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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一、可保全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可保全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明确财产的范围及“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分类,笔者想就该条款,结合诉讼保全工作的实践简单论述一下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财产的含义,视乎不同角度便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民法上的财产,是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总和,除了包括传统以上的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外,还包括工业产权、债权、资格等无形物。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财产,其范围要小得多。许多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不能进行保全的,有的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生活必需品,有的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是不宜保全的,如继承权。根据笔者总结,诉讼保全的财产有以下特点:1、具有经济利益,比如没有经济利益的纯义务,没有保全的价值;2、可实现性,即必须可以转化为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非法所得或违禁品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诉讼保全的意义;3、可转让性,不能在主体之间进行让与的财产不得保全,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又如从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担保物权)。

二、不能穷尽的列举

要对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作一个定义,既不必要也不现实。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会不断拓宽。为了便于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分类,以下就实践中出现的可予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一一列举:

各类帐户。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附1-8)

动产。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附9)[page]

不动产。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附10)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附11、12)

债权。这里的债权作较为狭义的理解,仅指合同双方之间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最高院对民诉法解释若干意见及案件答复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规定应当采用裁定书的形式。(附13)

租金。租金也是债权,实践中可参照保全到期债权的方式,裁定冻结应付租金。另外,租金有连续支付的特点,因此裁定冻结对于未到期的租金也具有法律效力。

有价证券。《证券法》规定了股票及债券两种有价证券,并有专门法规规定了其管理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上海两个公司,因此其诉讼保全的方式明确单一,采取登记查封。(附14)

股权。指《公司法》上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一种典型的综合性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查封;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则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其登记部门,另外股权具有收益性,股权公司可能会按月、按季或按年派发收益,因此也应当通知股权公司协助冻结。(附15、16)

保险金。《保险法》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及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是具有或然性的财产,即不一定发生给付保险金的事故。《担保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保险金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债权,因而可予保全的保险金应当是已然状态下的保险金。特别要提到的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情况,如上所述也是或然性财产,只有在已然状态下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才具有可保全性。(附17)[page]

域名。域名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并无多大的争议,但是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却还没有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及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对于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可见有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趋势。笔者认为对域名的保全应当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协助完成。(附18)

网络虚拟财产。围绕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不断有纠纷发生。由于虚拟财产有庞大的买方市场,其经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作为财产来看,对其属于知识产权还是债权有不同之看法,又无法律定论,暂时将其作为其他财产。与域名的保全不同,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网络游戏公司协助查封。

交易席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帐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规定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系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申购的用以参加交易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转让该交易席位时,按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转让给有资格受让席位的法人。(附19)

专营权。实践中曾经查封过加油站、收购厂的各种油料专营权,管理机关是经济贸易委员会。由于专营权是限制转让的一种权利,而且一般要通过行政许可达成,因此其经济利益已经越来越不显著。

不宜作为保全标的的财产(附20-29):1、生活必需品;2、具有人格专属性的财产,如继承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排污指标具有企业专属性,不得转让;3、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不能单独让与;4、法律及司法解释限制查封冻结的资金帐户,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5、具有公益性或反映社会进步性的财产,如医院学校的公益设施,如未发表的著作;6、军事设施;7、银行专用财产,如押款车。

三、分类和期限

在这里对上述财产进行分类的意义,仅仅为了便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二十九条对财产查封期限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各种帐户、专利权、商标权、有价证券、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等具有专门司法解释或法规明确了保全期限的,按照其各自的期限进行诉讼保全,或6个月或一年,可称之为特定产;对传统意义的动产,查封期限为一年;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航空器、船舶、车辆等特定动产可拆参照不动产按照两年计算;著作权、债权、租金、非上市公司股权、保险金、域名、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席位、专营权等,作为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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