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率全省之先,建立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与以往相比,《意见》中的四大变化带来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完善优化带来的红利。
变化一
待遇向65岁以上参保人员倾斜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总体倾斜原则为:65至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变化二
60周岁以上未参保人员可补办
《意见》指出,完善老年城乡居民享受养老待遇政策,允许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但目前尚未参保的我市户籍的人员,补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以确保老年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21年起,此类未参保人员须按照当地中断补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齐15年缴费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办完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变化三
简化缴费档次,提高补贴标准
记者注意到,从2019年1月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将由原来的20档调整为12档,分别为(括号内为缴费补贴):200元(40元)、300元(50元)、400元(60元)、500元(70元)、600元(80元)、700元(90元)、800元(100元)、1000元(120元)、1500元(140元)、2000元(160元)、2500元(180元)、3000元(200元)。各县(市、区)对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缴费档次按照文件规定设置,并适当提高高档次缴费的补贴金额。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与原来的20档相比,此次不仅档次简化了,缴费补贴也增加了。”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变化四
统一丧葬补助制度
针对以往各县(市、区)丧葬补助不一样的标准,新制度将在全市普遍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按不低于死亡当月当地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简化领取丧葬补助金手续,不得强制要求提供死亡火化证等证明材料。相关信息可由申领人作出个人声明,经办机构通过数据比对形式与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发放。
除此之外,《意见》还指出,各县市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闽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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