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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施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6日

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金人才领〔2018〕5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高技能领军人才选拔和支持资金支付

(一)选拔条件。高技能领军人才应具有中国国籍,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在我市全职工作1年以上(以参加社会保险为准)且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体要求:

1. 金华市技能大师

已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具有工艺美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传统手工艺绝技绝活,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技能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领先,知名度较高;

⑵曾获得省级以上技能荣誉或者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技术创新、技能革新、技术攻关或带徒传艺成果突出。

2.金华市首席技师

已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者具有工艺美术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掌握传统手工艺绝技绝活,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且未办理退休手续,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技能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曾获得市级以上技能荣誉或者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⑵技术创新、技能革新成果较为突出,或在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⑶曾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一类竞赛第一名;

⑷在带徒传艺和培养青年技能人才方面做出较大贡献,所带徒弟取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以上成绩,或已成为本行业或企业技术技能骨干。

3.金华市技能之星

已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高级专项能力证书),或者具有工艺美术职称,或者掌握传统手工艺绝技绝活,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且未办理退休手续,技能技艺精湛,在技能操作、技能指导、技能改进方面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其他具体条件由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自行确定。

(二)选拔程序。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明确高技能领军人才选拔条件、时间安排、评选程序、推荐名额以及所需申报材料等。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的选拔;入选人员不可重复申报同一项目或低一层次的项目。市人力社保局组成专家组,根据各地各部门推荐上报的名单,经资格审查后,进行“技能大师”、“首席技师”市级评选。对“技能之星”实行资格审核,不再进行市级评选。对“技能大师”和“首席技师”评选,原则上实行量化评分方式进行。高技能领军人才拟定人选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提请金华市人民政府命名;

(三)名额分配。各县(市、区)的“金华市技能大师”“金华市首席技师”“金华市技能之星”推荐名额原则上依据各地上年度经济总量、产业特点、高技能人才总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推荐名额依据所属单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确定;

(四)支持资金支付。依据命名文件所列名单,按发放标准和财政支付渠道,兑现支持资金。在金华市区的省(部)属单位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支持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二、企业“首席工匠”聘用和补贴申领

(一)实施范围。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技能人才发挥作用的情况,当前重点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制造业企业推行企业“首席工匠”制度。

1.上市企业或拟上市企业;

2.规上高新技术企业;

3.五大千亿产业和八大传统产业重点培育企业;

4.已实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

5.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并由当地重点培育的其他企业。

(二)申领条件。申领政府补贴的企业“首席工匠”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动年龄段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本企业社会保险;

2.从事本企业主要(或重要)职业(工种)技能操作或技能研发、带徒传艺、技能岗位管理,技能精湛、职业道德良好、能发挥技能带头人作用的高技能人才;

3.由企业聘任并发给技能津贴。

(三)申领程序及要求。

1.市区企业“首席工匠”政府补贴由企业(不含省部属企业)申领,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表(应填写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号或其他银行卡号),附聘书、企业发放技能津贴证明材料。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3月受理上年度补贴申请,经审核后将拟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支付给“首席工匠”个人;

2.“首席工匠”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资格情况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未参加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不予享受;

3.企业享受“首席工匠”政府补贴累计不超过三年。个人享受“首席工匠”政府补贴不超过三年。“首席工匠”补贴和技师津贴可叠加享受。

三、校企合作培养补贴申领

(一)备案。校企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技能培训和开设“订单班”“冠名班”的,开班前由企业向当地人力社保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备案表、校企合作协议、班级人员名单、学制和课程安排表。

(二)申领。“新型学徒制”班结束后6个月内,由企业填写补贴申请表并附合作方开具的收费票据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实际培训月数(不超过24个月)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计发。申领补贴时,“新型学徒制”班学员应参加本企业社会保险,未参保的人员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订单班”“冠名班”结束后,由企业填写补贴申请表并附班级人员毕业后在企业就业人员名单、合作方开具的收费票据、企业一线职工培训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补贴。“订单班”“冠名班”学生被企业招用后参加本企业社会保险情况由人力社保局审核,未参保人员不予列入补贴范围。

(三)有关要求。市区企业“新型学徒制”班享受政府补贴的,不再按《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金人社发〔2016〕36号)文件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四、高技能领军人才高层次研修的组织和资助

(一)国(境)外技能提升培训班组织和资助。

1.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将名额分配给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技工(职业)院校,确定参训人员资格条件以及出国培训具体事宜。各县(市、区)上报的名单,应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培训班组织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培训教育中心承办。

2.参训人员国(境)外培训费用,先由参训人员所在单位支付,培训结束后凭出国证明和费用票据向当地人力社保局提出资助申请,经审核后按标准给予拨付。

(二)国内高研班组织和资助。

国内高研班名额由市人力社保局分配,由市人力资源培训教育中心承办,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后予以保障。

五、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政策调整

对《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金人社发〔2016〕36号)相关政策内容作以下调整:

(一)市区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列入享受培训补贴的外地劳动者的范围及条件,由原定“与本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并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地劳动者”,调整为“参加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申领补贴时仍参保缴费的外地劳动者”。

(二)根据《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8〕24号)文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00元,初、中级及专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在原定基础上提高300元。

(三)经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组织本企业员工培训的,培训补贴按实际评价出的人数和规定的标准享受;其他企业在申领培训补贴时,应提供培训机构(院校)开具的培训收费票据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培训补贴支付给企业的,企业员工个人不再按《金华市区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金人社发〔2017〕106号)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四)个人申领培训补贴时,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市区常住劳动者仍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但需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号或其他银行卡号;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不再要求提供员工身份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工资单复印件。企业员工参保情况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情况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五)因特殊群体或特殊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需要,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院校)。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并实行过程监管,确保培训质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的,个人不再按《金华市区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金人社发〔2017〕106号)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六、市级职业培训包开发及资助

(一)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我市产业特点以及对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制定年度市级职业培训包开发项目计划,委托职业(技工院校)、行业和龙头企业进行开发;

(二)职业培训包开发完成的,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组验收,验收通过的,由市级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开发单位。

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申领

(一)申领范围和条件。已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或行业,可申领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应按《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4〕131号)文件规定,由人力社保部门同意或认可,并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价。今后上级对自主评价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程序。企业自主评价出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按评价出的人数,由企业填写补助申请表并附人员名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资格等级情况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未参加本企业社会保险的,不列为培养补助发放范围。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企业。

(三)有关要求。金华市区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不含省部属企业)申领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的,仍可按《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金人社发〔2016〕36号)文件规定申领职工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可从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经批准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行业协会(学会),参照上述企业自主评价办法给予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八、企业引进的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薪酬补助申领

(一)申领范围和条件。申领薪酬补助的高技能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金华市以外的地区全职引进(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情况为依据);

2.与企业(不含省部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企业社会保险;

3.获得过以下技能荣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技能类)、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世界技能大赛获奖者;浙江省钱江技能大奖、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杰出技能人才、省拔尖技能人才和省优秀技能人才等;外省省政府或省人力社保厅授予的技能荣誉。

(二)程序。1.薪酬补助由企业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领,提交申请表(应含个人金华市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号或其他银行卡号)并附技能荣誉证明(证书或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2.人力社保部门一般于每年3月受理上年度薪酬补助申请,发放名单和数额经审核后在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助资金拨付给个人。

(三)有关要求。1.享受薪酬补助人员如被企业聘为首席工匠的,不再享受“首席工匠”政府补贴,但可按规定享受技师津贴。

2.高技能人才社保关系转移和参保情况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未参加本企业社会保险的不予享受补助。

九、金华市区技师津贴的发放管理

(一)申领条件。申领市区技师津贴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市区企业(不含省部属企业)紧缺职业(工种)对口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2.参加所在企业社会保险;

3.所在企业已实施技能津贴制度且本人已享受到了技能津贴;

4.职业道德良好,所在企业认可并同意申领津贴。

(二)程序。技师津贴由企业负责向市人力社保局申领,提交申领表并附以下材料:

1.申领津贴人员名册(须含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号或其他银行卡号);

2.企业实施技能等级津贴制度文件;

3.申领人员享受到技能等级津贴证明。

申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职业资格情况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未参加本企业社会保险的,不予享受技师津贴。

(三)资金拨付。市人力社保局一般于每年3月受理上年度津贴申领,发放名单及数额经审核后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津贴拨付给个人。

(四)有关要求。2018年1月至4月的技师津贴仍按原标准(技师每月50元、高级技师每月100元)发放,2018年5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十、技能比武竞赛奖励及补助

(一)企业(不含省部属企业)组织开展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比照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享受相关政策并报送工作方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参照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相关规定对工作方案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并实施过程监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等级鉴定,并给予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企业申领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办法参照自主评价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办法执行。

(二)对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举办的市级、县级技能竞赛,竞赛结束后由承办单位填写补助申请表并附竞赛文件、竞赛各项支出明细表,向人力社保部门申领竞赛补助,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拨付。

(三)对获得国家级或者人力社保部授予技能类荣誉称号的人员,由本人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地方配套奖励申请,提供获奖证明材料、上级奖金获得证明和个人金华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信息,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给予拨付。人力社保部门持有申领人获奖及上级奖金发放证明材料的,不要求申领人提供证明文件。

十一、其他

(一)本细则涉及的各项资金支出,按《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金人才领〔2018〕5号)文件执行。其中市级高技能人才国内研修资助、市级技能大赛承办补助、市区企业“首席工匠”补贴、市区企业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由市级人才专项经费列支;金华市区涉及人力社保和就业资金列支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开发区)列支,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分配市区人力社保和就业专项资金的一个要素。意见中没有指明资金出处的,按各县(市、区)财政体制从人才专项经费或人力社保和就业资金列支。

(二)本细则规定应拨付给个人的各项资金,除特殊情况外,支付到个人金华市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三)申领技工(职业)院校相关项目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资助的,由项目所在单位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拨付。

(四)金华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管理考核办法、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办法、市级专业性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评选和资助办法另行制订。

(五)本细则与《金华市高技能人才“金领511”培育计划实施意见》同时施行。

附件:1.金华市区企业“首席工匠”政府津贴申请表

2.金华市校企合作办班备案和补贴申请表

3.金华市高技能人才国(境)外培训资助申领表

4.金华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5.金华市自主评价企业(行业协会)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申领表

6.金华市高技能人才薪酬补助申领表

7.金华市区技师(高级技师)政府津贴申请表

8.金华市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申请表

附件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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