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2年5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
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本细则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第六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自主选择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或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1)。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拒不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应先行为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并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专用账户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开立。总包单位有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以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各项目资金不得相互结转。
第八条 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可规范使用简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于开立专用账户,由总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一)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
(二)工期不足3个月;
(三)使用农民工人数总计在30人以下。
第十条 开户银行应当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
开户银行应当保障专用账户资金安全,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
开户银行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账户资金作出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提示该账户性质,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遇到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开户银行应对专用账户资金管理负责,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十二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银行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审批表》(附件2),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三章 专用账户的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日期应当在每月20日之前。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
(四)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全部到位的,鼓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其管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第三、四项应当满足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做好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每月15日前向建设单位发出拨付提醒。每月20日仍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的,开户银行应当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已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单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费用数额,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总包单位、建设单位与开户银行共同修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施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以下简称总包代发制度)。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支付协议》(附件3)。
第二十二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二十三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二十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总包单位提供发放工资凭证;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二十五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立、使用、撤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本机构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确需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鼓励开户银行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四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
自治区建立全自治区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指导市、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市、县可依托全自治区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结合实际开发本地功能。
自治区、市、县逐步实现与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铁路工程监督管理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人工费用拨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工资按月支付以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告示牌等信息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统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依法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等情况及时进行预警,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三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协同共享和有效衔接,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三十四条 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地应当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分支机构、广西银保监局及属地银保监分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三十八条 开户银行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分支机构、广西银保监局及属地银保监分局,由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限期整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自治区范围内出台的相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政策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细则施行前已开立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
2.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审批表
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支付协议(参考文本)
原文下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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