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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慈:习近平的网络社会治理观探析

黎慈:习近平的网络社会治理观探析“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网络已经嵌入人类社会体系且其塑造力已经产生巨大影响,正在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重塑着整个社会关系的结构。”面对网络化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

“随着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网络已经嵌入人类社会体系且其塑造力已经产生巨大影响,正在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重塑着整个社会关系的结构。”面对网络化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习近平站在时代发展最前沿,告诫全党如果“过不了互联网这一关”,那么就“过不了长期执政这一关”,并立足于互联网时代国内国际面临的客观形势,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创造性地做出一系列关于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

一、网络社会的兴起及其治理难题

我国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经过25年大力推进,已经跨越网络落后国进入网络大国行列。截至202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中国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同时逐步形成一个规模庞大且生命力旺盛的中国网络社会。何谓“网络社会”?学者们基于不同视角,大致形成了三层涵义:第一种是作为社会形态的网络社会。学界普遍认为这种认识始于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对“网络社会”的描绘:“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在卡斯特看来,网络社会是继农业、工业社会之后,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基础上形成一种新型社会结构形态。第二种是架构于互联网空间中的网络社会。戚攻认为,网络社会指基于信息通讯、网络技术发展的整合创造出来的一种新的社会,成为人类生活、工作的“另类空间”,也被称之为“虚拟社会”。第三种是存在于网络社区中的网络社会。冯务中、李艳艳将此类网络社会界定为互联网空间形成的具体虚拟社群与虚拟社区,如天涯社区、网易社区等。以上三个视角依次形成由大到小的网络社会范畴。基于当下网络社会发展呈现出与现实社会高度融合的属性特征,借鉴马克思主义“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这一社会本质的理论命题,本研究将网络社会定义为:网络社会是人们基于互联网技术实施网络行为、进行信息传递、互动联系、相互影响形成的与现实社会彼此交融的社会形态。本研究所指网络社会的范围介于“作为社会形态的网络社会”和“架构于互联网空间中的网络社会”之间。这是因为,从目前网民与公民在数量上的非等同性、互联网普及率的非全部性来看,“作为社会形态的网络社会”尚未到来;从网络社会的扩散性与现实社会的交融性的程度来看,“架构于互联网空间中的网络社会”的范围早已被突破,不应再被看作是仅仅存在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社会”。

互联网普及给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其一,非理性网络舆情危害政治安全。网络舆情是传统社会舆情映射到网络空间的产物,借助网络媒体的即时性和交互性,那些原本在现实生活中不值得一提的矛盾和问题在网络空间变得清晰可见,尤其涉及社会民生、官员腐败、民族宗教等社会敏感问题进入网络空间极易被放大,滋生负面网络舆情,直接影响到我国政治稳定。其二,网络安全事件阻碍经济发展。随着网络技术快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增长的关键。然而,数字经济强势崛起过程中,遭遇的网络安全事件与日俱增,如永恒之蓝等勒索病毒的疯狂传播,严重影响金融、医疗等众多行业的正常运转;数据泄露事件、网络诈骗事件的频发,严重挫伤网民的消费信心以及损害他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攻击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到数字经济所依存的网络设施安全。其三,网络违法与不良信息威胁文化安全。我国网络文化领域呈现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国内文化与国外文化的意识形态博弈,在互联网技术水平、公民网络媒介素养以及社会利益导向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各种网络违法与不良信息冲击着网络文化安全。历史虚无主义丑化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扭曲了网民的文化选择与价值评判标准,弱化网民对我国优秀民族文化与民族精神的认同;自由主义宣扬“网络空间无主权”“网络空间无政府”,促使网民忽视甚至抵制道德与法律的规制,增加网络文化无序发展的风险;拜金主义借助网络直播,为追逐流量与点击率,以极其低俗媚俗的信息内容吸引眼球,阻碍公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塑造;享乐主义宣扬尽情享受物质上和肉体上的快乐,扭曲人们以劳动为光荣的价值取向,容易导致网民丧失锐意进取的精神。

其四,网络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稳定。网络空间具有匿名性、技术性、隐蔽性等特点,而成为犯罪分子优先选择的理想活动场所,致使人类社会遭遇技术之殇。当前,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以及黑客利用攻击软件非法侵入电脑系统的犯罪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通过网络媒介传播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方面的网络谣言,引发社会公众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五,网络信息泄露损害公民合法权益。随着人们对互联网应用的依赖程度加深,恶意程序、网络钓鱼、黑客攻击等行为的实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事件频发,致使公众饱受垃圾邮件源源不断、骚扰电话接二连三、坑蒙拐骗乘虚而入、个人名誉无端受损等诸多困扰,严重影响到公民的正常生活甚至是财产权和人身权安全。

针对互联网技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习近平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于我国诸多领域的发展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的问题,必须“认清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并且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宣扬民族分裂思想、煽动宗教极端主义、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和打击;对于利用网络散布色情材料、实施欺诈活动、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言行,必须坚决管控,决不允许任由其大行其道。这些重要论述,鲜明地表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的决心。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网络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发展思想,成为当下党和政府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思想指南与价值追求。网络社会治理是新时代党和政府正在承担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习近平反复强调:“网信事业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习近平指出:“要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13亿多中国人民,更好造福各国人民。”为了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中国人民,一是“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二是“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这是因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三是利用网络“听民声”“知民意”,这是在网络社会治理中更好“解民忧”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指出,既然网民自称“草根”,那网络就是“草野”,“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他要求各级干部必须上网,深入研究网络空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群众工作,自觉提升网络环境中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

网络安全靠人民,维护网络安全是全社会共同责任。”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信群众力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群众路线”的充分体现。在我们这样一个网民人数众多的网络大国,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的大量任务在基层、落实党和国家网络社会治理政策的责任主体也在基层、推进网络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仍在基层,只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才能不断开创网络社会治理的新局面。首先,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完善网络社会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我国《网络安全法》等网络治理法规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见的回收和采纳,正是依靠民力民智的真实体现。其次,人民群众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守法者,是保障网络空间秩序的践行者。网民是网络空间的行为主体,如果每个网民能够自律,自觉遵守政策与法规,营造网络良好生态环境便指日可待。其三,人民群众是网络社会治理的监督者,能够成为网络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仅2019年一年时间里,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的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数就达到13898.6万件,由此提升了政府部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效率,改善了网络空间秩序。

三、推动技术和人才发展是网络社会治理的专业保障

技术是互联网产生和发展的推动力,一个国家的技术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该国互联网发展水平,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网络安全的发展程度。我国自接入互联网以来经过25年的努力发展,在互联网技术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成就,然而,正如习近平指出,与世界上网络技术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相比,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小差距,其中最大的差距在核心技术上。“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如果核心元器件严重依赖外国,供应链的‘命门’掌握在别人手里”,互联网企业的规模再大、市值再高,也会不堪一击。因此,我们“要下定决心、保持恒心、找准重心,加速推动信息领域核心技术突破”。

习近平指出,我们要“抓紧突破网络发展的前沿技术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核心技术”。当前,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他国依存度高,工信部调研结果显示,有32%的关键材料仍为空白,52%仍然依赖进口,超过70%的智能终端处理器和绝大多数存储芯片也仍然依赖进口。只有加快推进国产自主可控替代技术研发,构建安全可控的信息技术体系,才能摆脱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隐患。其一,必须制定全面的关键核心技术发展战略;其二,必须立足于自主创新、做到自立自强。其三,必须集中力量办大事。要避免单打独斗,将最具研发实力的单位和人员联合起来,集中物力、财力和人力,攻坚克难,实现高效率突破。

习近平指出:“建设网络强国,要把人才资源汇聚起来,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强大队伍。”人才是突破网络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网络空间善治的首要资源。“念好了人才经,才能事半功倍。”资本重要,人才更重要,要下大本钱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一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视人才、尊重人才,为人才的生存与发展创造优质环境,为人才施展才能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求提升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的质量。要下大功夫、花大本钱,聘请优秀教师,编制优秀教材,招录优秀学生,建设一流的网络空间安全学院。三是要求优待特殊人才。互联网领域有不少奇才、怪才,这些特殊人才有许多奇思妙想,党委、政府和企业应当采用特殊政策对待他们,不应当对他们求全责备,不应当对他们论资排辈,不应当用一把尺子对他们进行衡量。四是要求开展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改变过去根据静态评价结果为人才贴“永久牌”标签的做法,改变过去片面将专利、论文、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判标准的做法,为健全我国人才评价机制指明了前进方向。

四、完善互联网法治体系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制度保障

法治,即“法的统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建设历程中,逐渐认识到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并实现了从提出“依法治国”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富有战略意义的历史性跨越,将依法治国方略上升到一个更新的高度,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举措等,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纲领。面对互联网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棘手问题,习近平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并就如何开展互联网法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

习近平指出,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立法的任务在于创制出一套调整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互联网法治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我国自1978年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后,到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际,我国已经拥有240余部法律、700余部行政法规、8600余部地方性法规。然而,基于互联网在我国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相较于整个法律体系,在2011年以前相关网络立法不仅数量少,而且立法位阶低、立法质量不高,存在着行政执法的权限不清、互联网企业的主体责任不明等问题,无法适应互联网发展新形势及其网络空间秩序维护的需要。习近平基于互联网立法不足的客观形势,提出要强化互联网领域的立法,“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正是在习近平上述关于互联网立法重要论述的指导下,我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快了互联网立法的步伐,出台了《国家信息网络专项立法规划2014-2020》,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保护决定》《刑法修正案(九)》《民法典》,修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填补了互联网治理所需基本法律的空白,初步形成了互联网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互联网“肯定需要管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这一重要论述是习近平在批评“互联网很复杂、很难治理,不如一封了之、一关了之”等错误认识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表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待互联网发展过程中遇到新挑战不退缩、不回避的态度,不仅强调要对互联网进行管理,而且是要加强监管,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为了加强对网络空间实施行政监管,我国党和政府采取了如下主要举措:一是针对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的管理体制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发挥集中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的作用;二是制定和修订了大量互联网法律法规,保证了互联网行政监管有法可依和规范执法;三是强化互联网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投入使用,完善了互联网行政监管的力度;四是开展了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网络黑恶势力、网络色情、网络诈骗等一系列专项执法活动,有效净化了网络生态环境。“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这一重要论述表明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守法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政府部门、互联网企业和广大网民。一是政府部门应“依法治网”。政府部门在治理网络空间的过程中既要遵循实体法规定,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实施备案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规制网络活动主体的行为;也要遵循程序法规定,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步骤、方式治理网络行为。二是互联网企业应“依法办网”。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企业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新闻等信息服务,应获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根据《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互联网企业要保证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的数据安全;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企业要依法强化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实施管理,对于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并采取消除等应急处置措施,做好保存记录并依法报告主管部门。三是广大网民应“依法上网”。网民享有舆论监督权,但“不能搬弄是非、颠倒黑白、造谣生事、违法犯罪,不能超越了宪法法律界限”。为了促进网民守法,法律惩处措施是必要的,但培育公民的守法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更为重要,在加强网络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的同时,要“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实现德法共治,让网络道德内化为一种法治信仰,全面优化网络空间的法治生态。由此,将政府部门、企业及网民纳入互联网法治建设的轨道,强调各方要遵守法律,实现“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这是回应网络社会治理实践的需要,也体现了全面推进互联网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在促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

五、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网络社会治理的环境保障

互联网真正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网络空间的形成,让现实中分布于世界各地的人们聚集在一起,创造了人类共同生活的新空间,使人类地球村从理想构想变成了客观事实。网络空间拉近了世界各国间的距离,促进了全球化发展的进程,各国间相互渗透与依存,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世界发展格局。互联网日益成为各国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各国人民的生产生活,并有力推动着整个社会发展。

习近平指出:“各国应该加强沟通、扩大共识、深化合作,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各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在网络空间交流合作而形成的一种相互融合、共享成果利益、共担治理责任的共同体。其一,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共同发展的共同体。习近平强调:“各国应该深化务实合作,以共进为动力、以共赢为目标,走出一条互信共治之路,让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更具生机活力。”发展的前提是合作,需要各国开展建设性对话,以合作达成优势互补,为各方创造出更大的经济利益价值;合作的基础是互信,只有互信,各方才能消除芥蒂,诚心合作,共谋发展,实现共赢。其二,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共护安全的共同体。习近平指出:“一个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各国乃至世界都具有重大意义。”网络安全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置身事外、无法独善其身,维护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维护网络安全不应当设置双重标准,不能为保障某个国家的安全而让其他国家不安全,不能让一部分国家不安全而保障另一部分国家安全,更不能牺牲他国安全以谋求自身所谓的绝对安全。其三,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共担责任的共同体。习近平强调:“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量子信息、物联网等新技术和新应用不断涌现,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各国结成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过程中,既应当承担起发展本国互联网、推动本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责任,也应当承担起共同维护网络安全、治理网络社会的责任。必须反对单边主义,坚持发展多边主义,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个主体作用,不搞单边主义,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

习近平指出:“中国愿意同世界各国携手努力,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原则,深化国际合作,尊重网络主权,维护网络安全,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这是习近平在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对中国愿意参与全球互联网合作共治的意愿表达,并强调合作共治应遵循的原则、要求以及追求目标。随后习近平在第二届至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就如何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阐述自己的主张,其内容包括:一是提出构建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应遵循的“四项原则”与“五点主张”;二是提出“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坚持网络主权理念”,以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迈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三是指出应做到“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四是提出应深化务实合作,以共进为动力、以共赢为目标,走出互信共治之路;五是提出各国应勇担发展责任、共迎风险挑战,共同推进互联网全球治理。习近平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上述重要论述,不仅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认同,而且为世界各国共同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提供可供借鉴的“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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