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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补缴

参保人员补缴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仅限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补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为其办理补缴手续(单位申报个人未按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2011 年7 月以前社会保险费的需经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行政确认)。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操作,按以下流程办理: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常用下载”模块下载并安装“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版)”及最新程序补丁,安装并按要求完善单位信息后,通过此程序“个人补缴——个人补缴申请”模块录入需补缴职工补缴年月起止日期和人员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补缴录入完毕后,导出相应险种补缴报盘文件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一式2 份并加盖公章(补缴2019年12月前(不含12月)生育保险,同时打印《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携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生育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及其他需要的资料前往辖区医(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办机构业务窗口审核合格后为单位生成补缴明细,同时计算滞纳金,生成补缴汇总信息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补缴情况汇总表》(财务)《北京市生育保险补缴单位情况汇总表(财务)历史》。用人单位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未缴费或缴费不成功的,需申请撤销失效后再次办理补缴,滞纳金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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