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企业纾困解难,稳定就业岗位,按照《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十七条措施》(冀就字〔2023〕2号)文件精神及规定,申请稳岗返还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保单位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单位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100%)。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采用参保单位承诺形式);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3、严重失信参保单位(以“信用河北”网站的“受惩黑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稳岗资金返还标准:参保企业的划型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结果执行。
(1)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2)符合裁员率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按3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60%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现将2023年第二批市本级申请稳岗返还的25家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或市社保中心失业职工服务部反映。
公示时间: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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