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缴交和就业登记相关手续的通知
厦人社〔2022〕7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提示的函》(人社厅函〔2021〕1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手续的通知》(厦人社〔2019〕1号)精神,防范社保基金安全风险,强化“放管服”要求,经税务部门和人社部门协商,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保费补缴和社保账目纠错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登记、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与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社保补缴、社保账目纠错的关联关系
(一)社保补缴与就业登记记录及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联网比对
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办理社保费补缴时,税务部门比对非补办就业登记记录信息,对于补缴员工申请补缴信息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的就业登记记录一致的,直接办理补缴社保费;没有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的就业登记记录的,应凭个人所得税逐月申报信息或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原件,确定其是否符合补缴条件。
(二)社保账目纠错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记录联网比对
用人单位办理社保费账目纠错时,税务部门将自动比对职工在人社部门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信息,对于已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但未及时减员的,允许其自行通过网站或者柜台办理账目作废。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的或登记信息不一致,必须严格使用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作为社保账目纠错依据,补办(修改)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不作为社保账目纠错的依据。
二、补办、撤销及修改就业登记记录和撤销、修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所需佐证材料
为加强补办、撤销及修改就业登记记录和撤销、修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管理,对《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登记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管理的通知》(厦人社〔2020〕218号)中涉及“补办、撤销及修改就业登记和撤销、修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相关业务办理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补办就业登记记录
用人单位补办就业登记,可通过提供以下三种佐证材料之一,向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确认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对应补办就业登记时段的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3.对应补办就业登记时段的个人所得税逐月申报信息及其完税证明(不含个人所得税补申报信息)。
(二)修改就业登记记录中劳动合同起始日期
1.申请修改劳动合同起始日期,距该就业登记记录操作日期不超过30天的,可提供如下材料向原经办机构提出申请:(1)用人单位承诺书;(2)员工知晓同意书;(3)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2.申请修改劳动合同起始日期,距该就业登记记录操作日期超过30天的,参照补办就业登记记录所需材料,向原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三)撤销就业登记记录
用人单位确需撤销就业登记记录的,应在距该就业登记记录操作日期的30天内,向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原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需提供如下材料:1.用人单位承诺书;2.员工知晓同意书;3.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对于用人单位已办理就业登记的,但员工未到岗的,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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