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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以上可认定历史建筑!黄山市制定《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标准》

30年以上可认定历史建筑!黄山市制定《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标准》通告称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黄山市规划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方必晖、黄宏跃、盛永玲、温琦、汪国良、胡亮、程颖、吕翠、李靖、吴涛、汪翩翩、陈慧、张探。

引言

黄山市境内历史建筑数量多,分布广,类型丰富,价值独特,特色显著。为保护传承珍贵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振兴优秀文化,彰显以徽州文化为底蕴和特色的城乡风貌,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将北京等1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245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黄山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亟需制定有关标准,以规范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行为,促进科学有效保护和可持续的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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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评估认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山市历史建筑的基本规定、指标体系、评估认定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黄山市域范围内历史建筑的认定和等级评定。

2术语和定义

2.1

历史建筑 historic building

经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城、镇、村历史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来的重要历史载体。

2.2

优秀历史建筑 outstanding historic building

综合价值较高的一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2.3

特色历史建筑 general historic building

综合价值一般的二类历史建筑的标称。

3 基本规定

3.1建筑年代

3.1.1历史建筑的评估认定对象应具有一定建成历史,一般主体建成应达到30年以上。

3.1.2按本地区历史发展、建筑建造方式、技术、施工技艺等总体上划分为1949年以前和1949年以后两个历史时期。

3.1.31949年以前建成的建筑统称为徽州传统建筑,分明清(1911年以前)和1911-1949年两个年代。徽州传统建筑具有纯真朴素、共生共融的生态观,清新淡雅,精粹简约的文化观和以人为本、亲切宜人的科学观等营造理念,其平面格局、空间组织、结构构造、立面样式、材料构造、装饰技艺等具有典型地域特征,体现积淀深厚的古徽州文化和山水自然环境融合的景观特色。

3.1.41949年以后建成的建筑划分为1949-1979年和1979年以后两个年代。其中具有较高价值的建筑可统称为徽州现代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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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优秀徽州现代建筑具有徽州地域文化特色和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基于徽州传统建筑传承发展的优秀作品。尤其是近现代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相关联的建筑、构筑物等。

3.1.61949年以后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满足下列条件,即在城、镇、村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发挥或正在发挥重要作用,或在空间形态、环境景观构成中具有特殊地位,同时具有突出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广泛认同度。1978年以后建成,具有显著价值独特性、典型风貌代表性的建筑物可不受30年以上年限的限制。

3.2建筑类型

3.2.1历史建筑物包括民居类、公建类和生产类等。

3.2.1.1民居类包括古民居、名人故居和现代优秀城乡居民住宅建筑等。

3.2.1.2公建类包括古祠堂、古书院、古商铺、古戏台、古社屋、古庙、古楼阁等。

3.2.1.3生产类包括古作坊、古水碓和近现代工业、仓储建筑等。

3.2.2历史构筑物包括古牌坊、古城墙、古碑刻、古码头、古水圳、古塔、古桥、古坝、古亭台、古道、古井、古园林和交通、水利、生产、消防、防盗、防御等工程构筑物。

3.3空间形态

3.3.1历史建筑在空间形态上分为点状、线状、群体三大类。

3.3.2点状主要以单体形态存在的历史建筑物和构筑物等。

1.1.1

1.1.2线状主要以线性形态存在的古道、古桥、古水圳,包括沿线的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等。

1.1.3群体主要以建筑群或自然、人工要素有机结合表现徽州人居和人文价值集合体,如作为古徽州村镇必不可少的空间形态要素水口人工建筑群,结合本地材料环境形成的“土墙屋”、“石屋”、“树皮屋”建筑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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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2.1历史建筑的评估认定以历史建筑价值为导向,历史建筑价值指标是评估认定指标的基本组成部分。

2.2历史建筑价值指标包括历史文化价值(H)、科学价值(S)、艺术价值(A)、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E)等4个价值层和19个指标项。具体见表1。

2.3历史建筑价值指标分基本指标和其他指标两大类。

2.4基本指标是历史文化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中的15个指标,其他指标为环境价值和实用价值中的4个指标。

2.5历史建筑价值基本指标是认定历史建筑的基本条件,其他指标作为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估的组成内容。

表1 历史建筑价值指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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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认定方法

1.1基本指标直接认定

1.1.1基本指标直接认定是以基本指标作为基本条件直接认定。

1.1.2本标准规定历史建筑认定对象符合15个基本指标价值项其中一项条件,可直接认定为历史建筑。

1.2综合价值评估认定

1.2.1综合价值评估认定分定性评析和定量评估两个方面进行。按定性评析确定评估认定对象,采用定量评估的方法认定历史建筑及其等级。

1.2.2定性评析包括历史年代的久远性、历史事件重要性、历史信息的丰富性、遗存资源的稀缺性、保护状况的完整性、风貌景观的协调性、地域特征的典型性和时代风采的代表性等几个方面,一个方面达到要求即可作为历史建筑认定对象。

1.2.3定量评估以历史建筑19个指标项为基础,按表2对拟定的历史建筑价值进行评估。历史建筑分1949年以前和1949年以后两个不同时期,综合判定4个价值层权重分值,按加权总分结果认定历史建筑,划分等级类型。

1.2.4本标准规定综合价值评估总分大于等于60分的认定对象,可认定为历史建筑。

1.2.5综合价值评估总分达到大于等于80分,认定为一类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估总分达到60至79分,认定为二类历史建筑。

表2 拟定历史建筑价值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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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评估程序

1.3.1历史建筑的评估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1.3.2评估认定过程的一般要求:

a) 历史建筑认定按本标准、统一权重及权重组合方式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权重判定和修正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可比性和连贯性;

b) 历史建筑的评估应组建相对固定的队伍,根据人员的专业背景、对本市历史建筑的熟悉程度及对历史建筑的价值认识等因素确定评估组成人员,并确定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旅游和房产管理、自然资源等类人员在整个评估组织中的组成比例;

c) 历史建筑的评估认定分现场评估和室内评估两个阶段。现场评估由区县按全面摸底,汇总整理,多层筛选,列出清单,建立档案等要求组织完成;室内评估由专家、区县专业负责人和公众代表等组成评估组根据区县筛选建议的潜在资源清单、图像资料等按标准进行判别评估;

d) 评定人员依表A.1和表A.2对拟定的历史建筑进行评价、评分。对于主观性较强的指标分档进行定量评价,能够进行客观评价的指标则进一步细化分项,并在整体优于局部、重点突出等原则指导下判定。

1.3.3评估基本程序

a) 提出评价目的、内容和原则;

b) 通过调查和推选等途径,选择主体对象,按所属区县分区分类列出清单;

c) 按本标准确定评估认定方法;

d) 准备表格等材料;

e) 按要求组建专家组,对每个主体进行评估;

f) 汇总专家组评分结果和评估结论,认定历史建筑及其拟定历史建筑的等级分类。

1.3.4处理评价数据不仅统计最后得分,同时要对各价值层指标项的定性评析进行汇总,并填写表A.3。针对个别历史建筑,由于其在某一方面具有极为突出的价值或者远远超出普遍的背景分值,则无论总分如何,都应当被单独评价,即使其总分分值并不高,也应当作为具有较高价值的一类历史建筑。环境价值、实用价值等两个价值之一为最高分值的历史建筑可以考虑列入较低档次二类历史建筑,尽管其基本价值不高,但是作为周边环境相互依存、依赖不可或缺或者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仍应建议列入历史建筑予以保护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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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级保护利用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改善和活化利用,应根据历史年代,分辨出历史建筑和一般现代建筑的差别,对修缮维修和需要改善提升的历史建筑进行分类鉴定,以确定采用的保护方式。根据价值评估、保护状况和环境关系,综合历史地位重要性和资源稀缺度、完好度、知名度以及地域典型性和时代代表性等因素按本标准评估得分将历史建筑分为两个级类进行针对性、适宜性的保护和利用。

一类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维修改善,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应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内部可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进行适居性改善。针对个别损坏严重的应结合实际严格在原形态、原材料、原结构、原样式等基础上进行维修。

二类历史建筑主要立面外观不得改变,基本平面布局和结构体系宜保护传承,内部可按现代宜居、文化创意、休闲度假、休闲体验等功能业态要求进行适应性整治改善和全面提升。

对建筑和院落格局基本完整,有不同程度损坏但建筑形制完整的二类历史建筑,可进行重点维修工程,在保留原结构基础上按传统方法传承保存原立面风貌,内部结合使用和利用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进行适应性改造、更新改善和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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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阳湖的苏式建筑

表A.3的评估认定结论是市、县(区)政府依法公布各级各类历史建筑的基本依据。

一类历史建筑可建议公布为“优秀历史建筑”,二类历史建筑可建议公布为“特色历史建筑”,并予以挂牌,其样式见附录B。

(规范性附录)历史建筑综合价值评分表

表A.1 徽州传统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前)综合价值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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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2 优秀徽州现代建筑(建成于1949年以后)综合价值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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