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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信息变更(非机关事业)

职工个人信息变更(非机关事业)本项业务可通过社保网上平台、社保企业版申报、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窗口手工填报三种方式办理(除网申方式外,此项业务可全月工作日办理)。一、申请条件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

本项业务可通过社保网上平台、社保企业版申报、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窗口手工填报三种方式办理(除网申方式外,此项业务可全月工作日办理)。

一、申请条件

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因信息错误或变更需要进行修改的。

二、办理流程

(一)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申报

1.录入并提交变更信息

(1)参保单位通过“职工单位申报”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模块,在相应位置录入职工需要变更的信息并提交;

(2)参保单位可通过“职工单位申报”中的“个人信息批量修改”模块,大批修改本单位参保人员的手机号;

(3)参保单位可通过“职工单位申报”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模块,变更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受理”中的“缴费人员类别/户口性质变更”、“职工身份变更”、“姓名变更”、“身份证号变更”、“参加工作时间变更”模块,变更参保人员的相应项目信息。

2.申报操作结果查询

(1)参保单位通过“查询管理”中的“申报信息状态查询”模块查询申报操作结果;

(2)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成功”则表示申报完成;

(3)系统“办理状态”栏显示“处理结束”,“业务反馈状态”栏显示“导入失败”,需根据提示原因按“(二)社保企业版申报”重新进行操作;

(4)系统“办理状态”栏一直显示“处理中”,“业务反馈状态”栏一直显示“等待审核”则表示需携带公章和本文“三、办理材料”中办理材料到所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二)社保企业版申报

1.基本信息变更

(1)用人单位点击“数据采集”─“基本信息管理”,进入“个人信息修改”模块;

(2)选择要变更的单位名称,输入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询”,将所需修改的信息进行变更,确认后点击“保存”;

(3)点击“报表打印”,进入“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模块,查询并打印出《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定点医疗机构变更

(1)参保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 版,点击“数据采集”─“基本信息管理”,进入“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模块;

(2)选择“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点击下拉钮,为参保人选取或录入新修改的定点医院;

(3)点击“报表打印”,进入“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模块,打印《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一式2份。

3.数据报盘

点击“数据交换”进入“个人变更信息报盘”模块,在“单位名称”处选择单位,点击“查询”,点击“报盘”,选择保存路径后,点击“确定”,生成文件后缀名为“GRBGXX.dat”的报盘文件。

4.现场办理

单位预约取号携带本文“三、办理材料”中规定的材料到所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三)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窗口手工填报

1.变更项目

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缴费人员类别(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本市农村劳动力、外埠农村劳动力)、视同缴费年限、外埠女职工身份由工人变为干部、延长聘用人员退休日期变更、异地安置人员变更信息、缴费工资变更(包括录入错误、错过集中采集按上年值110%生成的)。

2.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预约取号携带办理材料到所在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并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三、办理材料

需要提交经办机构审核的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加盖公章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2份;

2.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 版软件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提供加盖公章的《变更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明细表》一式2份,无需再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3.使用“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普通单位)” 版软件导出的存有参保人员个人变更信息的后缀名为“GRBGXX.dat”电子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

(二)其他材料

1.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提供:

(1)参保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2)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1份;

(3)户籍管理机构曾为其办理过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需出具变更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果户口簿中可体现变更前、变更后内容的,可不提供此项)。

注:如复印件存在不清晰、信息不明确等特殊情况,需追加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进行校验。

2.参保人员民族变更的,需提供:

参保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参保人员缴费人员类别、户口性质变更的,需提供:

居民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1份;

4.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变更的,需提供(以下任选其一):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等审批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职工基本信息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退休待遇核准视同年限预审表》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 参保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变更的,需提供(以下任选其一):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等审批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职工基本信息表》原件(单位盖章);

(3)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退休待遇核准视同年限预审表》原件(单位盖章);

(4)外地缴纳社保的参保凭证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小红本复印件、首月缴费记录凭证复印件、跨年补缴审批单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6.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时间变更的,需提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件或该人员任职通知(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份。离退休类别变更需提供《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1份、《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1份。

7.职工身份变更,需提供:

(1)外埠女职工身份由工人变更为干部的,需提交“北京市企业信用网”单位状态截屏(需经营状态为正常)、“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单位税务登记状态截屏(需正常纳税状态)、干部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和近两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详见注释)。养老保险“临时账户”人员还需提供《在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有关事项告知书》; (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注: 1. 2018年12月(含)之前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2019年1月(含)起,提供《个人所得税记录》(原)和税务局“自然人税务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个人扣缴明细查询”、“综合所得申报”的截屏照片;

2.单位税务登记状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首页—“公众服务”—“ 公众查询”—“ 税务登记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

(2)其他情况需要变更职工身份的,需要提供能证明员工干部身份的合同、干部履历表或行政批件的复印件一式1份;

(3)法人变更干部身份,还需提供执业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不用提供此项),法人职务说明(单位盖章)。

8.出生日期变更的,需提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盖章的《职工基本信息表》(单位盖章)一式1份或《退休待遇核准视同年限预审表》原件(单位盖章)一式1份。

9.外国籍人员变更护照号码的,需提供:

(1)新、旧护照本人信息页复印件2份;

(2)使馆出具的换发护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注:①如复印件存在不清晰、信息不明确等特殊情况,需追加护照原件进行校验。②如新护照上可体现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供旧护照本人信息页及使馆出具的换发护照证明。

10.港澳台社会保障号码变更,需提供: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一份、《港澳台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港澳人员可仅提供《港澳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变更为12位社会保障号)

11.添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标识,需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民政部制发,红色)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12.外籍人互免截止日期变更

互免国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复印件。

13.参保人员退休报销关系转社会化管理,需提供:

携带存有参保人员个人变更信息报盘电子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14.机关事业单位处级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延期缴费至60岁的女职工变更,需提供:

人事局审批的批件或高级职称专业委员会评定的文件或卫生部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处级女干部任免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情况说明(加盖公章,需注明参保人的职称或职位、退休延期时间,延期时间应为参保人达到60周岁的时间)一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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