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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意识是交通安全文明意识的起点

社会契约意识是交通安全文明意识的起点英国交通部在一本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研究报告中提出了应在儿童出行教育中着重培养儿童社会契约意识的观点。那么,这对我国的儿童交通安全教育带来了哪些启示呢?

导 语

英国交通部曾在一本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研究报告中提出了应重视培养儿童社会契约意识,以实现对儿童安全行为干预的观点。为什么说培养儿童社会契约意识非常重要呢?这对于我国的儿童交通安全教育有何启示?请看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特约专家、3M交通安全系统部首席交通安全教育与政策联络官官阳的介绍与摘译。

2003年,英国交通部发布过一本题目发人深省的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研究报告:《将儿童纳入道路使用的社会契约》(Bringing children into the social contract of road use,作者:Sharon Wood, Stephanie Thornton, Elizabeth Arundell, LidaGraupner, University of Sussex),旨在为5-8岁的儿童制作一套交通安全教育计划,计划包括了评估一本为5-8岁的儿童家长制作的交通安全教育手册。该手册是供儿童家长使用的,希望利用家长这个资源来培养儿童的交通文明意识、向儿童传授道路使用技能,并让儿童能在日常生活中主动使用这些技能。这本88页之长的报告不仅阐述了一本只有12页的交通安全教育手册方方面面的效果评价方法和结论建议,还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阐述和总结了英国一系列关于儿童安全行为干预的研究,内容深刻。笔者摘编了这份报告中汇总的一些属于基本共识型的结论,供读者参考。

图1:《报告》中提到的英国儿童交通安全教育手册封面(大字:你不准备参与应对交通的挑战吗?可能不会……小字:向你的孩子教授安全习惯会让他们的明天更安全,一本给5-8岁儿童的父母的小册子。)

儿童的交通安全技能是社会观念发展变化的战略级干预措施之一,建立在早期对行人行为培育变化的基础研究之上,是各种儿童发展项目中的必要内容。各种道路交通安全的目标之一就是保证儿童安全。这种安全的努力,指的是从“避免损害”(damage-avoidance)转变为“避免错误”(error-avoidance)的发生,这种努力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向儿童传授道路使用的安全技能和培养其社会契约意识。

家长是儿童安全教育最重要的资源和渠道。要设法为家长们提供帮助(比如提供一本高水平的小册子),让他们学会如何向自己的孩子传授交通技能和认知,并引导儿童建立避免错误和适时在路边使用交通技能的能力与意识。

控制儿童在道路上的注意力是一项战略级的道路安全任务,它可以使儿童的交通安全意识产生明显的发展和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产生于儿童在路边的行为决策和建立认知后的行为控制。类似的结论还包括: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可以改善儿童的注意力策略(attention strategies)和决策(decision making),并在道路安全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此外,虽然交通技能本身的提高与儿童自发的交通危险意识改善无关,但培养儿童避免错误的意识与自发的交通危险意识提高有显著关系。

对事故责任方的分辨,是关于人成熟度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安全的实现也意义重大。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在解释道路上的事件、并判断事故或险情的责任时,会有不同结论。年龄较大的儿童(约8岁)在确定事故责任时采取的观点更成人化,他们会去看是谁的行为导致了事故中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并将责任分配给肇事主角。更年幼的儿童在分配责任时会忽略因果序列,只关注直接造成损害的主角是谁。例如,面对一个交通事故场景:一个孩子步入机动车道,车辆为避让他冲撞了路边摊位,年龄较大的孩子会认为是由于那个孩子走入机动车道导致驾驶人转向,而年幼的孩子则会责怪驾驶人,因为驾驶人撞坏了路边摊位——一个人如何分配责任反映了他如何解释适当的行动,这个判断上的差别意味着年龄小些和年龄大些的孩子作为行人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年龄较大的孩子寻求避免可能导致事故的行为或错误,而年幼的孩子只寻求避免直接受损害,因此,年龄较大的孩子可以说趋向于"避免错误",而年幼的孩子则更趋向于"避免损害"。

在最初的研究中,“避免损害”和“避免错误”这两种观点之间的差异被理解为是探寻交通事故因果原因的一种寻常思维方式,例如车辆运动和停止能力方面的自然属性,或儿童对驾驶人心理条件和能力(反应时间、注意力等)的理解,但1998年Thornton等人在研究中发现这两种判断结论之间的主要差别,其实在于儿童对道路交通安全社会过程的理解。

现在的共识是,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也是一个感知认知的过程。成年人不会仅仅依靠个人的认知或感知判断过程来保证自己在路上的安全,而是通过各种社会过程,包括考虑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意图和期望,以及与其他道路使用者进行谈判来维护安全(这类研究很多,如伍德、巴特森、马拉穆特和哈雷尔–贝雷斯卡等人在不同年代所做的研究)。这一从“避免损害”到“避免错误”的发展变化,诠释了社会互动属性是道路交通安全一个天然属性的观点。年龄较大、知道要避免错误的儿童明白,其行为会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行为,所有道路使用者的行动都必须协调。如果儿童的行为与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期望或行动相反,则可能发生灾难。而年幼的儿童并不关心他人的行为,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的行动会影响其他道路使用者,或没有有任何需要与其他道路使用者协调以保障安全。因此,年幼的儿童在解决道路安全问题时表现得好像是一个孤立的个体,没有考虑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需要,年龄较大的儿童实际上被纳入了社会系统,这是一种契约模式,是对所有道路使用者行为的一套共同期望。

这一观点为儿童乃至成人的道路安全教育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避免损害”和“避免错误”在道路安全方面占据着不同的"问题空间"。在做决定时,人们可能会关注不同的因素,并且对基本交通技能的功能有不同理解。人们用来确定特定技能何时相关,何时应该使用的依据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懂得需要与其他道路使用者协调的儿童可能会更容易知晓,在某些情况下搜索危险的策略比其他做法更重要,且会根据情况认识到应关注的地方。相比之下,一个不知道需要与他人协调的儿童,会更多地受到环境的物理特征(路缘、交叉地点等)的干扰,而非社会特征(如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存在、位置和行动)。实际上,知道避免错误的儿童能够了解道路安全为何重要,以及交通技能如何帮助到这种观念,而只知道避免损害的儿童并没有这种认知。因此,知道要避免错误的儿童将更有可能以自发的方式有效和适当地使用交通技能,而不总需要被提醒去这样做。

在日常的具体交通安全教育实践过程中,旨在提高交通技能本身的学习计划并不一定能促进从“避免损害”向“避免错误”意识的过渡,其原因可能与交通技能培训设置在社会环境中有关,例如,在培训一个群体时,它很少关注社会互动元素对道路安全任务完成的影响。很多安全技能的培训往往强调儿童在选择安全地点和时间时的个人策略,但并不强调做出此类决策时与驾驶人的期望和意图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更不强调驾驶人或行人的行为因此决定而做出的变化,即不关注此时对方的需要、期望、意图或发出的信号等,所以很多"循规蹈矩"的交通技能培训可能无法将要“避免错误”的意识传递给儿童。

因此,对交通安全教育而言,要设法扩大和增加向“避免错误”战略过渡的机会。这就包括了不仅要提高儿童基本交通技能、优化注意力策略和决策质量,还要制定从“避免损害”向“避免错误”导向过渡的干预措施,并持续观察和评价“避免错误”导向给改善交通技能培训带来的影响。用本文开始提到的小册子里强调的三个道路安全行为的重点来总结,就是要让每一个人“知道做什么”、“知道为什么”、“知道如何做”。

图2:该手册里强调的三个道路安全行为重点

英国的这个研究报告,看着是专门为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研究做的,但其很多观点,特别是社会契约意识的培养,又何尝不是治愈自私、鲁莽和野蛮的交通行为的一种有效理念与技术路线呢?如果我国在交通安全教育中,融入更多的互动意识的培养,让人们不仅仅考虑自己要怎么做,也学会关注别人会怎么做,交通安全文明意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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