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宗教事业发展很快,僧人不断增加。由于寺庙的收入很高,僧人的待遇也随着提高,僧人也就有了一些个人的财物。但僧人是否可以拥有个人财产?僧人死亡时留下的财产是否属于遗产?死亡僧人的遗产应当由谁继承或归谁所有?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一、僧人遗产继承争议案例举
2010年1月26日,云南省的灵照寺方丈释永修被歹徒杀害,其身后名下有存款400余万元和20余万债权凭证。释永修的女儿张译云要求继承这些遗产,被灵照寺管委会拒绝。
四大皆空(四大皆空是指什么)
张译云起诉灵照寺管会,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玉溪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无法证明释永修名下存款的来源系个人遗产,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释永修名下的存款来源于信徒布施、捐赠及寺院卖香火和素斋的收入,遂认定释永修本人或寺院所接受的布施、捐赠以及通过宗教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均属该寺院所有。原告的继承理由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81年上海钱安定遗产继承纠纷案、1984年北京巨赞法师遗产纠纷案、2003年绍兴石佛寺僧人释本耀遗产纠纷案、2003年五台山释含净遗产纠纷案、2008年鞍山市千山香岩寺僧人释本愿遗产纠纷案,除有的案件调解结案外,大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将死亡僧人遗产判决归寺院所有。凡原告败诉的案件,法院都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死亡僧人留下的财产是个人合法拥有的遗产,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佛教戒律与法律对僧人遗产的冲突
佛教戒律规定:俗人出家为僧,即视为脱离家族关系,并在出家后要做到“四大皆空”。僧人不能拥有个人财产,僧人死亡后,其亲属也不能向寺院要求分割亡僧遗产。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中包含出家的僧人。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常住:指的是寺院或庙宇)《规约》对出家的僧人有当然的约束力,但对僧人亲属并不具有约束力。僧人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其直系亲属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对死亡僧人的遗产继承时,《规约》就缺少了相应的约束力。
1998年,中国佛教协会关于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处理问题的复函中引经据典提出:“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僧人出家后,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所以,僧人日常个人所使用的财产,也是寺院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僧人圆寂(去世)后,其遗产概由所在寺院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传统习惯进行处理,其俗家亲属不能继承。”“对有关佛教处理僧人遗产的传统规制和习惯,从来没有被人民政府明令废除或者禁止过,而是作为佛教的信仰内容之一、寺院合法宗教活动和传统习惯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保留下来,受到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尊重,也受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保护。因此,全国类似贵省绵阳市圣水寺僧人遗产的处理问题,仍然按照佛教的丛林规制和传统习惯处理,其在家亲属(包括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拟制血亲)不能继承。”
僧人也是公民,依法享有自己的财产权。僧人又是出家人,教规不准僧人有自己的财产,就意味着其死后没有遗产。僧人死亡后,亲属是否可以继承其遗产,便产生了宗教教规与法律的冲突。虽然此类争议并不多,一旦发生就会令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缺少法律依据而无法裁判。因为,审判机关只能执行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而无法执行佛教规则。这也是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原告(亡僧的法定继承人)未能举证证明死亡僧人留下的财产是个人合法拥有的遗产,而驳回原告要求继承死亡僧人遗产的诉讼请求。
对于僧人死亡后的遗产继承权,我国的佛教协会和宗教管理部门始终主张应按照佛教规则执行,即僧人不能拥有个人财产,其所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均属所在寺院全体僧人共有。
1984年4月7日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圆寂,其侄子潘某要求继承巨赞法师的遗产遭到拒绝向法院起诉后。北京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中国佛教协会遵照佛教丛林制度对巨赞法师的遗产进行了处理,本院准许。”潘某对巨赞法师遗产没有继承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1984年僧人钱安定死亡,其侄子钱伯春凭继承权公证文书,向玉佛寺要求继承钱安定的遗产诉至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请示最高法院,最高院答复([1986]民他字第63号):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同意受理法院对原、被告作调解处理。
这个回复非常有特点,即最高法院在不否认死亡僧人亲属享有继承权的同时,也不支持死亡僧人亲属的继承主张,而是要求受理法院进行调解处理。但最高法院的回复有一个信号,即僧人死亡后,其亲属享有继承权。
三、最高法院对僧人死亡后遗产继承的意见不明确
1986年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僧人钱定安遗产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和尚的公民,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根据该答复意见,可以认为:僧人的遗产应允许继承人继承。
1994年《最高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从最高法院的两个指导意见来看,僧人死亡后,其亲属享有继承权,但能否继承僧人名下的遗产没有明确答复,致使这一问题如何解决,没有可执行的法律依据。
根据佛教的规则,僧人死亡后,作为佛教人员,对他的遗产应当按照佛教戒律和丛林清规来处理。根据法律的规定,僧人是国家的公民,其相应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典》及此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对僧人遗产继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我国法律无例外规定,作为公民的僧侣死亡后,法院并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否定其亲属对该僧侣遗产的继承权。
基于以上法律,僧人死亡后,其亲属的继承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只对宗教场所的财产归属确定为社会公共财产,对僧人个人的财产至今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如此一来,不论是当事人还是人民法院,处理这一特殊主体的遗产归属时,面临着法律层面上依据不足的问题。这也是相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死亡僧人的亲属起诉的继承权纠纷案中,大都采取举证归责法,裁判死亡僧人的亲属因举证不能而不能继承死亡僧人的遗产。这一做法,显示了现行法律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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