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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锋:中国人对“法治”的探寻如何不同于西方?

支振锋:中国人对“法治”的探寻如何不同于西方?(东西问)支振锋:中国人对“法治”的探寻如何不同于西方?中新社北京9月2日电 题:中国人对“法治”的探寻如何不同于西方?

(东西问)支振锋:中国人对“法治”的探寻如何不同于西方

中新社北京9月2日电 题:中国人对“法治”的探寻如何不同于西方?

作者 支振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社会法治_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_法治社会文明驱邪

法治是当今世界的主流话语和共同愿景,是各国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努力方向。19世纪90年代,黄遵宪读西人法律诸书,在其所著《日本国志·刑法志序》中谈到对“以法治国”的观察,这代表了中国一代知识分子对法治的渴求。

从黄遵宪写下“以法治国”至今,中国人对法治的追求已走过一个多世纪。如何看待中国选择的法治道路?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的区别是什么?进入新历史阶段的中国法治如何走出自身特色?让我们放宽历史的视野,找寻读懂中国法治的“钥匙”。

资料图:北京人民大会堂外红旗迎风飘扬。 金硕 摄

资料图:北京人民大会堂外红旗迎风飘扬。 金硕 摄

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有何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条款经中共中央建议,于1999年3月15日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正式写入中国现行宪法。

它与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正式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一样,不仅是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为众多、历史最为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法治建设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个大事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逐步进入一个稳步推进的历史新轨,特征越发鲜明,那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贯彻人民意志,有战略、有步骤,从中国发展的实际出发,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党的建设和法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相互支撑,互为奥援,不断取得一个又一个进步。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绘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路线图,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站在更高起点上,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精耕细作的历史新阶段。中共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

中国特色多元法治体系与西方的法系有着本质的区别。如套用西方法治,就会制造出“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与西方一些国家讲求“三权分立”不同,中国特色多元法治表现为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有机结合。对中国人来说,一个强有力的法治政府更能凝聚全社会各阶层的基本共识,也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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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各国法治转型兴衰成败?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探讨当今世界各国法治转型的兴衰成败,有助于中国拓展更宽广的视野,对于当前正在推进的全面依法治国,也可能带来别样的启示。

近代以来,西方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通过殖民、侵略、经济掠夺与文化侵略,将法治作为其制度与价值输出的一个重点,强加于殖民地或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国家及地区。然而,当我们将目光从理论的纸页上移到现实的世界中,就会发现一个与理论颇为不同的法治实践的世界。

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指标显示,不少国家法治转型的实践成果并不理想。以“全球治理指标”“世界正义工程”和“全球竞争力论坛”构成的三大指数体系判断,在世界银行所列逾210个经济体中,大约有20个传统西方国家在法治方面表现最好。除此之外,仅有15个左右的东亚、中东欧和非洲国家和地区法治转型情况不错,而其他的转型国家和地区在历经半个世纪的法治建设之后,与西方的差距在整体上并没有缩小。

那么,从全世界范围看,法治“转型”或者“法治建设”成败得失的关键因素究竟是什么?研究发现,“国家能力”薄弱对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十分广泛。比如,由于经济落后,许多非工业国家的法律教育非常薄弱,并不能保证质量,也不足以应对大量增长的法律教育需求,导致法官与律师的素质不高。一些发展中国家司法改革的经验表明,如果没有受过良好训练的法官、法院工作人员队伍,没有明晰的法院工作人员责任体制,公众可能就不会信任裁决中所实现的正义。

基于各国经验,我们发现只有具备经济发达、政治稳定、社会有序、政府有力等各项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才有不错的法治,或者法治能够转型成功。法治转型较成功的国家都有比较坚强、稳定的领导核心,比如新加坡的人民行动党政府。中国的经验最能说明问题,如果没有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国家统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就会面临危险,更遑论法治建设水平的稳步提升。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领导核心,不仅导致法治建设失败,严重的甚至政权崩溃、生灵涂炭。由此观之,国家能力在法治转型与建设中,是至关重要的必要条件。

资料图: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李慧思 摄

资料图:图为最高人民法院。李慧思 摄

在世界方位中如何更好发展中国法治?

中国已在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等各领域取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中国法治建设不仅有了强大的国家能力支撑,拥有了更好的环境,而且已经基本完成制度供给层面的法律体系建设。

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也得到国际社会认可。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与法治密切相关的“执行合同”指标上,中国跻身全球前五名。

新的历史阶段,中国法治如何走出自身特色?虽千头万绪,但也可一言以蔽之:既要真正落实法治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权力滥用的限制,同时又必须保证国家有推行法治建设的强大能量和澎湃动力。

中国要继续打破西方国家对法治话语的垄断权。一些西方国家希望通过掌控当今国际社会关于法治建设的话语权,向全球推广西方法治模式。而实际上,各国都有自己独特的法治传统和模式,中国就有自身独特的法治传统。从秦汉到清末的中国社会,是以先秦法家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法治社会。而今天,中国正在建设的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民主政治的法治。未来中国将继续从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当然,我们还要掌握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历史特点。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仍处于经济社会发展任务极为艰巨的阶段,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应进一步加强国家能力建设,建设严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经济发展较好,政治稳定与社会安全度较佳,因此应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其中的重点之一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尤其是重视法治运行的实践环节。

我们在兼顾国家能力和法律体系完善的宏观法治建设的同时,要更加侧重控制权力滥用、界定清楚权力范围、清晰梳理政府权力清单、真正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等法治实际运行的层面,以及公民守法层面的微观法治建设。(完)

作者简介:

支振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环球法律评论》副主编;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会理事。

作为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及后期资助课题共2项,出版学术专著3部、译著6部、主编或合著9部,在《法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60多篇。曾在美国、荷兰、英国等大学或研究机构做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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