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1.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二、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申领补贴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自用职工。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申领补贴时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当月;对招用本单位原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间隔6个月及以上,且期间未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一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三、补贴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期限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下统称“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同一就业困难人员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或同一高校毕业生被多个小微企业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五、申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须提报符合条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账单或工资发放凭证(需本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其中,申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须提报毕业证书等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申领补贴的,还须提报自用职工人员名单、外包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材料。
2.审核。补贴申领单位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发放。审批通过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
六、政策衔接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
1.本通知施行之日前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15号)和《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有关规定,核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2.本通知施行之日及以后提交补贴申请的,按照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其中,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核定补贴期限且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关系未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再次提交申请可按照已核定期限享受至补贴期满。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
1.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有关标准执行。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中规定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至本通知施行当月。
2.本通知施行以后月份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不再给予岗位补贴。
(三)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办法衔接执行:
1.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青人社规〔2019〕11号、青人社发〔2020〕15号有关标准执行。青人社规〔2019〕11号文件中规定的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至本通知施行当月。
2.本通知施行以后月份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七、有关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对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抽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办,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贴申领条件。
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按月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情况。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3.各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 25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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