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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深常办函[2015]149号
关于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问题的工作答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司《关于商请明确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工资总额适用问题的函》【深人社函(2015)447号】收悉,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规适用问题工作答复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2012年4月25日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关于修改情况的说明》,为了平衡养老保险缴费与企业负担,《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应当理解为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不计入缴费基数。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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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理人:曾凡新
企业的战略劳动关系常年法律顾问
法学与人力资源双重专业背景
热忱研习商业运营、规范优化
➦大成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大成中国区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理事、大成深圳分所公司与商业事务部副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服务保障规范》评审专家、《劳动法疑难问题与司法观点集成》执行主编、《劳动法疑难问题实务指南》执行主编、《深圳企业适用劳动法常用数据指引》版权所有人
➦香港大学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生、国家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一体两翼领导力模型创始人
曾凡新律师团队
专业: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规范优化与法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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