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现将《绍兴市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财 政 局
2016年10月13日
10.绍市人社发〔2016〕108号.doc
绍兴市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社会保障与就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 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条件,为广大群众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公益性招聘等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
(二)实施原则
1.权责明晰,协调一致。以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购买服务的主体、服务供应商、服务对象的“权、责、利”和工作职责。
2.规范有序,积极稳妥。从优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务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工作。
3.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的信息,强化过程控制,广泛接受法律和社会监督。
4.转变职能,提高效能。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加强对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财政安排的承担或履行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承接主体
能满足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各项要求的服务供应商。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职业培训的购买主体按照《绍兴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定。
大病保险再保险的购买主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精神,鼓励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承办人须具备履行大病保险服务合同的能力,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总公司已经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
2.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3.依法合规经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4.配备熟悉当地医保政策,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
5.具备完善和健康保险精算、风险管理、核保核赔的制度的能力,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
6.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7.浙江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8.未被列入浙江省商业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招投标不良录名单。
三、购买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就业创业培训
1.对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 个月内开展免费的岗前培训;
2.对市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非职业类学校毕业班学生)、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3.对企业从事紧缺职业的在岗职工开展的免费的技能培训;
4.对有创业意愿的在校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开展的免费的创业培训;
5.对高校从事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教师开展免费的创业咨询师培训;
6.其他就业创业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
1.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免费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2.对与企业签订了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力开展专项能力、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提升培训;
3.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作开展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
4.为因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而组织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5.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三)人才培养服务
1.对高层次人才开展培训;
2.对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骨干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3.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提升专业知识培训;
4.其他人才培训。
(四)公益性招聘服务
1.为招工难的企业招聘所需的技能技术型人才搭建对接平台;
2.针对各类人群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等重点人群就业开展的公益性招聘服务;
3.其他公益性招聘。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
1.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用工监测统计等;
2.基层农业服务类岗位。包括科技协理、护林防火等;
3.基层医疗卫生类岗位。包括医疗卫生协理、计生协管等;
4.基层文化科技服务类岗位。包括文化协理等;
5.基层法律服务类岗位。包括法律协理、民事调解等;
6.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类岗位。包括民政协理、护理服务(老年人、残疾人、幼儿)、社区助老助幼助残服务、社区便民服务(配送、食堂等)、社会救助协理等;
7.基层市政管理类岗位。包括交通、城管、物业、殡葬、治安、工商、市场、税务、流动人口、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协管,村级规划建设等;
8.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包括保安、保洁、保绿,园林、公共设施、水电管理等;
9.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六)大病保险(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
1.城乡居民和职工重大疾病再保险的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
2.在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确定价格后,商业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承担经营风险,商业保险公司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定商业保险公司盈亏率,对超出预定盈余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和分担机制。
国家、省、市对购买服务的内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购买方式和购买流程
(一)购买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大病保险招投标管理指引(暂行)》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购买流程
1.由购买服务的相关单位实施项目预算编制、采购申报、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经费支付一体化流程,并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评审。
2.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供应商,严禁转包行为。
3.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供应商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所购服务的范围、内容、数量、质量等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接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供应商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职业培训项目具体履行过程按照《绍兴市区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管理办法》、《绍兴市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五、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
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大病保险再保险经费来源于大病保险基金。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险由市从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贴资金中划拨。
(二)经费支付
社会保障与就业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有关单位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大病保险再保险资金由市社保局根据购买服务合同,从大病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
(三)绩效评价
由市人力社保局建立综合性绩效管理机制,对购买服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对购买服务的必要性,资金支出的合理性、服务产出、效果和效率,服务管理水平等进行绩效评审与评价,购买服务绩效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购买服务效果。预算绩效管理纳入对购买主体的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核。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关购买服务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合同期满后执行。绍市人社发〔2016〕3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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