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法治社会建设,首先需要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精神,在群众基础和社会文化层面奠定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根基。其次,要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再次,要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水平。最后,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让领导干部在构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化社会氛围过程中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真正做到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办事,让依法用法护法的风气形成风尚,为法治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新时代法律文化的塑造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文化自信的客观反映和基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是其中的法律文化,不断增强文化自信。
社会文化具有多元性,同时也具有可塑性的特征,法治社会建设,离不开对社会文化的塑造。法治正是通过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从而作为塑造社会文化的优良机制,法治社会建设,实质上就是在塑造社会的法治文化。
法治社会建设,首当其冲的是要对法治这一塑造社会文化的机制进行完善。这就要求不断完善以法律为实质内核的法治体系,更进一步来说,即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更好更充分地发挥法治的功能和作用,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铺陈好制度与规范的基石。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要求。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以不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另一方面,要推进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法律的权威源于法律实施,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性质决定了,无论是法治社会建设,还是全面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于人民。可以说,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是法治社会乃至于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而这也就意味着,推进全民守法目标的实现,是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已经不再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当前的社会主要矛盾当中,就包括了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的不充分、不平衡。因此,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的也在于实现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具体来说,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方面在于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的均衡化,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让人民在需要法律服务的时候,能及时有效地获得法律服务,尤其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时,其合法权益能够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与此同时,一个重要的方面还在于要切实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这就要求,完善现代社会,必须要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基础之上,以不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目标,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必须要集中体现并不断增进人民的福祉。
通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来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法治社会建设成效,主要表现为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依法实现多层次、多领域治理,是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水平的基本途径,也是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等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无论是建设法治国家,还是建设法治社会,亦无论是开展法治宣传,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还是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其最终目的都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这个层面来说,坚持“三维依法”共同推进,坚持“三维法治”一体建设,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乃至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现的客观要求。
具体来说,从宏观层面上讲,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表征,基本目标就在于以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化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而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这就要求不断推进实行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法律制度体系、社会治理体系。从中观层面来讲,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以及其制度运行的体制机制的完善。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各项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及其体制机制,提升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水平,同时提高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程度,依法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坚持依法、系统、综合、源头治理。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社会治理体制上打造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机制,推进由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通过公众民主参与协商,以科技为支撑并由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格局的形成,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从微观层面来说,需要深入推进依法办事,推进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真正实现社会治理的社会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活力和积极性,实现以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来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基本目标。
除此之外,还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基层社会治理。甚至可以说,建设法治社会,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在基层治理。从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经验来说,社会的主要矛盾冲突和利益诉求都集中在基层。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实现了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就基本实现了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亦将随之而逐步实现。
积极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用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以及法治社会建设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和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履行职责,承担起法定的义务,发挥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示范作用。党管干部原则决定了,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实,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等,都需要依靠各级领导干部。而领导干部是否具备法治思维,是否具有良好的法治观念,是否具备良好的法治素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能否真正实现。
领导干部做到尊法、守法,对法律有敬畏之心,必然会使其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就可以避免和防止其逾越规则底线,突破法律红线而违规乱纪甚至滥用职权。同样的,领导干部如果能够做到学法、用法,那么必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其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领导干部真正树立起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则会解决目前存在的,如办事依法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甚至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大部分问题。而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来说,领导干部模范带头,社会就更容易形成好的风气,就能让法律的权威真正在社会中树立起来,也就能营造出法治社会建设所需要的法治化的社会环境,进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邓达奇:深圳市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研究员;年鹤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三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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