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施甸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真诚的悔罪认罪,深深忏悔自己的行为,并且已经积极的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他表示自己家境不好,希望能法庭能从轻处罚。蒋某系吸毒人员,鉴于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的交警在抓获蒋某过程中仍发现其正在吸食毒品,并查获6粒麻黄素和一套吸毒工具的事实,法官从毒品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全方位的对蒋某进行了教育。开庭结束后经本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
案情介绍:2018年1月17日18时许,蒋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施甸县甸阳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9时许行至甸阳路与建设路十字路口时,与前方同车道内段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驾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当日21时许,在蒋某的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体内血样酒精含量为247.59mg/100ml,远远超出了刑法对于醉驾的最低界定值。
经施甸法院审理查明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判处蒋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文图:龙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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