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分工:
田敏(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人社局全面工作。
胡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局办公室、人事人才开发管理股、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管理股、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人社局综合保障中心(项目工作除外)。
赵蕾(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政务服务和法规监督股(行政审批室)、就业创业股、社会保险股,主持东河区就业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王建强(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协助局长工作,分管: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监察股、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分管人社局综合保障中心项目工作。
郑晓猛(局党组成员、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协助局长工作,分管:东河区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主持东河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全面工作。
高翀波(局党组成员、人事人才开发管理股股长):协助胡澎副局长工作,分管:人事人才开发管理股、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管理股、东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司建平(局党组成员、挂职副局长):协助赵蕾副局长工作。
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拟订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人才工作具体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工作有关重要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措施。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措施,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拟订全区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贯彻落实就业资金使用办法,强化监督管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措施。组织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编制全区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按国家、自治区、包头市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以及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六)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完成自治区和包头市指令下达的政策性安置任务。
(七)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工作。落实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权限组织各类人事考试,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完善人才储备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机制。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措施。
(九)承办区委管理的区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直属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职手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表彰奖励申报等相关制度,综合管理全区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申报等相关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区级表彰奖励相关活动。(十)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性津补贴政策措施,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落实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措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措施和规划,推动农牧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三)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安全、档案、信访、机要、保密、督查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综合治理、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纪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综合协调各股室、单位重点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管理和宣传工作。协调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事项。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发布全区就业服务、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通报。负责统计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政务服务和法规监督股(行政审批室)。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研究、科研课题和综合性调研,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报备工作。承办行政应诉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及有关法律事务、政务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风热线”组织工作。按权限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编制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就业、社会保险相关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开展对就业专项资金及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就业创业股。制定全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拟订全区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区有序流动等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措施。拟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年度计划。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制度。统筹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负责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政策措施评估工作。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技能人才及紧缺技能岗位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发布。拟订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拟定全区农牧民工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农牧民工信息工作建设。
(四)人事人才开发管理股。承办区委管理的区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直属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相关工作。拟订全区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及引进、培养、选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权限配合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按权限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区本级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承担全区职称制度改革和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核准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岗位设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员任免职备案等人事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协调、管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划计划。指导、实施专门业务培训。指导、实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含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负责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事宜。负责区政府所属非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五)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管理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性津补贴政策措施,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承担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工作。按权限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拟订全区表彰奖励相关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贯彻执行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政策。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
(六)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监察股。贯彻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全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负责企业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担全区劳动工资统计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全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办公室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全区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和审查工作。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指导监督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协调处理全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拟订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开展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劳动监察工作。
(七)社会保险股。贯彻执行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贯彻执行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政策。贯彻执行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相关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负责企业特殊工种认定申报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失业保险费率、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审核区本级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包头市工伤保险及其补充政策,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二级单位:
(一)东河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就业创业工作,承担建设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工作,承担区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开发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就业信息监测和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全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负责职业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代理、灵活就业档案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承担全区青年就业创业政策、就业计划实施工作,指导全区青年就业服务工作,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社区民生志愿者和大学生公共服务岗位人员的招募管理工作。负责为各类企业提供就业服务、用工需求、培训指导和政策资金扶持,负责开展全区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和技能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就业扶贫、劳务协作及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等政策措施。参与拟订并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指导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参与拟订落实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产业多元化发展实施办法和发展规划,负责新业态发展下新型就业模式的开发。落实城乡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城乡劳动者创业工作措施,负责全区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平台(载体)建设,承担全区创业担保贷款审核、担保和综合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全区就业补助资金拨付及资金运行的风险防控和绩效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失业保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失业保险政策扩围、援企稳岗、技能提升等工作。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东河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包头市关于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措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经办流程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负责全区企业、城乡居民和区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支付,编制东河区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预决算草案,配合做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等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负责全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控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违规挪用基金的追缴等工作。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缴到账、个人账户管理、跨地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职业年金应收计划核定和实缴到账、养老保险待遇核算和发放、历年欠费核定等业务的经办,组织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负责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收计划核定、实缴到账、个人账户管理等业务的经办,指导全区各镇、街道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负责区本级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服务、缴费基数申报、保险费应收计划核定等业务的经办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服务及宣传工作。负责东河区企业、机关单位工伤保险实缴业务到账工作。负责全区灵活就业参保登记服务、应收计划核定工作。承担上级下达的社会保险有关目标任务。负责社会保险统计和分析工作,承担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和相关宣传工作。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执法职责,负责依法开展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章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东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宣传贯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提供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争议调解仲裁咨询,负责全区劳动人事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依法调处区本级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办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东河区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按照权限负责落实东河区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中退休人员相关的政策规定,负责协调镇、街道落实相关工作。按照权限负责为东河区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中退休人员开展政策咨询宣传、维权援助服务、业务查询等工作。负责东河区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中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利用和信息化工作。负责东河区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中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申报服务,开展走访慰问、文体活动等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东河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区人才政策,承担人力资源服务工作。承担东河区人才需求目录编制、信息收集发布和统计工作,按计划做好各类人才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区人力资本产业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工作,提供人事代理、工资关系、社保参保等服务工作。按照权限负责政府系统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利用和信息化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开除人员和未就业大学生档案接收、管理、利用和信息化工作,负责档案保存、转递等工作,提供业务咨询、政策解释等工作。做好毕业生创业就业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为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做好事务性、服务性工作。按照权限负责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年度考核、工资审批、人事调动、辞职辞退等行政辅助性工作。负责提供人力资源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保障中心。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的综合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工作,保障办公大楼的正常运行。负责业务经办大厅的综合管理、文明窗口创建、监督检查、引导分流工作等。研究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平台(12333)的管理工作以及12345政府热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受理工作。负责全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及服务银行的监管、培训等工作。负责为机关运行提供行政辅助、服务保障、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通讯地址: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6号就业社保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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