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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中国法治道路探索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中国法治道路探索我国法学研究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勇于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不断扩大调整领域,不断提升调整效果。

我国法学研究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勇于面对越来越复杂的社会关系,不断扩大调整领域,不断提升调整效果,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相互呼应,为中国的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体现出了我国法学研究的理论自觉和理论自信。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指导思想,为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作为科学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所蕴含的理论和实践生命力,为中国法学研究打下了坚实的方法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国法学研究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努力,最终凝练为中国化和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最根本意义在于,引领中国法学研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继续前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5·17”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等原理,为我们研究把握哲学社会科学各个学科各个领域提供了基本的世界观、方法论。”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领域和范畴,是这门学科得以存在和发展最基本的前提。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自然界、人类社会、思维三个层面,为法学研究确立了调整对象,设定了基本命题。从大的学科分类来看,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根据部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型的不同,涵盖了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民法学、以刑事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以行政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以国家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国际法学、以不同类型纠纷的解决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程序法学等多达几十门。所有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抽象到哲学层面,完整涵盖自然界、人类社会、思维三个层面,基本命题均由这三个层面生发出来,这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对于法学研究的核心贡献。

中国法学研究应保有实践品格。以往的理论家们,通常从抽象的、观念的、概念化的视角来阐释“法”的本质。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仅仅从“法”的自身不可能寻求到对“法”的本质的正确解释,“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从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出发,我们可将“法”视为“上层建筑”的内容,可从“法”自身秉持的价值立场、“法”服务的现实对象、“法”在规范具体社会建设的方方面面,来全面认识和理解“法”的本质。基于马克思改变世界的实践哲学品格,我们对于“法”的理解与认识不同于以往的理论家,必须落脚于实践基础上解释“法”的本质。

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挥法治护航经济建设的功能成为响亮的口号。之后,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体制,并通过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到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回顾法学研究的历史脉络,无论是刑事法领域的私权保护争论,还是民事法领域的私权保护争论,乃至于行政法学领域国家公权力规制的学理论证,中国法学的研究依据社会发展出现的问题,不断调整自己的研究范畴并忠实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品格。比如,随着环境安全、食品安全等问题日趋严重,公共安全作为关键问题域逐步进入法学研究领域,成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在经历理论论证相对成熟后,经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的社会生活规范。

中国法学研究应秉持“改变世界”的革命性品质。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归于服务国家或特定法域的法治建设。在当下,中国法学研究就是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并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的征途中,为国家的法治生活提供理论指引。一切削弱、歪曲、否定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一切损害人民利益、脱离群众的行为,一切顽瘴痼疾,一切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行为,一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和自然界出现的困难和挑战,都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历史进程中的阻碍力量,需要进行伟大斗争。而进行伟大斗争,就必须具有“改变世界”的革命品质。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全部学说的功能是“改变世界”。“改变世界”就意味着对世界的批判性、革命性。具体到法治领域,就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予以规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要充分认识这场伟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不断夺取伟大斗争新胜利。”

中国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性与价值观相统一。人类迈过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时代,现代社会已经是信息文明时代。在信息时代,一些科学行为不时试图跨越人类社会道德规范界限,给我们的生活制造科学理性与道德价值的矛盾冲突。比如,人的电子身份信息识别、网络金融交易权等创新手段,时刻面临网络犯罪的侵袭以及隐私权被恶意侵犯的困扰。说到底,当人们遭遇到了科学技术运用与伦理道德价值的矛盾对立时,是将二者始终对立、还是只顾及其中某一方的利益而忽视另一方的利益诉求,是我们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科学性与价值性统一本身是马克思主义一贯的逻辑与方法。科学离不开价值、价值离不开科学,科学原则必须与价值原则相统一,价值原则不能违背科学原则,科学要发展必然是有价值的,而价值要得以实现必须以科学为依托,二者彼此区别而又彼此联系。为此,在今天,我们运用法学理论来解决此类问题时,必须从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标准出发,探求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总体来说,当今的中国已经进入新时代,基于中国深刻的社会转型与变化,中国法治发展也正在经历历史性变革。而要促进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选择既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能体现中国国情特殊要求的法学形态。这样的法学,只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基础,能够科学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我们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对中国法学研究的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才能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能不断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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