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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公民社会的概念18世纪后才产生,当时人们习惯于将政治领域的“国家”与社会领域的“社会”区分开来。这样区分国家和社会的根据,来源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形成的历史经验。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公民社会概念18世纪后才产生,当时人们习惯于将政治领域的“国家”与社会领域的“社会”区分开来。这样区分国家和社会的根据,来源于欧洲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形成的历史经验。人们将其解释为下层社会力量积极限制上层国家权力的过程。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被认为是西方社会稳定的来源;而第三世界的威权主义政权则视这种关系为动荡的乱源。在民主政治遭到失败的地方,一般都归咎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沟通不畅或关系失衡,而所提出的解决方法,也是将国家或社会轮番视为拓宽政治参与渠道、提高政权稳定性的主要动力源――或者是需要扫除的障碍。在西方观察家当中,务实派就第三世界发展所提出的建议,倾向于接受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事实;干涉派则力主加强社会的力量,以便与国家相对抗。

将中国的权力结构视为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体现,对之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了解权力如何分配,及其运作又如何忽而公之于众,忽而秘而不宣,从而制造出一种不安定性,而这种不安定性又对权力的有效运用至关重要。

然而,中国情况十分特殊,很难清楚地划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界限。与西方不同,中国国家在道德规范的形成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而西方于社会代表制之要求强烈,不但在政府内部有自身代表,还应该有代表在政府之外与其抗衡。有些人将社会与国家两相对立,实际是将社会看作较国家更大且在道德上更具合法性的实体。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中国,社会是从事合法公共活动的中心这一观念,在道德上很难站得住脚,而这一点得不到国家承认。

中国社会存在明显的虚弱性,可能反映了人民群众在意识形态方面的迷茫,无法认识到屈从于国家权力最大应该是什么程度。只有站在局外进行分析,才可能发现这种迷茫。

另一方面,认为中国社会“虚弱”的观点,也许暗示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之普适性模式的假设并不可靠,这种普适性的模式恰恰不适用于中国政治文化,它诱使我们得出结论,认为“一个地方有什么”就意味着“一个地方应该有但没有”。两种观点都是误解,但都影响了思考中国的方式。

中国历代政权都成功建立起一整套意识形态的条条框框,简单地说,就是使人们相信具有支配地位的国家很有必要存在,而且十分仁慈温和。这也使得根据中国人的世界观,不太可能从内部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在分析过程中不考虑这一点,就可能完全不理解中国人如何处理权力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日益重视人权事务,中国政府自证合法性的方式也有所改变。在过去十年中,国内社会对此问题也越来越关注。中国政府还来得及利用其在文化上的渊源有自的传统,即国家对社会拥有合法支配权,来彻底化解这一威胁。虽然这种批判的理论依据,起初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的传统观念并无太大关系,它却开始引发他择性的道德期望,使人沉浸在对历史的记忆,认为中国的传统也承认社会权力,并不依赖西方构建的人权概念或与国家相抗衡的社会权利概念。

公民社会概念不仅起源于欧洲传统政治思想,而且与对当达资本主义社会中批评与沟通渠道减少这一现象的批判密切相关,似乎与中国没有什么关系。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个概念提供了一个比较研究的平台,可以就此提出一些新问题。

就中国而言,引入公民社会这个概念,必须牢记中国史专家们提出的告诫。孔飞力提出,公民社会只是一个“模式”,而不是现实。他指出,哈贝马斯等人提出公共领域及公民社会等概念,所据的“西方”并非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西方,而是一个“理论上的相似对应物”。哈贝马斯学说构建的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只是理想模式,而非对真实历史现象的直接反映。

由于“公民社会”只是一个概念而已,我们不能说欧洲“存在”公民社会;倒不如说,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为分析欧洲提供了一个特定的视角。同样,在中国也不“存在”公民社会,然而,与这个起源于欧洲的概念相关的许多因素,在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可以发现一些蛛丝马迹。中国的公民社会也并非现实存在,而只是一个概念。

王国斌提出,在进行比较历史学研究时,应避免先入为主地认为,两种文化有相似之处,就意味着两者是平行发展,或殊途同归。还必须承认,中国社会发展历史轨迹的特点,与欧洲社会发展历史轨迹的特点一样,在理论上都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国家与社会》,详见本期“本刊荐书”。本文摘自该书“宏观视角”,有删改,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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