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一部法律,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让城市居民依法办事,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组成人员可以重新选举,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1954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废止。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换届选举应当在每届任期届满时及时举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同时投票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的任期为五年,其成员可以重新选举。2021年8月24日,民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稿)。这就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定义,希望大家能够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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