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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主张什么(白居易主张什么运动)

白居易主张什么(白居易主张什么运动)在山清水秀的伊河河畔,坐落着为纪念唐朝大诗人白居易的白园。白居易不仅是我国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还是一位政治家、法律家,先后担任忠州刺史、杭州刺史、苏州刺史和刑部侍郎等,撰写许多政论文章,审理大量案件,对政治法律贡献良多。在长期的官宦生涯中,

在山清水秀的伊河河畔,坐落着为纪念唐朝大诗人白居易的白园。白居易不仅是我国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还是一位政治家、法律家,先后担任忠州刺史、杭州刺史、苏州刺史和刑部侍郎等,撰写许多政论文章,审理大量案件,对政治法律贡献良多。 在长期的官宦生涯中,白居易针对安史之乱后朝纲不振、社会混乱无序的现实,一方面谴责统治者的横征暴敛,另一方面力主改革,主张为政宽简清廉,提出刑、礼、道迭相为用的治国理念。他在《刑礼道》文中曰:“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门;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治理国家,这三样东西缺一不可。又云:“夫刑者可以禁人之恶,不能防人之情;礼者可以防人之情,不能率人之性;道者可以率人之性,不能禁人之恶。循环表里,迭相为用。”说明刑、礼、道各有各的作用,但也有缺陷,必须相互补充,相互融合,才能对治理社会发挥作用。他进一步指出,不同时期,刑、礼、道的作用不同,“衰乱之代,则弛礼而张刑;平定之时,则省刑而弘礼;清静之日,则杀礼而任道”。在他看来,只有因时势变化采用不同的治道,才能达到“适其宜,达其宜,则天下之理毕矣,王者之化成矣”。 白居易的主张既不同于儒家的以礼为主、礼法合治的二元观,又不同于法家的重法轻礼的思想,以兼容并蓄的大格局,根据三者的治理作用,采取交替使用的方针,因事、因时、因势,各有轻重缓急,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很有些辩证法的思维。总体上,他仍属于儒家思想,但突破了儒家的德主刑辅、以礼为治的成规,乃是一大进步。 白居易在任苏州刺史时,城南有一朱姓财主,他儿子同邻家女自幼许婚,待到婚配时,儿子突然病亡,便要邻家女嫁殇(嫁给死人),女家不从,遂告到官府。县衙按当地风俗,准予嫁殇。女家仍不服,告到州府。此案在州府积压一年多,白公到任后,批下判文:“生而异族,死岂同归?既违国禁,又乱人伦。”驳回县府判决,禁止嫁殇。又如州中有一小吏,奉命向朝廷进献蜜橘。有一次送到长安后,很多蜜橘已经变质,不能食用,官府要对小吏治罪。小吏辩称,本来并不会失期,只因半路遇上大风,在江上阻隔几日,有同行者作证。白公阅毕材料后,觉得既不能得罪朝廷,又不能殃及好人,踌躇再三,才下笔批道:“进及时之果,诚宜无失其期,阻连日之风,灾难平素所料。进献失期,罪难逃责,稽留有因,情有可原。罚二十大板,以示警戒。”批文送下时,又特别关照,“轻轻责罚可也。”你看,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结合得多好啊! 安史之乱后,唐中期社会动荡不安,犯罪增多,一些官员要求恢复肉刑,以为震慑。白居易专门撰写《论肉刑》一文,阐述自己观点,指出恢复肉刑的弊端:或绝筋,或折骨,或伤面,使见者痛心,闻者惊骇。最后总结说:“圣人之用刑也,轻重适时变,用舍顺人情。”你看,白居易的思想充满人道主义的情怀。 “理大罪,赦小过”是白居易提出的一个著名观点。针对当时“权轻而过小者,或反绳之;寄重而罪大者,或反舍之”的问题,他指出:“然则小大之喻,其犹鱼耶?鱼之在泉者,小也,察之不祥;鱼之吞者,大也,漏之不可。”小的过错,就像溪水时的小鱼,不影响大局,对之要宽容。对大的犯罪,如果放纵会出现吞舟的恶果。他主张“舍小过以示仁,理大罪而明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使天下之人皆遵纪守法。另外,白居易从社会经济角度探讨犯罪原因,也是值得后人借鉴的。他在《止狱措刑》中云:“刑之繁省,系于罪之众寡也;教之兴,系于人之贫富也。”人民只有富足,才能接受礼教,接受礼教才能减少犯罪。他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富而后教”和管仲的“仓禀实而知礼节”的观点,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探讨生活贫困与犯罪的关系,比过去儒家经典作家从人性角度探讨,更加深刻,更加符合实际。 提高法律地位,慎选执法官员,是白居易为解决唐中期社会危机开出的又一剂药方。他认为,法律还是太宗时的法律,天下还是太宗时的天下,为什么太宗时天下太平,现在天下不太平呢?原因就在于不重视法律,没有选好司法官员。进而提出“悬法学为上科”,提高明法科举士的地位,“升法直为清例”,提高法吏的地位,使执法之人成为贤良之士。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严把入门关,提高法官地位,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一千二百多年前,白居易就敏锐地认识到法官对治国理政的重要性,呼吁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实在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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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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