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道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思想支柱之一,曾以黄老道家的形式在先秦和西汉初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影响,以至于后世有人用道法家称呼黄老道家。儒家独尊后,中国法律制度形成了外儒内法的格局,但道家思想所倡导的法之原则与精神,还是间接隐性地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格局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首先,道家以普遍的自然理性为准则,主张道法自然缘道生法,不但说明了法律合法性的来源,划分了无道之法和有道之法的界限,还为道家治世铺平了道路。并且对儒家法天和春秋决狱的思想也有一定影响。也对单纯的依法治国是一个警示。其次,道家提倡“无为”和“自然”,认为民间有自发形成自我约束规范的能力,并且认为这种以民情和天道为基础形成的自然规范,远比统治者煞费苦心设计的法律要明智得多。所以提倡因俗而治的法律原则。这一思想被历代统治者所吸纳,成为一项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律原则。所以后世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民间的细作(如田土、婚姻等)均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最后,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宽刑简政,所以崇尚“简、平”的法律审美观。这一审美意趣也影响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审美倾向,最终上升到“法贵精当”、“宽严适中”等法律的实质美学,成为制定法律所遵循的基本审美原则,也成为衡量一个朝代法度优劣的标志。
道家[信奉老庄等道家学说的哲学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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