司法社工专业培养,提高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实务能力,既重司法又重社工,既重理论又重实践,既重专业知识又重本土实际。第三,全过程保障司法社工合法利益。将司法社工人才的培养、支持、评价、交流、激励等纳入法治全过程,使得司法社工人才源泉充分涌流,为社会工作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队伍支撑。
善用法治思维方式,提高社会化水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社会治理社会化。社会工作是推动实现社会治理社会化的操作载体,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加快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举措。当前,社会环境复杂多变、各种主体关系错综交杂、主体利益诉求多元化、社会规则多样化等,大大提升了社会治理难度。由此可见,必须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社会治理各环节,推动社会治理观念更新、社会治理方式转变,推进社会治理扎实有序、永葆活力。
第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社会治理观念更新。在社会治理中,一些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旧存在,部分社会公众权利义务意识淡薄。这些因素极大可能成为实现社会治理社会化的绊脚石。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可以有效地动摇“人治”“官治”等错误社会治理观念的影响,推动平等、公正、民主、正义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社会治理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宪法法律至上、严格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第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社会治理方式。强制性、命令式、干涉式、管理式的社会治理方式将严重打压社会成员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为社会和谐埋下不稳定因素。在社会治理中,需始终牢记人民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工作的热情、信心、潜能。同时,坚持法律与道德并重理念,把法律的刚性规范与道德的柔性教化结合起来。尊重社会主体内在的规则和秩序,以法治为底线准则,强调实现道德自律,提高社会治理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第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社会治理是一项庞大复杂的工程,涉及领域之宽广、涉及主体之多样、涉及矛盾之复杂等等。这些要素间的良性互动都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协调。依靠法治,明确各类社会主体的功能定位与职责分工,支持各类社会主体依法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较大可能地释放社会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依靠法治,加强对各个领域各类社会主体违法行为的监管,使得各类社会主体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社会文化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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