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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鄂评组发〔2014〕3号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

鄂评组发〔2014〕3号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

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2014年11月19日

湖北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办发〔2012〕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遵循严格报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和非营利性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政策指导、立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省民政厅作为社会组织的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统筹协调、项目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科研项目、服务、管理体系等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由社会团体主办的项目,其参与对象和评选范围原则上应当仅限于本会会员群体。

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章 立项申请

第六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制度。社会组织应于每年 9月底前经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提出次年拟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申请。

申请必须坚持一项一报,社会组织不得在一个申请中同时申报若干个项目。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一次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在报送省委、省政府审批的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得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表彰活动的依据。

第七条申请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未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

(二)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或最近1次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等级及其以上;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理由依据、项目性质、主(承)办单位、开展活动具体时间、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方式、活动周期、经费来源及奖励总金额、实施方案等内容。

(二)举办活动依据的文件及影响评估报告。

(三)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社会组织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的相关会议纪要。

第九条社会组织相互间联合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立项申请工作由联合举办的社会组织共同实施。

第十条社会组织不得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联合申请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不得与境外组织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联合申请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全省”、“湖北”以及“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周期一般不少于 2年。

第四章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省民政厅每年 11月底前集中初审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按程序报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十五条审批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民政厅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

(三)协调小组提出复审意见。

(四)协调小组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五)省委、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依法注销登记或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原已获立项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民政厅每年向协调小组报备后予以撤销,完善相关手续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本实施办法实施以前未经批准保留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一律停止,确需开展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予批准的,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于每年7月向省民政厅申报次年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经省民政厅审核同意并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同意的计划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接受赞助,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活动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从严从紧控制项目实施工作经费,原则上不单独举行表彰仪式或会议。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实施经审批同意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将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名额、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各单位确定的推荐对象,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奖励项目和简要事迹等。

第二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表彰规模应当从严控制。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干部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 20%。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对待参与评选。

在集体表彰名额上,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5%,其中社会团体不超过会员总数的5%;总量不超过50个(其中,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单位、副会长或副理事长单位原则上控制在表彰总数的15%以内)。

在个人表彰名额上,原则上不超过参评总数的5%,总量不超过100名。其中,社会团体的会长或理事长、副会长或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原则上控制在表彰总数的15%以内。

第二十二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干部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拟不再举办的项目,由社会组织提出申请,按照申请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协调小组办公室、省民政厅、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属或本领域内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查和业务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省民政厅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评估的内容,与年检结论和评估结果挂钩。

第二十七条省民政厅建立信息数据库,汇集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每年底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省民政厅通过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及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省民政厅责令停止,并可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并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后,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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