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0至18世纪,朝鲜半岛农村土地制度历经了一系列历史变迁,这一变迁过程是与朝鲜半岛古代贵族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不论是田柴科制度的确立和解体,还是豪强农庄的建立,均确保了当时朝鲜半岛社会经济进步和民生改善,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
【关键词】高丽王朝;朝鲜王朝;田柴科制度;贵族经济
10世纪,朝鲜半岛逐步确立起一整套封建统治体系,特别是在经济上,以贵族为主导的贵族经济体制建立,田柴科制度和豪强农庄出现,朝鲜半岛的农村土地制度完全从奴隶制经济体系中挣脱,为封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经济和社会基础。至18世纪,历经800多年的发展,朝鲜半岛农村土地制度达到封建社会的高峰,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地租形态。贵族经济体制在高度发达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一系列矛盾,社会开始处于动荡之中。18世纪,朝鲜半岛遭遇到内忧外患,阶级和民族危机加剧,而旧有的农村土地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时代的需要,在外族侵略和内部农民暴动中最终走向终结。
一、高丽王朝(918~1392)时期的农村土地
制度10世纪,随着高丽王朝的建立,朝鲜半岛在经济上完成了封建化的过程,正式确立起以贵族经济为代表的封建经济体制。这一体制在农村土地制度上的突出表现就是建立了田柴科制度和围绕这一制度所创设的公田制、私田制和农庄体制。
(一)10世纪以前朝鲜半岛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
朝鲜半岛由原始社会进入奴隶制社会后,铁制农具开始被广泛制作并使用到实际的农业生产中。这一变化使得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和进步,大量荒地被开垦,可耕地面积迅速扩大,出现了许多“民田”耕种者,但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土地集中者”。
10世纪以前,朝鲜半岛上存在着被称为“大家”“富豪”和“豪民”的地方豪强,这些人是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中留存下来的贵族集团,他们坐拥大量土地,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土地集中者”集团,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坐食阶层。他们的土地属于私人所有,很大一部分由下户耕作,但也有一小部分由奴婢耕作。“土地集中者”集团利用自身的政治权力和食邑聚集土地,形成了朝鲜半岛上最初的农村土地制度雏形,并利用这一制度向耕作者收取地租。
在地方豪强集团控制的土地之外,民田也是一种主要的农村土地制度形式。民田主要为普通百姓从祖辈那里通过继承关系获得,也属于私有财产。但是,即使是拥有土地的百姓,他们也大都是自耕农,在一般情况下,直接耕种自己所有的土地,另一部分则以佣作或租佃的形式耕种土地。
(二)田柴科制度的建立
田柴科制度是高丽王朝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这一制度诞生于10世纪。由于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也借助于高丽王朝统一的国家政权,田柴科制度迅速成为通行于整个朝鲜半岛的土地制度,并实行了近500年的时间。
田柴科是对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和收获柴火的土地即柴地的称呼。在高丽王朝统治时期,在国家所有和管理的土地中,有一些会被分配给两班、军人和类似职役的担当者或执行公务的地方官衙等各种机关,让这类人或机关收取地租,作为他们为国家服务的相应报酬或机关运营费用。田柴科制度实行后,使得职役与土地紧密联系,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甚至成为国家财政运营的核心体系,控制了国家财政和经济命脉[1]。
田柴科制度最初形成于940年(高丽太祖二十三年),高丽王朝的建立者太祖王建对参加高丽建国和统一战争中的功臣进行封赏,分给他们不同数量的土地和财产。其后,经过高丽景宗、成宗、穆宗、德宗和文宗的不断改良,田柴的受分配者被分为18科,依据官职等级逐科递减,分配对象囊括了官员、书吏、军人、闲人和杂类等职役人员,到1076年(高丽文宗三十年),田柴科制度已经非常完备。虽然在规定上,田柴的收租权在被分配者死后应当归还给国家,但是,由于高丽王朝的贵族制度,军人和书吏都是可以世袭的职役,他们可以从祖辈那里继承相关土地,这些土地便成了贵族集团的私人产业[2]。由于田柴长期在某一特定家族内部传承,经历多代世袭后,对土地的原所有者国家和奉公的意识逐步衰减,这一矛盾成为日后田柴科制度瓦解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高丽王朝后期农村土地制度的变化
由于收租权掌握在不同的所有者手中,田柴科制度下的农村土地基本可以被划分为公田和私田。当国家或政府掌握收租权时,土地就被划归为公田;而当收租权为个人或私立机关掌握时,土地则被划为私田。土地不同归属的划分与收租率有着密切联系。高丽王朝时期主要有三种收租率,分别是50%、25%和10%,即公田和私田分别缴纳25%和50%的地租,10%的地租率为民田所应缴纳的份额[3]。在高丽王朝后期,大量民田被豪强兼并。进入12世纪后,由于蒙古帝国对高丽的侵略和干涉,加之1170年,高丽统治集团内部发生了武臣干政事件,在公田、私田和民田之外,还出现了农庄这一农村土地制度的经济形式,并逐渐形成了强力集团代表的豪强地主阶级,这一豪强集团包括王室及其相关机构、文臣、军人、地方土豪和寺院势力。
农庄制度的发达说明田柴科制度下的土地划分已经不能简单区分为公田和私田,地主制土地经营的广泛性和集约型意味着土地所有关系的成长和发展。土地的集中有利于朝鲜半岛农村土地经济价值的提高和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农庄经济的无节制扩大却造成了高丽王朝末期政治、经济和社会上的巨大混乱,土地制度改革的迫切性显现。在高丽王朝进行了数次土地制度改革后,社会矛盾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导致了新旧两股势力之间更为激烈的争斗。
二、朝鲜王朝(1392~1910)时期的农村土地制度
高丽王朝的贵族统治集团由于无法解决田柴科制度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矛盾,在数次土地改革失败后,社会危机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了王朝的覆灭。1392年,高丽王朝的军事将领李成桂建立起以新贵集团为主的政权,即朝鲜王朝。朝鲜王朝统治时期,国家对土地征收田税,并在高丽末期田制改革的基础上,废除了早已名存实亡的田柴科制度,开始实施科田制度。
(一)科田制度的建立
科田制度最早是在高丽王朝末期出现,作为田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国家制定了科田法,向官僚集团分配科田,但仅仅限于京畿地区的土地。朝鲜王朝建立后,在已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科田制度。在朝鲜世祖时期,为防止科田的收租权成为世袭权力,重蹈田柴科制度的覆辙,将科田改成职田。朝鲜成宗时期,又改为由官府收租,然后进行分配的政府操控体制,并将田租纳入到职役的俸禄之中。
朝鲜王朝建立初期,政府对全国土地进行测量核实,按耕种质量将其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一旦土地等级被判定后,便以结、负、束、把等单位来测量土地面积,测量结果会被记录到政府文件中保存,作为日后科田分配和收租的依据。1444年(朝鲜世宗二十六年),中央政府对田制作了一次大规模的全面整改,以统一标准将全国所有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这一改革主要针对朝鲜王朝前期出现的官府收租中的弊端而制定[4]。根据新修订的田制,各个地方官署以所分配的定量米谷充当所需要的财政来源,既确保了地方拥有充足的财源,又避免了地方官僚的贪污和转嫁负担的行为。
16世纪以后,由于具有收租权的田科制度逐步瓦解,各级官僚和地方豪强对占有土地的欲望越来越大,围绕着土地所有权的斗争从统治集团内部扩大到乡吏、农民和奴婢等各个社会阶层。对土地的激烈争夺一直伴随着朝鲜王朝走向终结,成为国家政权覆灭的重要原因之一。朝鲜王朝后期的土地大规模兼并不仅仅限于民田,还包括官屯田、山林、渔场和滩涂等土地。贵族集团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政治和经济特权,通过开垦、买入、兼并,甚至是霸占和抢夺等方法占据了忠清南北道、全罗南北道和庆尚南北道的大量肥沃土地。一些地方豪强还通过强制驱使农民开垦海边的沼泽和滩涂来兼并土地。同时,以构筑防洪堤、建设小水利工程来发展农业设施,提高农业生产力。
(二)朝鲜王朝后期土地制度的变化
朝鲜王朝后期,科田制度已经基本崩溃,以并作制为基础的地主佃户制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农村土地和农业生产形态。并作制是在隶属劳动力不足或者地主没有耕作能力的时候,将土地贷给贫穷的农民,然后收取收获物的一半左右作为报酬的土地经营方式。并作制中的地主与农民在身份隶属关系上较为松散,而契约性和经济性显著。因此,16至18世纪,并作制已经成为朝鲜主要的农村土地制度和经济形式。
同时,由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对土地的广作成为可能,大量土地得到开垦。与将土地租给佃户耕作相比,地主们更多地使用奴婢和顾工来直接经营自己的土地,这样,许多农村佃户以租借方式来耕种的土地被夺走,租地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但是,由于收入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达,许多佃户和自耕农的收入也得到了大幅提升,土地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买卖活动非常活跃,只要拥有经济实力,不论身份和社会地位,都可以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来购买和扩充土地,从而成为富农或地主[5]。这一经济现象的发生,削弱了农村地区土地制度原有的固化能力,加速了农村不同阶层之间的身份流动,导致地主佃户制度中身份隶属关系的进一步削弱。
对于农村中极端贫困的农民,他们既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土地,也很难像从前一样租耕到地主的土地,为养家糊口,他们只能通过短工的方式来出卖劳动力。这一群体逐步从农村地区疏散,流向城市、手工业工场和劳动力密集的行业,促进了朝鲜王朝城市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育。另外,一部分难以找到工作的农民沦为流民,通过流浪乞讨的方式维持生计,这一现象加剧了阶级分化和贫富差距,从而导致社会动荡。
(三)朝鲜半岛封建土地制度的最后瓦解
18世纪,朝鲜半岛出现了米价大幅上涨的现象,最终形成了米价涨幅高于土地上涨幅度的局面,大量社会资本被投资到土地上,农民则由于地租增加和税金提高而纷纷破产,土地被集中到地方豪强和官僚集团手中。朝鲜王朝的数次大规模土地改革中,一味维持以地主制为中心的农村土地制度,使得地主体制得到空前强化,造成了农民阶层的进一步分化。
随着日本殖民朝鲜半岛时代的到来,形成了殖民时代的广泛地主制,封建土地制度达到了高峰,大规模、集约化的土地兼并造就了一大批豪强地主,但是,这一制度的丧钟也已经敲响。殖民地主制下,急速推进的大米商品化政策促进了土地的买卖和进一步兼并,农民阶级和一些中小地主的土地被集中到大地主和地方豪强手中。在日本殖民当局推行“农村振兴运动”,陆续颁布《朝鲜租佃调整令》(1932年12月)和《朝鲜农地令》(1934年4月)后,加上中日甲午战争后日本进一步推行以“大陆政策”为主的对外侵略扩张方针,朝鲜半岛大量的地主破产,地主阶层已经无法正常经营[6]。在日本殖民者频繁的征兵、劳役、征用和没收之中,农村劳动力急剧减少,原有的社会结构遭到破坏,朝鲜半岛的封建土地制度迅速消亡。
三、朝鲜半岛农村土地制度历史变迁的启示
(一)土地制度应当适应时代的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调整和改革
10至18世纪,朝鲜半岛的土地制度基本上是适应时代需要的,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或因为社会矛盾的加剧而主动改革,或引发连锁反应,以激烈革命的方式终结原有土地制度。由此可见,随着生产力和社会进步,土地制度应当随时进行调整。
(二)改革是对社会阶层利益协调的过程,要合理分配社会资源
土地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资源,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定性。朝鲜半岛上的高丽王朝和朝鲜王朝末期都是因为土地分配极其不公,大量土地被豪强兼并,出现了地方强权和次中央权威,从经济、社会和军事上虚弱了中央政府的控制力,从而导致社会动荡。从这一点而言,土地是封建国家的命脉。改革就是对社会有限资源进行再分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协调各个阶层的利益,不能出现大的社会动荡,否则改革就是不成功的。因此,任何改革,包括土地制度改革都应该以社会资源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各个阶层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进行利益再分配和协调。
参考文献:
[1]李成德.高丽王朝前期田柴科土地制度初探[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4).
[2]朱寰.高丽王朝田柴科土地制度研究[J].历史研究,1989,(5).
[3]李成德.高丽王朝土地所有制的形式[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1).
[4]王立达.略论李氏朝鮮时代土地制度的变迁[J].史学月刊,1958,(4).
[5]朝鲜王朝实录在线查询网站(韩).李朝实录·英祖大王实录[EB/OL].http://sillok.history.go.kr/inspection/inspection.jsp?mTree=0&id=kua,2015-1-18.
[6]高丽大学校韩国史研究室.新编韩国史[M].孙科志,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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