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蛙又称山蛙、石蛙因生活在深山老林山涧小溪的石缝或附近岩石中而得名有别于田鸡、癞蛤蟆肉味鲜美、食用营养价值较高不适宜养殖,人工养殖成活率为0伤害、抓捕野生石林蛙这种行为已经违法!
为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周宁山区生态资源安全。周宁县公安局浦源派出所通过采取线上、线下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动员群众,激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2022年7月5日,浦源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辖区群众举报线索,成功查获一起非法狩猎案件!
2022年7月5日,周宁县公安局浦源派出所值班民警接群众举报称:狮城镇居民祝某煨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请求查处。接到报警后,浦源派出所领导高度重视,立刻联合森林警察大队进行线索核查并成功抓获嫌疑人祝某煨。办案民警在现场收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石林蛙若干只、猎捕工具若干。
林蛙是国家保护动物吗(野生林蛙是国家保护动物吗)
经审讯,嫌疑人祝某煨对非法狩猎的事实供认不讳。嫌疑人祝某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周宁公安将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强巡查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贩运、买卖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也呼吁广大群众,要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关爱保护野生动物,共同守护好生态家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形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2)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转自周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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