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组织编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主 编:尹蔚民
副主编:胡晓义 信长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本章规定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社会保险的项目、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事业中的职责、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责、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险中的权利和作用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是指社会保险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比较复杂,包括政府与公民之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员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之间等多重关系。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法作为国家规范社会保险制度的专门法律,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来保证公民享受社会保障权,增进和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公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社会保险法》这一宗旨主要体现在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和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三个方面。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每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如年老、患病、伤残、工伤、失业、生育等。在个人及其家庭无力防范或者克服这些风险的情况下,其后果可能是人们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甚至难以为继。如果社会不能帮助人们解决这些风险,可能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经济不能健康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通过政府主导的社会政策,帮助人们防范和弱化这些劳动和社会风险,改善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被称之为社会“安全网”或者“减震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体系,不单纯是稳定社会的手段,更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国的立法活动就是将党和人民的意志法律规范化。因此,社会保险法的最高宗旨,就是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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