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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培训测评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才资源配置、培训测评、产业发展支持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大兴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行业紧缺的高精尖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在北京市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以及正常经营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重点发展产业包括大兴区重点发展的医药、生命健康、氢能、金融、高新技术、科技服务等产业,以及“两区”建设重点产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包括人才引进服务补贴和人力资源培训、测评补贴(以下简称“培训测评补贴”)。
第五条 本细则中人才引进服务补贴中所指人才包括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企业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的人才、统招应届博士毕业生等。
本细则中人才引进服务补贴的企业指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六条 人才引进服务补贴金额为服务费用的50%,且单笔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此项补贴全年总量不超过200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内符合条件但超出资金范围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此项奖励政策不得与其他区级相关政策重复享受。
第七条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大兴区重点企业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薪酬架构设计等活动的,按照项目合同的50%,分别给予重点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25%补贴,单笔补贴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政策按照“自主申报、专家评审”的原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才引进与培训测评补贴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7);
2.《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测评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8);
3.《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信息表》(附件9);
4.引进人才的材料,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学历学位(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缴纳及纳税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人才引进服务的材料,包括猎头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所属引进人才相关的费用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请测评培训补贴的,需提供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的相关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实施测评或培训的方案、参与人员花名册、实施效果说明、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材料;
7.申请机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补贴申报采取线下申报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向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评审: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评审。专家费用参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评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第十二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政策调整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细则另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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