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00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号令)精神,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期、发放等工作,保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开展经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机构。已经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且证书有效期即将到期、《工商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换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与《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保持一致。
2.新设立机构。2024年3月1日起新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与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保持一致。
二、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延续工作程序
1.自主申报。需要延续《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证照有效期届满30日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系统提出许可证延期申请。
2.审批发证。各区人社部门、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及时收回原证,换发新证;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不得变相重新审批。
三、稳妥做好许可证换发工作
1.全面摸底调查。各部门要结合系统后台数据和年度报告情况,建立换证机构清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统筹做好换证工作打下基础。
2.做好换证工作。各部门对于即将到期的持证机构要逐一通知,提醒机构合理安排换证时间,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前及早提出换证申请,并结合2024年人力资源市场年度报告盖章工作,为符合许可条件的机构及时换发新证,避免许可证超期影响经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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