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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红茶是清远代表性特产之一。近年来,英德红茶的品牌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不断提升,英德红茶相关的著作权美术作品也随之增多。怎样的著作权美术作品才会被判定具有原创性?登记在前是否可以成为最大的证明标准?来看看本案的案情...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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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隆公司出具《英红九号原生态》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显示创作完成日期为2018年4月3日,首次发表时间2018年5月17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10月27日。某包装行出具《原生态》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显示创作完成日期为2019年3月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9年3月1日,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
原告作品
被告作品
2022年3月期间,某隆公司发现,某包装行在其销售的英红九号茶叶罐上使用与其公司作品相似的美术作品图案。某隆公司《英红九号原生态》美术作品,图案分为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以作品中线划分,明显为左右相对称的图形,正中间部分显著标注有“英红九号”字样,左侧为引用明朝朱权作品《茶谱》的内容以及宋代“点茶道”的介绍,右侧为引用唐代诗人孙淑作品《对茶》以及宋代赵佶作品《大观茶论》的内容,版面其余有突出的打印版“原生态”字样。下半部分为简单的“祥云”线条,其中加入简易线条勾勒的古代制茶流程矢量图。某隆公司《英红九号原生态》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图案两者在图案、图形、线条、文字等要素及其构图、布局基本相同。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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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某隆公司提供了《英红九号原生态》作品登记证书,某包装行提供了《原生态》作品登记证书,两作品经比,图案、图形、线条、文字等要素及其构图、布局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某包装行《原生态》作品显示的登记日期在前,但某隆公司《英红九号原生态》美术作品显示的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时间均在被告某包装行《原生态》作品之前。此外,某隆公司提供了原始创作素材、底稿及委托授权网上对外公开销售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创作作品及对外发表的时间及具体情况。某包装行并未对其作品来源提供相对应的创作原稿,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先于某隆公司使用《原生态》作品。因此,对于某隆公司主张其对《英红九号原生态》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张,予以采纳。
案涉被控侵权产品图案与某隆公司《英红九号原生态》美术作品在整体造型及内容基本一致,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某包装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且未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其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向某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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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某隆公司提交《英红九号原生态》美术作品,虽使用的“英红九号”字样为红茶树种类,文字部分引用的是朱权作品《茶谱》、宋代“点茶道”、唐代孙淑作品《对茶》以及宋代赵佶作品《大观茶论》的内容,但该作品在内容上体现了创作者对素材的选择和取舍,在整体布局方面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构思, 体现了创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有审美意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依据。但在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不能以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时间来认定作品归属,需要结合作品的创作原稿、发表时间等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问题。
英德红茶是清远标志性农产品,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清远“五大百亿”产业政策的推动下,英德红茶产业产值不断壮大,英德红茶相关的商标和著作权美术作品案件也随之增多。广大商家在创立品牌和经营创新中必须树立原创精神,尤其在英德红茶行业中,结合英德红茶发展历史、红茶特性、资源禀赋等进行创新,推动英德红茶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讯员:廖倩滢 谭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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