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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关于印发《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人社字〔2023〕17号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党委组织部

烟人社字〔2023〕17号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属企业,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8日

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根据《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鲁人社字〔2022〕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竞赛职业(工种)应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三、四、五、六大类中技能类职业(工种)。鼓励各区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岗位练兵、竞赛活动。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兴烟、技能报国之路。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竞赛工作。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级竞赛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等工作,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活动。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五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级竞赛包括烟台市“技能兴烟”职业技能竞赛和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市级选拔赛。

第六条 烟台市“技能兴烟”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每年组织一次,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

(一)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者联合区市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或重点领域的竞赛。

(二)市级二类竞赛。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组织或者市属企业、中央和省驻烟单位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的竞赛,根据情况可纳入市级二类竞赛。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举办的省级一类、二类竞赛烟台选拔赛,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对应省级分类纳入市级一类、二类赛事。

第七条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拟纳入市级竞赛计划范围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赛项进行评估,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条件。原则上承办单位应当具有举办竞赛的实践经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当的专业技术背景;

(二)有一定的经费支持;

(三)有能力落实竞赛场地和竞赛设备;

(四)有能力做好全市范围内竞赛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市级竞赛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竞赛名称、工作目标、主(承)办单位、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取消、延期举办或调整竞赛职业(工种)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情况,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竞赛可采取预赛、决赛或直接决赛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参赛人数不少于40人、决赛人数不少于20人;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参赛人数不少于20人、决赛人数不少于10人。对实际参赛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类竞赛可调整为二类竞赛,二类竞赛可调整出市级竞赛计划。省级竞赛市选拔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一般为我市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个体私营经济组织中符合竞赛要求的在岗职工、在校师生,或我市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年满18至50周岁。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烟台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本年度内,已报名参加我市“金蓝领”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不得以选手身份参赛。国家、省级竞赛市选拔赛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选手代表我市参加国家、省级一类、二类竞赛的,一般应于参赛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安全保障、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组,分工协作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六条竞赛的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竞赛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方式、评判标准、安全规定、赛题或者样题、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当公布技术思路或者样题。

第十八条 市级竞赛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无对应标准规范的,可参照世赛、国赛标准、行业标准等,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

第十九条 竞赛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竞赛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按照相应比例计入总成绩,以总成绩确定竞赛名次。若总成绩相同,按照技能操作成绩确定名次。

第二十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赛前10个工作日将竞赛技术文件(包括竞赛方式、评判标准、设施设备清单等)及裁判员名单、赛题命制说明等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竞赛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遴选。裁判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或者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公布比赛成绩,并代表裁判组作总结点评,分析比赛情况和技术难点,给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竞赛可以设置开闭幕式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务实,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和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比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论坛研讨等活动,丰富赛事内容、扩大赛事影响。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均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场地布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制定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做好个人防护。参赛单位应当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扩大赛事综合效应。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和观摩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市级竞赛奖项设置

(一)个人奖。根据决赛人数和总成绩,各组别分别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人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20%,三等奖不超过20%、优秀奖不超过30%。

(二)团体奖。可根据竞赛情况设团体奖,分设团体竞赛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三)优秀组织奖。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以颁发优秀组织奖,奖项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赛单位的60%。

(四)突出贡献奖。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颁发突出贡献奖,奖项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条市级竞赛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决赛前3名的选手,按名次前后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市级二类竞赛决赛前2名的选手,按名次前后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

(二)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决赛前2名和二类竞赛决赛第1名的职工选手,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予“烟台市技术能手”,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对获得市级二类竞赛一等奖学生选手的指导教师,由竞赛组委会颁发优秀指导教师证书。

第三十一条省级竞赛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前3名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元;对获得省级二类竞赛前2名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

第三十二条国家级及以上竞赛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获得者,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教练团队分别给予同等奖励;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对教练团队分别给予同等奖励。对获得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和全国性职业技能专项赛前三名的选手,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由主办单位或者由主办单位协商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也可采取“一赛一授权”方式,由竞赛主办单位以相应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烟台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技能竞赛专用章形式,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市级竞赛获奖选手奖励按主办单位层级,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分别承担,于每年11月集中申请、受理、发放。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于当年申报,次年发放,逾期未申报的不予补发。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举办竞赛应当秉持绿色环保、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支出。办赛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单位筹措、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保障,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竞赛奖励经费和办赛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对市级主办列入年度竞赛计划的项目,市级财政给予办赛经费补助,一类竞赛不超过10万元,二类竞赛不超过5万元。办赛补助经费根据竞赛职业(工种)耗材和产生的高技能人才数量确定,其中高耗材1000元、中耗材700元、低耗材每人补助500元,最多不超过补助上限。

第三十六条支持办赛单位承办省级综合性技能竞赛,对承办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十七条 办赛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宣传费,试题命制、印刷和阅卷费,交通费,租赁费、餐费,技能操作耗材费、场地费,裁判员、巡视员及工作人员劳务费、安保费等与办赛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办赛人员劳务费参照《关于规范各类考试、职称评审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烟人社发〔2019〕12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区市主办列入市级年度竞赛计划的项目,竞赛奖励经费和办赛补助经费由区市自行确定并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管理。监督竞赛计划的实施,指导竞赛举办单位公平、公正开展竞赛活动,对竞赛计划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统筹协调省级大赛的选拔参赛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要根据竞赛规模情况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或者监督仲裁组,对竞赛全过程实施监督,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对赛事管理不善或者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办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竞赛申报资格。

第四十二条参与竞赛的选手、裁判、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扰乱秩序、操纵比赛。对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赛事规则作出处理外,由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赛后要及时总结赛事成果,引领行业技能水平提升,促进产业发展进步。

第四十四条主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竞赛工作总结、相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各区市、各部门、各行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烟人社规〔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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