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明确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标准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标准暂按24042元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请张家港市各缴费单位注意:
▶2023年1月结算期已按最新的缴费工资上下限暂行标准(上限24042元,下限4494元)开展结算,请各缴费单位注意2023年1月份月度结算金额,缴费账户留足扣款资金,避免余额不足扣款不成功。
▶2023年各缴费单位开展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后,会对已缴费月份重新启用缴费基数,多退少补。请各缴费单位留意。
▶2023年1月份起,工伤保险开始执行浮动费率,请各缴费单位留意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核对工伤保险月度征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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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其调整将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由此可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是对所有参保人员都造成影响,对于自身的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人群,上下限标准的调整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同时,即便是按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缴费的人群,下限标准的提高对缴费金额的影响也是有限的。
对比2022年,全省职工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下限4250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21821元执行。也就是按2023年暂行下限标准,在单位上班的人,个人每月增加了25.62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每月增加了48.8元。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发布的只是暂行标准,待统计部门确定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二
提高缴费工资基数
有利于提高退休养老待遇水平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与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挂钩是国家统一政策,是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和维持待遇水平合理增长的重要举措。平均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缴费工资基数应当随之逐步提高。同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遵循“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缴费工资基数的提高也将直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的初始计发水平。人社部门呼吁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在个人承受能力范围内尽量选择更高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并持续不间断缴费,为未来退休后的老年生活提供更好保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
省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
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鉴于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和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现就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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