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生育医疗费用需要的材料:
生育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无论何种类型均需提供:①《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系统自动生成打印,盖单位公章)②报盘文件(文件名需用系统默认,不要改动)。
参保人员申报产前检查及住院生产费用前,应在北京市所属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取得《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并在分娩医疗机构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办理)。
1、产前检查: ①诊断证明原件(应注明妊娠起止时间、孕周数、分娩时间、分娩方式)②门诊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如收据下方已打印明细,此项可免)、药品处方;
2、住院生产: ①诊断证明原件(应注明妊娠起止时间、孕周数、分娩时间、分娩方式)②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费用明细单。
3、人工流产、药物流产:①诊断证明原件(注明孕周数、手术名称及手术日期)②门诊收据(或住院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如收据下方已打印明细,此项可免)、药品处方③结婚证复印件。
4、节育器放置或取出:①诊断证明原件(注明手术名称及手术日期)②门诊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如收据下方已打印明细,此项可免)、药品处方。
5、稽留流产、难免流产、过期流产、不全流产、自然流产、胎停育或胎死腹中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院实时结算或申报医保报销;符合生育政策的前期相关检查费用可按生育保险规定报销:①诊断证明原件(注明孕周数、手术名称及手术日期)②门诊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如收据下方已打印明细,此项可免)、药品处方③结婚证复印件。
二、申报生育医疗费用需要注意的事项:
1、《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需到参保职工在京居住地或单位在京注册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如无法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及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生证》,以及夫妻双方单位各自出具的婚姻生育证明。
2、如生育时办理的是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生育登记服务单的,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办法,即限定本人定点医疗机构、19家A类定点医疗机构及专科类定点医疗机构,超出范围不予报销。
4、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时,需使用企业版软件生成费用电子数据,打印《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并同时报送。用人单位可登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政务服务→网上下载→社保基金管理→五险合一采集软件下载→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街道版、普通单位版)并下载安装v7.2.0更新包。软件操作说明可登陆邮箱hrybgs@163.com下载,密码89687165。
咨询电话: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工报销科 89687165
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待遇审核科 89681614
办理地点:怀柔区开放路86号医疗保障局一层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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