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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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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市设站单位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适用本规定。设站单位包括: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机构内,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分站),是指下设在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批准可以依托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型事业单位、企业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五)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本市,经市政府批准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单位。

第三条【工作原则】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资助原则】【新增】博士后资助应立足于本市人才战略的整体布局,按照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部署,在强化设站单位经费投入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突出财政资金的引领导向、目标导向、效益导向。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是本市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参与制定本市博士后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新增】负责编制博士后专项经费预算,并建立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三)制定本市博士后管理制度,对有关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申报设立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分站、创新基地和依托本部招收单位的设立、更名和撤销。

(五)指导在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国家和省、市有关科研资助;

(六)审核发放博士后专项经费;

(七)审核博士后入户及配偶子女随迁业务;

(八)【新增】为设站单位搭建招聘、合作、交流平台,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九)负责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站单位管理

第六条【设站单位职责】【完善】设站单位履行对博士后人员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新增】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和资助办法,保障博士后人员享受设站单位员工待遇,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科研条件;

(二)建立或明确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健全博士后进、育、出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

(三)【新增】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管理、日常考核、财政资金发放、政策咨询、奖励惩处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新增】管理本单位博士后财政专项经费,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新增】负责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成果统计,包括基金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国际会议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并及时上报;

(六)【新增】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完善】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或评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流程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立创新基地条件】【完善】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伙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部门。具备基本的基础设施和研究条件,已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

(三)注重科研投入。连续两年每年研发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型事业单位具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四)拥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含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以上的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其中研发团队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研发型事业单位的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10人。

(五)【新增】具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与国内高校相关学院或流动站已在项目申报、成果转化、课题研究或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了合作。

第九条【设立分站条件】【新增】 符合创新基地设立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设立分站:

(一)符合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站条件的;

(二)设立创新基地2年以上,且近2年累计已有2名以上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出站的;

(三)具有较强科研创新能力并承担本市重大研究任务的单位。

第十条【设立分站和创新基地流程】【完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择优设立分站、创新基地,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信息服务平台提出设立站点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中央和各省驻深单位及企业、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可直接申请;市属事业单位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其他单位应经所在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评审;

(四)对评审通过的单位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网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对评审不通过或公示有异议的,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设立依托本部招收单位流程】【新增】 依托本部招收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绿色通道】【新增】国家海外人才计划入选者或全球知名、国内顶尖人才等所在单位,可以直接设立分站或创新基地。

第十三条【动态管理】【新增】分站和创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分站和创新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注销设站资格:

(一)分站或基地所在单位因注销、并购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博士后工作的;

(二)分站或基地已不具备设立的基本条件;

(三)严重违反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或存在重大学术不端等问题的;

(四)连续2年未招收博士后的。

被注销的分站或创新基地 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被撤销的分站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独立招收】【新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推荐博士后培养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站、分站,争取获批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权限。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招收对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企业工作站、分站、创新基地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海外引才】【新增】支持设站单位招收境外博士来深从事博士后研究或招聘回国(来华)在深工作的境外博士后,并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人才政策。

第十七条【深港澳博士后联合招收培养计划】【新增】实施深港澳博士后联合招收培养计划,支持鼓励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设站单位与世界排名前100名的港澳高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通过双城培养、双重身份、双证认可的方式,充分利用港澳高校科研资源,促进境内外博士后制度衔接,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招收】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九条【签订协约】【完善】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在站期间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具备独立招收权限的设站单位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进出站、退站手续】【完善】设站单位应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及时为博士后人员办理进出站或退站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站时间】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设站单位同意,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二十二条【合作导师】【完善】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合作导师制度,发挥博士后合作导师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考核、管理等方面作用。

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职称,工作站、分站、创新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在站考核】设站单位应按规定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对考核不通的,设站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成果】博士后人员研究成果的归属依照法律、法规和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福利保障】【完善】博士后人员在站的职称申报、住房保障、入户随迁、子女入学等福利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术交流】【新增】鼓励设站单位搭建交流平台,支持举办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发布本市博士后优秀科研成果。

第二十七条【创新创业】【新增】打造博士后创新创业生态,支持鼓励博士后参加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支持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和民间力量参与设立博士后创新创业基金,建立博士后科研成果展示交易平台和博士后揭榜领题交流对接平台等。

第二十八条【社会支持】【新增】支持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博士后人才队伍发展,组织开展博士后宣传推介、学术论坛、择业指导、创新创业,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第四章 经费资助

第二十九条【规模控制】【新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财政资金资助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突出重点、强化绩效,以更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三十条【在站生活补助】【完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18万元的在站生活补助。

对于全球排名前200的国(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来本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给予每人每年30万元在站生活补助。

上述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

第三十一条【出站留(来)深补助】【完善】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即在本市全职工作且与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或期满出站后即在本市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的,给予每人3年不超过36万元出站留(来)深补助;

对于全球排名前200的境外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少于2年、博士后研究结束3年内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的境外博士后,回国(来华)即在本市全职工作,且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给予每人3年不超过36万元出站留(来)深补助。

第三十二条【优秀博士后资助】【新增】对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优秀博士后,按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创新创业奖励】【新增】 博士后获得全国或广东省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国家和省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博士后创新创业奖励。

第三十四条【在站生活补助申请方式】【新增】博士后在站期间经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分别申请当年在站生活补助,逾期1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当期补助。

享受国家、省财政资助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出站留(来)深补助申请方式】【新增】出站博士后留(来)深全职工作每满1年的,可申请出站留(来)深补助;每期发放12万元,共发3期;逾期1年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当期补助。

第三十六条【申报材料】【完善】申请在站和出站留(来)深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或《博士后证书》(海外博士后经历证明);

(二)在深圳全职工作证明材料;

(三)单位银行账户信息;

(四)《深圳市博士后人员(中期、期满)考核表》(申请出站留(来)深资助不需提供)。

申请优秀博士后配套资助和创新创业配套奖励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在站生活补助、出站留(来)深补助、优秀博士后资助、创新创业奖励发放流程】【完善】申请在站生活补助、出站留(来)深补助、优秀博士后资助、创新创业奖励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并发放,具体程序如下:

(一)博士后人员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提交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对审核通过的博士后人员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指定账户。

第三十八条【不予补助情形】【完善】下列博士后人员不可享受本规定的补助:

(一)不予资助在站生活补助的情形:

1.进站后未解除与原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或人事关系的;

2.已入职设站单位的博士脱产或辞职后不满一年在本单位(集团)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3.未全职在本市从事博士后工作的;

4.设站单位与博士后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未办理出站或退站手续,却不续签合同的;

5.已享受过本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的。

(二)不予资助出站留(来)深补助的情形:在本市从事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但不符合本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申请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不叠加享受原则】【新增】博士后人员已获得国家或省资助的,除特别规定外,不再享受本市市本级同类资助,其中低于本市资助标准的予以补差。本市有关人才的同类资助,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享受。每名博士后人员仅能享受一次本市市本级上述各类补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完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一条【单位和博士后责任】【完善】受资助的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应积极配合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博士后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谎报、瞒报。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停止资助或取消设站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完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资助标准调整】【新增】本规定印发实施后,如国家、省、市对资助标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部分词含义】【新增】本规定所称全职工作是指博士后所在单位与其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博士后已离开用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自主创业是指出站博士后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本、资源、信息、技术、经验以及其他因素在工商登记平台进行注册创办实业。

第四十五条【新增】本规定未尽事宜,国家、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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