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已经2016年第22次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全面推进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称“法治人社”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立法体系基本完备,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保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立法体系
目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立法体系基本完备,行政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步骤和措施:
1.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围绕改革重点,推进就业创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险、人才开发、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规和配套政策体系建设。近五年地方立法的重点是: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办法》、《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工伤保险规定》、《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和《外国人来山东工作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2.开展立法后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为修法做好准备。探索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地方立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起草单位对其进行评估,认为仍需执行的,按照规定重新进行“三统一”;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完善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
4.落实重大改革事项综合评估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重大改革事项时,对属于国家和省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超越权限制定政策;对上级机关授权的事项,严格按照授权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作出规定;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经过充分论证,统筹考虑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确保重大改革事项与上位法协调一致,与全省相关政策保持平衡。对拟出台的调整社会保险待遇、工资收入分配、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改革事项,在文件签发之前,应当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综合评估。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转变基本到位,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步骤和措施:
5.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减少审查环节,提高审批效率。2019年年底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一个窗口办理、规范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行政许可事项上网运行,做到应上尽上,方便群众办事。推进联网审批,实行审批信息共享。
6.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严格执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杜绝慵政懒政怠政行为。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严肃查处职业资格“挂证”、“助考”等行为,严格落实考培分离。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现监管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抓紧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制作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随机抽查事项达到本部门(单位)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充分体现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并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联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6年,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交换。2019年年底前,清理、废除妨碍统一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8.优化公共服务。全面梳理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大力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建设,力争到“十三五”末,在省、市、县、乡、村五级全面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事项的“单点登录、全网通办”,初步建成覆盖全省、统筹城乡、标准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先进、高效安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申请人书面承诺制试点工作,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提高办事效率。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和电子档案,确保业务经办追溯有据。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质量显著提高,有效防止、减少并及时纠正违法决策、不当决策。
步骤和措施:
9.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10.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1.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落实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2.加强合法性审查。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防止以文件签批等形式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3.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4.严格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基本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公正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步骤和措施:
15.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加快建立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违法问题易发、频发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针对突出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16.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落实《关于做好查询划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工作的通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程序与职责分工。加快推进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17.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重点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人事考试等方面,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8.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重点规范行政许可、工伤认定、社会保险待遇确认、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业资格认定、社会保险征收与欠费强制划拨等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9.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20.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21.强化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与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等紧密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步骤和措施:
22.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定期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2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依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省厅和当地政府要求,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在部门门户网站设立政策法规专栏,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动态调整。2018年年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网站政策法规栏目。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劳动人事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步骤和措施:
24.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劳动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信访事项化解机制,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势分析与研判,及时收集和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的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25.加大普法力度。按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围绕国家宪法日、五一劳动节等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人社法治良好氛围;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平台的互动作用,实现普法宣传的高效化、便捷化;创新普法形式,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个性化、菜单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品开发等方式,带动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增强学法用法自觉性。
26.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做好被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举证等有关工作,依法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配合参与的行政争议出庭应诉机制。加强对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问题的研究,梳理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主要行政行为的法律风险,探索改进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制定政策和完善法治提供参考。
(七)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步骤和措施:
27.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内容,选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好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8.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党校培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后,组织专题培训。2017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治专题轮训。加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治专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逐年开展,提升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29.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督促其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定期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考试。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0.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人社建设任务相适应。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试内容,将宪法和通用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考试的重要内容。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加大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
31.加大法治经费保障力度。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人社行政执法、法治宣传培训、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基层“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的经费支持,改善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为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32.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行政,将“法治人社”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省厅各单位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纲要的安排,认真谋划和落实好“法治人社”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每一项任务的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
33.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厅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工作情况,法规处起草年度“法治人社”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机关。
34.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把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述法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厅属相关单位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该单位和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结合“法治人社”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35.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法治人社”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人社”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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