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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生育保险流程和条件有哪些

合肥市生育保险流程和条件有哪些享受条件:社保局关于生育保险通知规定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至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享受条件:社保局关于生育保险通知规定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至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需要保证参保时间。即产前需在同家单位连续参保至少7个月。两个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合肥市生育保险流程和条件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华律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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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条件:

社保局关于生育保险通知规定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至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需要保证参保时间。即产前需在同家单位连续参保至少7个月。

两个要点:

1、产前需连续参保至少7个月,且不含补缴的月份;

2、这7个月需要在同家单位参保,而不是在不同单位累计满7个月。

二、办理流程:

注:不论本地生育还是异地生育都需进行生育备案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备案则不能享受。

(一)本地生育

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自确诊怀孕后,本人或委托人应当尽早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填写《生育备案表》,直接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进行生育备案。

费用报销:

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实时结算,无需拿发票报销。

生育津贴:

生育职工生育出院后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回执单上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生育津贴。

关于更换医院:

如因医院原因需更换定点医院,由该医院医保办出具转院证明,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三楼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更换手续;如个人原因更换,需参保人员本人申请,经本单位盖章,到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更换手续。

(二)异地生育

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填写《生育备案表》持社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异地生育原因”单位证明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三楼)进行生育备案。

费用报销:

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生育后4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申报人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剖宫产的另还须提供医院的术前小结或医院的分娩记录复印件)、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产前检查费:孕产妇保健手册内的初诊记录、复诊记录的复印件、发票原件。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生育津贴:

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以后凭《备案回执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逐月领取规定的生育津贴。

(三)异地急诊

参保职工异地发生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及同时发生生育和流产并发症、合并症的,应当在1周内电话报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电话号码:0551-63536357,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休息)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异地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备案手续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参保职工异地的急诊流产、急诊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个人垫付,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携带:

异地急诊流产:流产后1个月内,社保卡、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符合医学急诊情况的,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发放。

异地急诊生育:生育后4个月内,社保卡、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原件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待遇结算审核手续。经审核符合医学急诊情况的,核定待遇的次月末(30日)发放。

(四)本地流产

发生本地流产去医院须持社保卡

流产后1个月内携带以下资料申报:

门诊流产:申报人社会保障卡、流产病历、门诊医疗费收据(医院章)、结婚证(及复印件)、《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住院流产:申报人社会保障卡、医院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费用发票(原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流产津贴标准:

3个月以下:1个月津贴;

3个月到7个月以下:1.5个月津贴;

7个月以上:3个月津贴

关于流产津贴享受次数:

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除下列情况外:

(1)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

(2)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五)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

参保女职工可在子宫外孕医疗终结的1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社保卡、出院小结、住院结算单、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机构办理子宫外孕津贴的申领。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温馨提示:已经领取生育保险待遇银行卡后,以后需要再通过银行代发生育保险待遇,如果丢失或注销,请与开卡行联系,一定要求在补卡同时建立代发关系。徽商银行花园街支行,咨询电话:62667533、62690996。

三、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有三种情形,可增发生育津贴。

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二是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三是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因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津贴为5个月,需要剖宫产手术、多胞胎增发时间另算。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同时,原符合晚育条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新政策实施时间,合肥市参照省人社厅《关于淮南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96号)的规定落实,即:

1、16日《条例》实施前已生育的女职工,至16日98天产假仍未到期,按照《条例》规定延长60天产假的,延长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

2、16日之前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延长2个月产假生育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晚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已享受的予以抵扣。

小提示:女同胞们都要看看自己的生育津贴有没有领完,若没有领完先不要停保哦,停保后就领不到剩余的生育津贴了。

参考自合肥人社网相关通知:关于调整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注意:

1、生育保险基金承担分娩期间所必须的且在“三个目录”内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基本医疗所必须的床位费、护理费、麻醉费、治疗费和材料费)。

2、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出国、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费用;

不具备临床剖宫手术指征而实施剖宫产手术,其超出顺产分娩支付标准的生育医疗费用。

3、合肥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标准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男职工生育报销待遇领取

根据合肥市社保局关于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待遇的相关规定

护理假补贴:参保男职工其妻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给男职工生育护理假补贴500元(其妻为城镇户口不享受护理假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合肥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最高限额1000元,凭生育医疗发票申领。已在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或生育补助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结算单申领;低于1000元的按发票予以补差,超过1000元的不予报销。

生育后4个月内申报,携带:社保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妻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婴儿医学出生证及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结算发票填写《合肥市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供表备注所需携带的材料由用人单位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厦3楼)

五、关于产假、流产假

产假: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正常分娩的可以休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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