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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2月9日贵州省春风行动专场招聘会现场。

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并规定,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创业平台创建补助等支出。

办法全文如下:

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工作任务,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落实。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和创业平台创建补助等支出。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招生宣传组织费、车费、场地和食宿费、书本资料费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文件执行(以下简称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文件)。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拨付比例为:对五类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国家保留职业资格的工种,培训后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拨付100%课时(含耗材)费,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拨付50%课时(含耗材)费;国家取消职业资格的工种,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拨付100%课时(含耗材)费。

(二)创业培训补贴。对五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23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或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时间为7天),按10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IYB和EYB培训补贴资金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文件执行,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向所属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拨付培训机构或企业。

(四)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不低于30课时)一次性补贴不高于270元/人,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贴不高于400元/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补贴不高于500元/人,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黔人社厅通〔2015〕304号文件规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落实,且同一人相同工种相同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为:获得专项能力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70元/人、50元/人、40元/人;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200元/人、160元/人、120元/人;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280元/人、220元/人、160元/人;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400元/人、280元/人、200元/人。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个人先交费参加鉴定,通过后按规定补贴到个人。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的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对象为贵州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部分特殊专业,毕业2年内仍未就业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含外省籍毕业生)。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高校毕业生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贵州籍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灾难并经民政部门认定属社会扶助对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5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 自主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十三条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3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省级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补助方式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等确定。县级以上财政每年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城乡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建设及维护更新、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具体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就业政策宣传、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包括就业创业有关规划、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劳动力资源调查和统计,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创业服务,创业项目开发,创业项目评审,创新创业大赛,创业创新奖励,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就业创业业务培训,就业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内容。

第十六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省级财政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配套资金200万元和10万元;对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补助50-100万元和10万元。地方政府要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所需资金从地方政府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行业、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创业平台创建补助。各地开展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创建工作,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型城市的,省级财政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认定为省级农民工创业示范点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各地可参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农民工示范园(点)认定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自行制定当地认定管理办法及补助标准和范围,但补助不高于省的标准,资金从同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将《就业创业证》工本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其他支出范围。

各地确需新增其他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二十条 省级(含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及一次性投入因素。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常住人口、贫困人口、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留守儿童人数、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新增就业人数、公益性岗位人数、职业培训、资金结余情况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一次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创建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等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人社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并申请补助。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市、县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

(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

1.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五类人员对应的身份认定材料(包含贫困家庭子女证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证明或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2.培训机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五类人员对应的身份认定材料(包含贫困家庭子女证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证明或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及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职业培训机构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的,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生活费补贴协议书、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或技师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在开展新招用、新转岗及新型学徒制培训和技师培训前,应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对五类人员和企业在职职工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就业困难人员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五)就业见习补贴。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求职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应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应提供以下材料:毕业生名单,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社会扶助对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七)自主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

(八)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出台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的市(州)、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此项补贴需提供的资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九)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各地要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三)创业平台创建补助。主要用于创业型城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农民工创业示范园(点)创建工作补助,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要在部门官网上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字段的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高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

第二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各级人社部门要健全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及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市(州)、县(市、区)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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